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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中的秩序
作者:唐寿宁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6-6-7 12:15:51 来源:本站原创
 

 

投资通常被理解为是为了将来的货币而放弃现在所掌握的货币。

可是,只是因为投资,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才有现在与将来之区分。

因此,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人们为什么要选择投资而不是选择不投资?

人们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了怎样的约定,这一约定赋予投资活动什么样的空间?

这就是本文准备讨论的。

 ……

风险、投资与一致同意

 

 

  一、风险的讨论

 

 

 

1.个人的社会相对位置的可变换与风险的形成

 

 

 

    人总是处于一个社会的相对位置上,人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相对位置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发生变化。如果社会无法限制个人的这种自身努力,那么,社会成员相对位置的变化就成为不可避免的。

 

 

 

    对于个人来说,风险就是他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可能发生(逆)变化,即他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下降了。这可能源于几种情况:其他人进行了投资,而他没有;其他人的投资比他多;其他人没有进行投资,但也没有消耗,而他却消耗了原先的积累。

 

 

 

    风险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主体的收益与预期之间的偏差,但其实质却是因为收益与预期的偏差将导致行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收益上的偏差最终要在行为主体之间的社会相对位置的变化上体现出来。

 

 

 

    对于个人来说,其所拥有的财富总是只有相对的意义。个人福利并不是依赖于个人财富绝对量的增长,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财富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个人确实没有什么可以绝对地追求的。正是因为个人生活的相对性,即取决于与其他人的关系、比较,因而,任何改变这一相对关系的活动,都是全局性的。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的变化,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员的相对位置也要发生变化

 

    个人生活的相对性,表明个人的生活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因此,重要的是个人与其他人之间观念上的比较。个人在社会相对位置上的排序很大程度上是观念上的,如果个人不感觉到他自己的社会相对位置的变化,那么,他可以不感觉到风险。

 

 

 

    布坎南指出:“成本从来就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布坎南,1987, 149页)布坎南说,成本是决策制定者在选择一种方案而不是另一种方案时所牺牲或放弃的,因此,成本与他自己对不得不放弃的享受或效用的估价联系在一起。这一选择限定的机会成本定义表明,成本如何衡量本身只是在选择过程中才能讨论的,也是选择之一。“对于正统经济学家来说,只有在稀缺这情形下选择才是必须的,没有稀缺就没有选择的必要。可是,引入稀缺这个人为的创造作为行为分析的目标,在方法论上和描述上都是不合理的,”(布坎南,1991,5 页)把预算约束、稀缺作为讨论的前提先假定下来,这实际上假定个人已经对制度规则作出了选择。可为什么不能从最初的选择开始讨论呢?如果把预算约束、稀缺先确定下来,那么,其实就是把机会成本的界限或规模先确定下来,这实际上是没有彻底地贯彻机会成本的思想。

 

 

 

    投资表明个人寻求自己在社会上的相对位置不发生他感觉到的逆变化或者是发生他感觉到的改善。在对投资作了这样的规定后,投资就成为影响个人的社会相对位置的唯一通道,其他非投资的途径,如社会福利等,不应该对社会成员形成风险,即不能导致既定的社会成员相对位置的变化。

 

 

 

2.储蓄动机

 

 

 

    人的财富的相对性,实质在于人只是因其他人的行为而做出应对性的行为,他并不是要对整个的格局作出什么改变。“积极储蓄、支持四化建设”,显然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个人决不是为了四化而去储蓄。提出这句口号的合理性只在于,这个社会中的风险概念是整体性的。经济必须是在消极的层面上才能理解,人们并不是向往更好的生活而储蓄,不如说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储蓄。在消极的层面上理解经济,就不会把人在其中的作用看作是主动的,积极的。

 

 

 

    储蓄表明储蓄者对自己在社会的相对位置的一种关注。个人储蓄的意义,并不在于个人运用储蓄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在于个人通过储蓄体现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一份权利。储蓄是个人努力保持或提高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权重的表现。从最终意义上来说,个人并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储蓄来改变自己的生活,而只能借助自己在社会经济中权重的变化来改善生活。储蓄表明储蓄者愿意以减少本期消费而换来下期权重的增加。

