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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有银行的渐进改革
作者:张羽/李黎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7-2-1 17:00:15 来源:投资研究
 

  在转轨经济下,国有银行的效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私人贷方来说是富有效率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在1978年改革初期,政府、企业、个人部门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结构中的比重分别为33.9%、11.1%和55%,到1999年转变为18.6%、12.2%和69.2%。不难看出,个人部门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国民收入的大部分掌握在私人手中。问题在于,经济转轨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是资金短缺,如果不能把私人手中的巨额资金转化为投资将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并因此而制约经济增长。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将私人手中的资金转化为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资本呢?在改革初期金融市场几乎不存在,改革任务相对急迫,同时国有借方占较大的比重,在此情况下由国家出面架构外生性国有金融中介便顺理成章了。这种外生性国有金融中介虽然不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但它有效地促进了私人贷方的联合,充分聚集了私人部门手中的金融资源并加以利用。因此,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外生性国有金融中介将会使得以硬约束为特征的私人贷方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从而贷方能够在几乎是零风险的情况下(以利息的形式)获取投资回报;通过国有银行体制将聚集起来的资金用于支持体制内经济增长,其最终结果必然会引致私人贷方收入的同步增长,个人部门将充分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显然,国有金融中介的存在对于私人贷方来说明显带有福利增进的性质。

  这种安排对国有借方来说也是富有效率的。如果说私人贷方富有效率是架构国有金融中介的一个不经意的产物,那么国有借方富有效率则是国家刻意为之的必然结果。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甫一开始,由于上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政府的财政能力迅速下降,其直接后果便是原来以财政投入支持体制内经济增长的机制难以为继。于是,通过外生性国有金融中介聚集私人贷方手中的金融资源并利用其支持经济增长便成为政府当时的合理选择。事实也证明,国有银行对转轨时期中国经济的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详见表1.

  资料来源: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第359页附录Ⅱ表C ,第68页表2-4,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从表1可以看出,1979~1996年国有银行对国有经济的支持基本维持在GDP 的5%以上,结果是中国经济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如果没有巨额的金融支持,体制内的增长和体制的平稳过渡将无从谈起。即使是人人所诟病的不良债权也并非是国有银行效率低下的集中表现。实际上,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包含着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是由有关利益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妥协所导致的一种行为均衡,这种行为均衡在体制转轨时期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在90年代及以前,银行业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大约有30%来自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大约30%的不良资产是为支持国有企业造成的,另外大约有10%来自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执法环境,也有10%来自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只有大约20%左右的不良资产是来自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或机制问题。[2]显然,以不良资产的多少来衡量国有银行的效率有失偏颇。恰恰相反,中国国有银行巨额不良债权的形成实际上是在转轨时期金融制度对于经济贡献的实质体现。此外,国有银行的有效性还体现在其对长期项目的选择功能上。当银行面对坏项目、短期见效项目(次优)和长期有效项目(最优)三种不同的投资项目时,在不同制度与不同约束框架下,银行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在一个权力较为分散、预算约束很硬的环境中,银行往往会选择短期见效的次优项目,这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的一般行为;相反,在一个相对集权、预算约束很软的制度中,坏项目和最优的长期项目都更有可能被银行选中。[3]而就中国的转轨经济而言,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项目大都属于长期见效的项目,这就需要一个具有较远视界的外生性金融中介(比如国有银行体系)来提供信贷[4].从这个意义上考虑,显然国有银行是富有效率的。

  将国有银行体制置于经济渐进转轨的长期过程中来考察,对于国有银行效率问题的回答就会得出与主流看法相反的结论。当然,我们并不是寻找不改革的理由,相反,对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我们举双手赞成,因为国有银行体制对私人借方来说是缺乏效率的,这也是目前虽然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很大却得不到融资支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外生性国有银行体制的有效性仅仅体现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随着经济进入后转轨时期,它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其效率也减弱。但问题在于,在国有银行体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一面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改革方式。

