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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嵌入与制度演化
作者: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6-6-7 2:19:26 来源: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带来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契机,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生产率的增长应该主要由制度创新来解释[1][1]。不过,关于中国已经发生的制度变革的性质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特别的进展,就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者大多依托新古典的分析框架,通过一个制度供求关系的设定,寻求最优的制度均衡[2][2]。即使个别学者意识到路径依赖的意义,但因没有脱离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所以很难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汪丁丁(1994)试图结合熊彼特和哈耶克等人的理论来提出一个比较一般性的制度创新分析框架,但也没有考虑框架本身的可实证问题。笔者曾以哈耶克的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的互动关系为基础,重新理解了国内现有关于制度变迁的主要案例,并得出一些有意思的结论。不过,在那篇论文中,关于分析框架本身的构造并不清晰。在这篇文章中,将延续已有的理论逻辑,通过对哈耶克的知识的看法的整理,进一步讨论这个可实证的制度演进分析框架。

 

一、           制度演进的逻辑[3][3]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受到理性选择模型的局限,制度演化被简化为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比较静态分析,这种分析在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人那儿得到很好的体现。但是,制度安排的比较静态分析仅仅告诉我们,在给定某类条件下,哪种制度安排更有效或更好?至于一种制度安排为何会变成另一种制度安排,其实并没有答案。

实际上,关于制度演化的问题早在凡勃伦那儿就已经有了讨论,凡勃伦把习惯的形成和发展作为制度演化的核心问题来理解,并明确指出,社会结构的演化是制度自然选择的过程,社会成员面对环境的变化主动适应,逐步形成一种思维惯性,作为社会习惯或文化沉淀下来,这些习惯就构成了社会基本规则。不过,对于当事人在这种制度自然选择过程中的作用和局限性并不是很清楚,而且作为个体的当事人的行动的意义也被轻视。到后来,阿尔奇安再度提起经济的自然选择特征,认为理性的争论不是在于当事人是否全知全能,而要看结果,如果经济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那么只有那些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人才能够生存,这就证明了当事人的理性选择确实存在。尽管阿尔奇安并没有给出制度演化的逻辑,但从个体角度理解经济的自然选择,却引起了生物学对经济学的渗透,进而导致演化经济学的繁荣。

纳尔逊和温特1982年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演化经济学模型,在这个模型中,组织被作为一个基本分析单元,当事人在组织中的活动经过沉淀形成组织特有的文化,这些文化作为组织的记忆被遗传下来,新的成员进入时,按照组织文化行动。因此,在这个模型中,组织作为文化的载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文化类似基因起到行为影响因素的传承作用。如果组织的文化是可以遗传的,那么组织成员在行动时就不是采取个体决策,而是按照遗传的组织文化决策,也就是日常决策以习惯行动为主。考虑到这个特征,新古典的理性决策模型就不起作用。不过,组织文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遗传本身可能变异,也可能根据环境条件自适应,组织文化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之间的模仿和学习可以确保组织本身的进化。纳尔逊和温特的这种文化遗传假说和阿瑟(B. Arthur)等人提出的“路径依赖”假说有一定区别,文化遗传假说借用了生物学原理,把组织看成是有机体,具有记忆遗传信息的基因,通过基因和环境的双重作用,实现学习、复制和演化的复杂过程;而路径依赖假说则是仅仅认为当事人决策依赖其感受的传统,或者因为偶然因素的作用走上某个路径,并处于稳定性考虑依从该路径。因此,即使发现某个路径是低效率的,路径依赖假说认为当事人仍可能对其遵从,而文化遗传假说则强调组织之间最终会符合适者生存法则。诺斯后来采用了路径依赖假说,来补充其制度动力学的不足。但理论内在的矛盾立刻就显现了,按照文化遗传假说,组织之间应该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最终实现优胜劣汰,不过在历史上的确有些低效率制度存在很长时间,对此该假说很难解释;而路径依赖假说仅仅把低效率制度的长时期存在看作偶然因素的作用结果,其实该假说不过是指出了现象,没有揭示背后的本质。