 

 

 

    经济并不是具有一个客观的外在标准,每一个行为主体按照这个标准各自努力。而是经济总体标准(实际上是规则)的形成,是行为主体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因而这一结果自然是体现了行为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

 

 

 

    正是上面所说的个人财富的相对性,决定了每一个人都必须参与到投资中。因为投资总是导致社会的变换,这一变换要改变每一社会成员的社会相对位置,因此,由投资而导致的社会的变换将不由分说地把每一社会成员包容在里面,谁不参与投资的选择、参与投资形成的决策,谁就会落伍。不能局限在个人自身收支的层面上来理解储蓄。应该把储蓄看作是储蓄者对社会的参与,储蓄者通过储蓄体现自己对于社会变换、对于投资的理解与选择,而社会的变换、投资的形成则是综合了众多储蓄者的意见的产物。可以说,储蓄者通过选择储蓄方式、选择资产种类,而参与了对于投资的选择。

 

 

 

3.预期的长度

 

 

 

    风险总是与时间相联系。如果没有将来与现在的区分,就没有什么不可确定的,也就没有什么风险了。

 

 

 

    风险的存在促使人们进行投资,但风险的存在如果导致人们仅仅注重可见到的效果,那么,社会就不可能稳定。所幸的是,时间同时表明人的存在的延续性,这里存在着跨代的问题,人愿意从一生进而从跨代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一时出发考虑自己在社会的相对位置,愿意立足于长期来考虑风险的规避。时间问题的存在使人们注重长远的利益,注重秩序对于自己的风险规避的长期保障作用。尽管人的一生是短暂的,但只要人是从整个一生进而跨代出发来考虑的,制度规则的形成就有保证。人只要从整个一生出发,就会考虑到未来,而不会只是考虑到眼前,这一点就是关键。只有当人有了未来观,才愿意考虑制度规则。

 

    只有当人们愿意并能够立足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里来对待投资,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们拥有相对长的预期时,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存在,对秩序所进行的讨论才有意义。如果人们认为顾及太远的将来是没有意义的,那么,人们可能不会参与讨论一个在相当长时期(如20年或30年)后才能发挥效果的提案,甚至可能不会提出这样的提案。

 

 

 

    另一方面,人的预期的长度又是有限的,这使人们无法确定较为长远的事情,人们实际上只能注意到相对短的时间里的事情,尽管人要从一生的角度来安排自己的投资,但一生的投资当然不是一次性的,总是由许多次的投资组成的,更重要的是,人对于自己一生的收入、消费总是不确定的。实际上个人并不能对自己的一生投资作出选择,他的选择只能是即时的,随时要改变的,随时随地受环境的影响的。人虽然是从一生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安排,但又有许多的当期的事情要照顾。如果全然抛开当期的所有纠缠,那么,实际上一生的生活也就不存在了。一生的生活就是由无数当期的喜怒哀乐组成的。

 

 

 

    人们虽然要立足于长远来考虑风险的规避,从而考虑秩序。但实际上人们并无法就一个在长远里发挥作用的秩序结构提出清晰的框架。这一秩序结构只能在人们的即时的、具体的磨擦中形成。

 

 

 

 

 

二、作为制度出现的投资

 

 

 

1.投资者理性

 

 

 

    投资作为对风险的一种应对,并不在于从投资中所获得的收益的多少,重要的是由此而获得了一种改变的机会。投资者所追求的,自然不是投资者财富绝对量的增长,而是投资者财富在社会总财富中的比重的变化。或者说,投资者所追求的实际上是自己在整个社会的投资形成决策过程中角色的变化。人总是以自己在社会上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价自己,或者更为具体的,是以自己在某一专门领域中的相对位置来评价自己。相对位置的变换是游戏的目标,也是经由游戏而产生的结果。投资者财富的相对性决定了,理性的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投资的追求,实际上最终要落实到对于投资决定规则的追求。

 

 

 