  三、国有银行商业化:提高自生能力的艰巨性

  总体上人们并不怀疑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可以说,目前除了直截了当的私有化主张之外,各种可能的改革措施基本上都已进行了尝试。比如,放权让利、承包制、促进市场竞争、股份制、公司治理等。但最终的结果却并不乐观,从技术参数和外观上来看,国有银行越来越接近国际标准,然而其内部结构和行动绩效却依然故我。这说明已往这些措施并没有抓住国有银行改革的要害。实际上,提高自生能力才是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有关企业的自生能力,林毅夫和谭国富曾给出过一个明确的定义: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没有外部扶持的条件下,如果能够获得不低于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水平的预期利润率,则这个企业就是有自生能力的。在略微修正了上述概念的前提条件后,我们给出银行自生能力的定义:在一个适度竞争的银行业中,在既无外部扶持、也无外部压力(或负担)的条件下,一个正常经营的银行如果能够获得不低于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水平的预期利润率,则这个银行就是有自生能力的。银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它几乎不可能达到完全自由竞争,因而我们提出银行自生能力的前提条件是银行业的适度竞争。

  显然,仅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自生能力问题包含着丰富的内涵,牵扯到各种复杂的利害关系。大体上讲,提高国有银行自生能力应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政府从国有银行退出,二是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债关系。实现这两个条件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1.政府从国有银行退出的艰巨性

  政府从国有银行退出是提高国有银行自生能力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政府在短期内不愿意,也不敢完全放弃对国有银行的控制。如上文所述,国有银行在促进国有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支柱性的作用。在目前国有企业仍占有很大比重、国企改革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仍然能对经济实施强有力控制的情况下,“政银分离”显然并不符合国家的效用函数。因为,就政府偏好顺序而言,利润目标并非第一次序因子,由宏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即期稳定体现出来的政绩追求才是转轨国家政府(官员)居于头号的选择。[5]从另一角度看,政府放弃对国有银行控制的成本极高。国外许多学者指出,中国国有银行理论上已经处于“技术性破产”。但与他们的预言相反,中国国有银行非但没有破产,反而保持着一种“超稳定”的状态。其核心因素就在于国家声誉的隐性担保。如果短期内国家退出,那么这种隐性担保便不复存在,它的直接后果是影响到储户对国有银行(实际上是国家声誉)的稳定预期,进而会影响到国有银行的稳定性并可能诱发严重的银行危机。更为现实的是,国家能否从国有银行体制中全身而退也是一个问题。根据胡祖六(2000)的一项研究,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重组的成本高达1292亿美元,在可能的情况下高达2720亿美元,在最差的情况下则更是高达4039亿美元。这样巨额的成本,国家显然无法支付。政府(或国家)不放弃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既是其主观意愿的体现,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国有银行自身也不希望政府彻底退出。对国有银行来说,多年改革的好处是使其可以以“公权”谋“私利”,即在公有金融产权不变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公有金融产权的特性赋予了国有银行获取垄断金融利润的天然优势,并可以在此过程中将大量金融风险作“外部化”处理,即它可以充分享受成功的好处,却不必为失败承担责任。因此,即便国家有放弃国有银行的意愿,国有银行自身也会总是会或明或暗地努力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

  2.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起真正债关系的艰巨性

  提高自生能力的另外一个关键是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债关系,即国有银行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但这绝非易事。首先,国有企业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稳定的大量资金支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银行就逐渐成为国有企业最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许多国有企业的长短期资金都要依靠国有银行,国有重点企业的贷款中有80%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6]对国有企业来说,失去了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支持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大笔“财源”,这显然是不能容忍的。另一方面,在债务软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负债可以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有银行(见表2)。

  资料来源:蒋海、齐洁:“制度变迁中金融风险转嫁的实证分析”,载《财经研究》2000年第2期。

  企业将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反映在风险结果上也就是将自己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嫁给金融部门,最终以商业银行的央行负债和央行的货币供给增加反映出来。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伴随着国有企业银行负债的增加,国有银行对央行的负债和基础货币供给量也同步增加。因而,国有企业确实通过银行负债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国有银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国有企业也在享受着经营成功的好处,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承担失败所带来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动力主动与国有银行建立真正的债关系。

  国有银行自身也不愿意主动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支持。国有银行之所以能够获得垄断金融利润,除了公有金融产权赋予它的天然优势外,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利用充当国有企业资金提供者这一特殊身份来获取垄断利润。换言之,国有银行实际上是把国有企业挟为“人质”,以此增加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旦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债关系,那么国有银行就会失去那种十分可贵的制度禀赋并丧失垄断地位,而不得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尽管从表面上看国有银行因为受到国有企业的拖累而不堪重负,但它本身并不想主动将这个“包袱”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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