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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
作者:周业安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6-6-7 2:23:29 来源: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
 

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1][1]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经济学家那儿,经济和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紧密相关,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总体架构下的因素分析,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古典经济学家在理解经济活动时,既关注价格等纯经济现象,同时也关注财产权、阶级、国家、道德等政治和社会制度现象,两者密不可分。不过,这些古典经济学家的立足点还是牛顿的机械论,主要讨论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等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使涉及到社会关系,也把它看作是有客观规律可寻的[2][2]。继古典经济学之后,发端于边沁、西尼尔、戈森等人,由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庞巴维克和克拉克等人开拓的新古典经济学则发掘了经济活动的主观面,其分析的出发点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的快乐或痛苦感等主观感受,但其分析的落脚点仍是商品。为了突出个体的主观感受,新古典经济学家不惜忽略社会关系层面的东西,把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等作为外生产物,出现在当事人决策的约束环境中。个体决策模型简化为面对客观约束的主观效用最大化,这种思路和古典经济学毫无差别,仍然是牛顿力学的产物。即使面临未来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贴现来处理,当事人能够准确比较决策结果的现值。

在牛顿世界中,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面对资源约束和主观偏好,可以井然有序地完成各种活动,从而实现最大化目标。在经济活动中,人和自然的关系是基础,人和人缔结的社会关系是从属。即使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当事人生产出商品的同时,也生产出了社会关系,并且当事人的决策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做出的,但古典经济学家仍然无法摆脱纯客观的思维,社会关系的形成和演变仍和商品配置一样,具有可设计的有序的特性。所以,无论对古典经济学家还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家,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层面的东西是无需单独作为分析对象的。康芒斯、凡勃伦和米切尔等人正是看到这一点,他们对古典经济学非独立地处理制度问题不满,同时对新古典经济学忽略制度问题更为不满,于是在各自的著作中,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来深入研究制度本身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制度不仅对生产力层面的东西有反作用,而且在很多时候甚至具有决定作用;制度涉及到的各种关系并不能仅仅通过牛顿的机械论来理解;制度是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制度分析只能是整体分析。康芒斯等人的理论立足于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采取集体主义方法论,同时又试图突破牛顿力学范式的约束,引入休谟、马尔萨斯和达尔文等人的思想,这些思想体现了人们对真实世界的一种认知,比如制度的变化过程类似生物的演化过程;制度选择中的不确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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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科斯,“新制度经济学”,载于【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第10页。

[2][2] 参见康芒斯(2003,第67页)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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