    投资所导致的增长是社会性的,个人投资者收入的绝对增长并不意味着他在社会中相对位置发生了变化。因此,重要的是个人投资者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而不是个人的绝对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并不知道他要达到多大的收益水平,才能保证他自己在社会在的相对位置没有下降或者是上升。他也不能确信、保证他所预期达到的收益水平能够达到。他知道总是要发生变化。重要的是他拥有应对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是他具有回避这一变化的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要由秩序来保证。实际上,个人的投资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变换首先就是一种防范风险而提出的要求。

 

    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理性的投资者最终必定要重视投资决策的规则。以扑克游戏来说,只要规则公平,没有什么好牌、坏牌之分。重要的是,当人追求自己相对位置的变换(这是一个游戏的过程)时,风险有多大。从长远来看,公正的规则总是使风险最小。因此,这里所说的理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理性仅在个人要规避风险这一点上有意义。理性并不能保证个人知道其投资会导致什么结果。

 

 

 

    把风险与预期相联系,这是没什么可疑问的。重要的是,正统的关于预期形成的解释是认为预期的作出有着客观的依据,这样,预期的收益实际上也就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正统的解释中,存在着一个可以确定的预期的未来收益,风险就是实现的未来收益与这一预期收益相偏离的可能性。由于计算期望收益率和方差所需要的概率分布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只好用样本均值代替期望收益率、以样本方差代替方差。这样,就是用已经发生的、可以确定的数据,代替了还未发生的因素,不同投资者作出不同的收益预期的分布情况被绕开了,从而也就不需要讨论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讨价还价。

 

 

 

    实现上,并不存在已确定的预期的未来收益,这是要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才能逐渐明确的。如果预期的未来收益是可以以某种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的,那么,实际上也就不存在预期收益与未来实际收益的偏离,也就不存在风险了。因此,关于风险的讨论很大程度停留在已实现的收益与平均收益之间的比较。

 

   投资者对于收益进行预期所依据的标准并不是唯一的,因此,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可以用来确定收益所应该具有的水平。重要的是投资者之间关于收益所进行的协商。依据什么进行预期,这本身就是需要讨论的,这一依据并不是唯一的、不变的。当人们对于依据什么作出预期有一个一致的意见时,价格就趋于稳定,否则,价格就波动。由于行为主体在依据什么作出预期这一点并不是一致的,因此,他们之间所做出的预期会有不同,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正是行为主体之间所做出的预期的不同,导致了收益的波动。正因为这种一致是在过程中达成的,因此,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可预先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过程中形成的。所以,重要的是,投资者注意与其他投资者的一致性;如果不具备这种一致性,投资者可获得自我防备的手段,具有保持自己意见的权利。

 

 

 

    我们无法确定投资风险系数应该多大才算是理性的。实际上无法以一个可客观计量的标准来衡量投资者的理性,而只能以投资者是否为自己留下了制度选择的空间、并愿意根据具体的情形而选择符合新条件的制度规则,来判定投资者的是否理性。具体地说就是,如果投资者认识到以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他们因此而创立了规避风险的一套制度,那么,这样的投资者显然就是理性的;如果他们在认识到这样的风险后,仍然无动于衷,我行我素,那当然就是非理性的了。

 

    所以,理性,要有制度创新空间的背景,需要制度的空间,同样的,规避风险,也需要制度的空间。

 

 

 

2.作为一组规则的经济

 

 

 

    经济,如果恰当地理解的话,既没有目的、功能,也没有意图。经济是被一个结构、一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这些规则和制度约束着人们在一个类似于游戏的互动的相互链中的选择。所以,布坎南认为可以把经济定义为一个结构、一组约束规则,在这一规则内个人们寻求他们各自确定的目的。

 

    这样,就可以在规则的层次上寻求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前提,或者换句话,一般性的经济问题的讨论,只能在制度规则的层次上来进行。要在规则的层次对经济作出评判,也只能在规则的层次对经济作出评判。在这里,个人的同意成为最后的标准。也就是说,一个经济行为,只要得到了行为参与者的同意,就可以判定这一行为是互惠的。对经济行为的评判最终回到关于制度规则的评判。可以说,坚持在规则的层次上评判经济,才能坚持个人主义的观点,才能坚持个人主义的价值标准。

 

 

 

    布坎南认为,由于新古典理论对市场作一种技术性的解释,就把效率、价值最大化当作一个前提(脱离于交换过程而确定的),然后考察市场过程如何去达到价值最大化。与此针锋相对,布坎南认为,在交换过程中,不存在‘社会的’或‘集体的’价值最大化,即使是在理想化的意义上。(布坎南,1991,32页)“只要个人保持选择的自由,就不存在对作为经济互动过程的特定结果在总体上的选择。”(布坎南,1991,23页)

 

 

 

    投资是人对于他可能遭遇到的风险的一种应对。只有在这样的解释下,投资才成为必须的。投资并不是为了达到什么更高的文明水平。投资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活动出现的,而是首先作为一种制度出现的,作为规避风险的制度出现的。那么,人们又是如何选择投资的秩序呢?

 

 

 

 

 

三、秩序的形成是一个一致同意的过程

 

 

 

    秩序的形成既是一个演进的过程,但又不是漫无目标的。由于没有人知道投资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从而没有人知道合适的秩序是什么样的,因此,自然就以一致同意作为对所要选择的秩序结构的规定了。这里的一致同意规则是以个人的不确定性为前提的,是以无法计算、加总出一个整体目标为基础的。

 

 

 

1.投资者对于投资制度的效应是不确定的

 

 

 

    在布坎南看来,以结果的标准来讨论均衡问题,必然导致方法论上的集体主义,因为各个成员对自己的利益在某一结果中的相对位置的清楚辨认,将使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没完没了,于是,以一个全知全能者为个人进行选择作为讨论的出发点,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布坎南说,“概念上的检验是在进行选择的集团成员中的一致同意,而不是以某种可计量的社会加总的客观改进。”(布坎南,1987,6页)因为“从个人偏好模式中无法构建‘社会的’价值标度,个人偏好模式只是在行为中才显示出来。因此,‘效率’不能被独立地定义;它不能被工具性地用来作为社会行动的评判标准。‘理想产出’及‘实际收入的最大化’的讨论变成没有意义的。”(布坎南,1987,5页)“经济学家不能说一种社会情形比另一种更有‘效率’。”(布坎南,1987,17页)

 

 

 

    投资者在选择约束投资决策的规则时,无疑都要选择对于自己手中的牌有利的规则,但重要的是,制度的选择并不允许针对每一投资者的具体的牌的布局来进行。如果要考虑每个投资者具体的牌的布局来选定制度规则,那么,各个投资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将淹没制度的选择。另一方面,在这里,已有的信息应该被视为无关的。所以,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来说,一次性博弈与重复博弈在这里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无论对于老牌友还是新牌友,在制定规则这件事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并不能因为是老牌友,而制定出模糊不清的规则。正所谓的亲兄弟明算账。

 

    人们之所以能够视已有的信息为无关、能够在无信息的条件下进行规则的选择,就在于制度规则是一种公共品,它要在被制定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实行,任何个人以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选定的规则,只是对于他当前的特殊的利益情形有利,当他目前的利益情形改变后,已选定的制度规则可能对他反而是不利的。所以,个人从长远的角度着眼,自然要选择一个对他来说不会波动太大的制度规则。而且,作为公共品的制度规则,表明这里存在着投资者的联合体,因此,只有当规则被联合体内的成员共同接受时,规则才能成立,联合体才能产生。在这里,制度规则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个人总是不愿意要对自己不利的规则,于是,为了使别人不选择于他不利的规则,他也不能选择于别人不利的规则。

 

 

 

    不确定性是制度得以被选择出来的保证。人们选择的是他们愿意选择的制度,但人们的愿望是各各不同的,不同个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必将导致制度选择的难产。因此,模糊人们的利益特征,使人们对于自己今后一段时间的状况难以辩认,从而使人们倾向于一套公正的制度规则,才能使制度规则得以产生。

 

    在选择制度时,由于制度是未被选定的,所以没有一个依据于某种标准的客观存在。不存在一个合成了的集体目标;不确定性强调个体对于特定制度效应的无信息。这里的无信息有两层含义,一是无法收集到信息,投资者对自己在今后时间中的具体的情形是不确定的,从而无法确定制度对于自身将要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没有了制度效应这一信息;二是对于这一选择规则层次的行为来说,也不必要收集信息,因为这里是制度规则的选择,各个投资者带有自身利益的要求是不适宜的,这里是朝后看的,而信息总是指对于以前的了解。对于朝后看的选择来说,以前的信息在某种情形下是不需要的,或者说是不能予以考虑的。

 

 

 

    信息是一个经济学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但目前经济学所注意的似乎还仅仅局限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形。注重讨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有什么样的差异,因而如何进行博弈。在这里,注意的是博弈的技巧,是博弈规则确定之后的策略。对于信息不对称,人们可以变换出多种手段来解决信息的非对称问题,这里并没有涉及到规则的选择问题。而在规则选择的层次,注意的不是信息不对称,注意的是无法获取信息的情形,或者说,在这里,信息的获取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当无法获取信息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也许这些信息的获取就是不必要的。无法知道的东西也许就是没必要知道的。这说明在选择制度时,信息是无法获取的,而且,人们可以从对于信息量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重视平等游戏的规则。

 

    至此,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不确定性与主流经济学所讨论的不确定性的区别。主流经济学当然也讨论不确定性的问题,但其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是游戏规则确立后的游戏风险,即游戏者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主流经济学要对牌局的分布、其他游戏者可能的游戏策略作出分析,最大限度地缩小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从这一点来看,奈特把不确定性看作是无法计算其概率的,而把风险看作是概率可以计算的,并没有对不确定性概念作出什么实质性的突破,主流经济学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概念,也已经可以包容奈特所说的内容。布坎南所说的不确定性与主流经济学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是不同的,布坎南并不关心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而是关心游戏者不能确定游戏规则对于打牌结局所可能产生的效应。前一种不确定性要注意的是规则确立后的游戏技巧,而后一种不确定性则是要注意游戏前规则的确立。

 

    因此,可以理解之所以坚持要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要在非成本-收益的情形下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成本-收益的计算将使讨价还价过程没完没了,制度规则的选择从而无法进行;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其实在于,这一成本-收益的讨价还价已经是制度选定的象征了,这时已经没有制度规则的选择问题了。

 

 

 

2.不存在客观的在社会总体意义上的选择制度的标准

 

 

 

    既然在制度选择的层次,人们对制度的效应是不确定的,也是必须不确定的,那么,就无法概括出一套选择制度规则的客观标准。投资制度的效率(定义为节约交易成本)是不能作为选择投资制度的标准的。也不能简单地说防范风险是选择投资制度的依据。因为风险是谁的风险呢。

 

 

 

    尽管传统经济学一般都赋予经济目标非常宽泛的含义,但其目的性仍是十分明确的。通常经济学被定义为是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个人的行为也是如何有效地分配他的种种资源(时间、禀赋)。这是有目的的经济。经济被理解为更有效率地配置资源,只要资源被更有效率地配置,那么社会及个人的福利就会得到增进。有效率地配置稀缺的资源,这是一个再明确不过的目标了,也具有确切的操作性。

 

    资源的稀缺是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出发点,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这对于以价格制度作为调节核心的经济来说,当成本的核算具有了标准的含义时,无疑是正确的。但正是这一点表明了资源的稀缺性本身是有着制度前提的。当讨论的是制度本身的选择时,资源的稀缺就不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

 

    资源的稀缺性是制度选定的结果,是一个制度性的概念。而从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来说,应该要从投资者最原初的经济行为开始讨论。无疑,此时的投资者将是对制度规则作出某种选择,不管这样的制度规则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最开始的是一个制度规则的选择,那么,以具有制度特征的稀缺性作为基本经济理论讨论的前提,自然就不合适了。

 

    没有目的的经济的重要意义在于,在这里经济不是一个加总的概念,制度是未被选定的。没有目的的经济,不承认社会福利这一概念,个人的效用只能由个人自身来体验,成本是主观感受的。个人是价值的最终源泉。

 

     

 

3.投资的活动与投资活动的秩序二者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区分开的。

 

 

 

    秩序的形成不能离开立基于此一秩序的活动本身。脱离投资活动,或者说把投资活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选择投资制度的活动,一是在既定制度下的投资活动,必然使秩序的讨论成为空谈。在投资活动中,对于秩序的选择与在秩序下的投资决策行动,这二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只能在“投资活动中的秩序”这一短语而不是在“投资活动的秩序”这一短语下讨论投资秩序的形成,投资活动本身就包含着对于秩序的选择。

 

 

 

    人们常以贯彻一致同意规则成本太高,甚至是高到无法实行,而将一致同意规则仅仅当作是一个理想的标准,转而讨论少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实际上,社会本来就是复杂的,其复杂就在于需要贯彻一致同意规则。如果集体决策能够按照成本核算的方式来进行,一切就变为简单了。而且,认为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成本太高,那么,这成本又是谁的成本呢?人怎能对自己收费。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还没有真正认识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

 

 

 

    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说是布坎南立宪经济学的核心,体现了理性与不确定性的相互融合,这是对经济理论进行综合的一个努力。一致同意也许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既使制度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又使制度的讨论深入到具体活动中的一个概念。

 

    布坎南对实现一致同意规则的条件只是作了泛泛的讨论。虽然强调了不确定性、强调了时滞、强调了两个层次的划分作为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前提,可对于具体的条件还是没有明确的分析。最为关键的是,一致同意规则是在什么状态下得到实现的?在布坎南看来,层次的划分、时滞,都是可以设计的,这等于不确定性是可以人造的。

 

 

 

    一致同意规则实际上无法由任一主体来组织实施,如果出现由某一主体组织实施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况,那么,这实际上体现了这一主体对其他主体的优越地位,可这样一来,一致同意的根基(平等、不受支配)也就不存在了。一致同意规则不能推行,决不能用成本过高来解释,如果用成本来解释的话,那么,这是谁的成本呢?是政府的吗?即使政府付得起这一成本,可又是谁同意了政府支付这样的成本的?这些成本又是怎么来的?用成本的概念来展开对一致同意规则的讨论,突出地体现了理论的不彻底。只是在所谓的规则已经选定的执行性选择层次上,才会有决策必须作出的问题,也才会有决策不能形成的成本与决策所得到同意的个人数量之间的比较。对于规则的选择来说,并不存在决策形成不了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在这里,人们并不知道哪种决策是他们所需要的。

 

    一致同意规则作为人们所要选择的投资秩序的规定,并不是游离于投资秩序据于发生作用的投资活动本身。正是在投资活动本身的展开中,体现着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体现着投资秩序的形成。

 

 

 

4.对于风险的不同应对与不同的投资秩序

 

 

 

    如果把投资看作是行为主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那么,投资秩序的实质就在于实施并保证这一应对的进行。不同的应对体现了对于风险的不同处理和规避方式。

 

    假设在一个由A和B组成的社会中,A和B各处于一个社会相对位置,不管A和B在社会相对位置中的排序如何认定,这里只假定存在一个既定的排序。现在A或者B要进行投资以改变自己的社会相对位置。允许每一社会成员进行投资,这是基本的前提。形成不同的投资秩序的关键影响因素是,由A和B组成的社会是怎么约定个人的投资权利的。投资既是对风险的应对,又造成风险。对于风险有多种不同的应对,关于投资权利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约定。这里只提出两种约定。

 

 

 

A.投资方式确定下的投资活动

 

 

 

    强调不形成新风险的社会可能达成这样的约定,即,投资的途径、投资的方式要由大家共同确定,在投资方式确定后,每个人再进行各自的投资。

 

 

 

B.投资方式不确定的投资活动

 

 

 

    强调个人对于自身的风险具有完全的应对权利的社会则可能达成这样的约定,即投资的途径、方式也是由个人自身确定的,从而必定不断地有新的投资方式产生,不断地产生新的风险,但个人也在这之中获得一种完全的应对权利。

 

 

 

    这是规避风险的两个基本途径。不同的秩序赋予不同的途径更为突出的作用。在市场秩序下,创新是基本的;而在非市场秩序下,投资是在投资方式被确定、不能随意创新的前提下进行的,随大流是基本的。

 

 

 

 

 

                              市场秩序

 

 

 

    上面的论述着重要说明的是,投资者甚至并不知道自己的投资要达到什么目的,不知道自己的投资会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所以,投资者之间当然也无法就这个自己都不知道的目标,达成一个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秩序了。正是基于上面的论述,关于投资制度的形成必须着眼于投资者个人的权利及其演变,正是投资者个人的权利及其演变决定了投资秩序的演变。不可能从社会整体入手讨论投资秩序的形成与变化。

 

    市场作为一种控制风险的方式,其实质在于为每个人提供规避风险、化解风险的机会,它并不是通过抑制风险来控制风险。因此,市场秩序的展开就表现在:体现个人权益要求的金融产品的不断翻新、为供给金融产品而不断演变投资者的组合方式及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为保证个人权益而对既定的金融产品、组合方式及交易方式所进行的一致同意检验,从而构成了投资秩序的形成与不断演进,显示了市场的立宪功能。

 

 

 

 

 

一.投资者权益及其维护

 

 

 

1.创新、权益要求

 

 

 

    投资者之间互相承认对方的投资形成的合理性,也就是各自赋予了对方进行投资的权利,这等于各自赋予对方进行创新的权利。

 

    对于一个投资者,减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从而减少风险有两个途径,一是维护自己的独立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投资形成决策保有自己的影响力。这样,就可以不让与自己意见相左的投资者对自己造成损害,这可以看作是充分贯彻投资者的权利。如果个人投资者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在这里是没有受到强制的。投资者在这里作为主动的一方,实际上是风险的制造者,是给其他投资者制造风险。当然,如果他不能成功地完成他的创新,他就给自己带来风险。二是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合作。这里的合作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使个人可以随大流。在随大流中,他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尽管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相对位置也不可能有什么提升。

 

 

 

2.各类金融产品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不同满足

 

 

 

A.间接-直接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这里先不讨论国债)最初的区分就在于它们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合作广度是不同的。间接融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广泛参与投资形成的形式,从而其回报率是广大投资者参与确定的,也是不容易改变的;直接融资总是只为特定投资者的参与而设定的,不管其流动性有多大,它的合作广度总是有限的。

 

 

 

    在间接融资情形下,金融中介机构可提供各种存单及金融债券供投资者选择。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即投资者与投资形成是分离的,投资者不知道他的投资将被如何运用,用于何处,因此,投资者不了解参与投资形成的具体决策。投资者的参与深度是比较低的。正因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间接融资形式造成了投资者与投资形成的最大分离,投资者无法把握投资的用途和去向,所以,通过这类金融产品进行的投资,最有可能背离投资者的意愿。

 

 

 

    存款与货币大体类似,其权利是没有什么限定的。没有限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没有权利的。拥有货币量再大,总是不能限制别人的行为,因为货币是没有限定的权利的。因此,尽管货币有最为一般的信用,但却无法直接参与投资形成的决策,必须经过某种的转换,转移为特定的信用,才能参与具体的投资形成决策。

 

 

 

B.一般-特定

 

 

 

    一般用途融资是一种无特定用途的融资,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什么项目还有待决定。投资者参与这一投资形成,主要基于这一形式具有较大的合作广度,具有稳定的收益。投资者在这一投资中不具有什么参与的深度。特定融资则是具有明确使用途径的,投资者对于其资金的使用可以获得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在投资形成中的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参与深度。间接融资属于典型的一般用途融资,项目融资则是典型的特定用途融资,其他融资形式从而其他的金融产品,大体介于一般性与特定性之间。在项目融资中,参与投资形成的各方是特定的,项目融资是把与项目有关的各相关利益主体都包容在内,从项目的使用者、建造者、原材料提供者、资金提供方到项目管理方,把与投资有关的各方都集合在一起,而不是仅仅把与资金使用有关的各方集合在一起,这样,就把一个完整的投资过程展现在投资者面前了,投资者不再是仅仅看到投资所能得到的回报,而是能够对投资的具体使用、具体的结果有一个具体的了解。项目融资无疑在参与的深度上有了较大的推进。

 

 

 

C.个别-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