上述两种假说的弱点在于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传统或者文化,却没有告诉我们传统的性质。这些研究这显然没有给哈耶克的秩序理论给与足够的关注[4][4]。和他们一样,哈耶克也强调社会或者文化对个体决策的决定性作用,不过在哈耶克看来,分析的起点仍然是个人,而不是组织;社会隐含在个人背后,体现为知识约束。他的秩序演化过程可以表述如下:社会中成员进行个体决策,尽管这些成员是理性的,但由于每个成员所拥有的知识具有特性化一面,其他成员并不了解,这就导致成员在理性决策时会犯错误。社会成员如果试图提高决策效率,必须寻找到一个共同的协调机制,来克服单个人知识的不足。然而,由于个体知识是个性化的,很难通过共同的语言来表达,也就很难形成书面的东西被大家学习。我们假定单个人的知识分成简单的两个部分,一是可标准化的知识,一是不可以标准化的知识,也就是所谓的明示知识和默示知识,那么明示知识部分通过标准化可以由书本等途径有效传播;而默示知识部分就不行了,必须通过一些间接途径来传播。所有这些途径都是需要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的。给定社会中知识的分散化,当事人进行理性决策,所依据的是自身所拥有的知识和社会中其他途径和机制显示的其他人的知识。这个决策的过程不同于新古典的理性选择,在哈耶克的理性决策模型中,个体的决策和社会的约束是互动的,也就是说,每个个体均在做理性决策,而每个个体又都依赖其他人的知识,并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后果又会通过相应的途径传递出去,从而改变其他人所依赖的知识约束集合。显然,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简化机制,这个复杂的互动过程就很难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必须寻求一个知识过滤器,在哈耶克那儿,这种过滤器有两个,一个是市场,一个是习惯。市场仅仅通过价格来表达背后的当事人所传达的知识,某个当事人在市场中的决策无需了解所有相关的交易者的知识,仅仅需要了解交易对象的市场价格水平就可以了。同样,面对复杂的环境条件及其变化,单个的当事人无需针对每一种情况做出详尽的研究,而是和相关的个体一起形成某种习惯,然后按照习惯进行决策。在市场和习惯的支持下,单个的决策主体就可以有效的交流相关的知识,并且有效的扩展交易范围,从而形成了所谓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所以,社会经济结构是个体在交往的过程中通过知识交流实现的,体现为自发的扩展过程,在这个自发的扩展过程中,那些标准化的知识可以被用来设计出一些组织,比如政府,来进一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活动。

显然,与纳尔逊和温特等人的理论相比,哈耶克的制度演化更接近于人类社会的自组织活动的概念,其中习惯本身也是建立在个体活动基础上的演化过程。或者可以活,制度的演化是由单个的决策者和相应的社会背景互动导致的,其中当事人的理性决策和当事人的社会化特征并不矛盾。这恰恰是哈耶克的秩序理论的优点所在。在哈耶克那儿,社会的自组织过程就是一种秩序,其中有自发的内在规则的演化和外在的规则的设计。不过,哈耶克并不关注可设计的外部规则,因而其秩序等同于或近似于内生规则。忽视规则的可设计性可能是哈耶克的制度理论不受关注的主要原因,因为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型等就是强调规则的可设计性。

 

二、           嵌入关系的引出

   从上述讨论中可以看到,现有的制度演化理论的研究主要涉及到两大基本矛盾:个体原子化决策行为和社会化决策行为的矛盾以及规则的自我演化和可设计性之间的矛盾。个体原子化决策行为假定与规则的可设计性是一致的,因为把各种社会约束简化为一系列固定关系的约束方程后,当事人就能够理性的选择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这个选择过程就是一个规则的设计过程。所以,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这些分支主要是强调规则设计的经济后果。而如果考虑到当事人内在的社会约束,无论是对习惯的遵从还是内生于习惯形成过程本身,理性选择行为均会不稳定,当事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多重均衡和常态的非均衡等问题。此时,规则也就不可能被设计出来。

当事人内在的社会约束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是在过程中加以表达的,它不是外在的约束条件,而是在个体决策过程中和个体本身相互作用的一个方面。从这个角度看,现在的演化经济学还没有真正表达这个互动过程,按照多数演化模型的逻辑,社会约束表现为复杂的决策环境,常常存在偶然的外部冲击,当事人的决策过程要么被表述成一个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社会结构简化为少数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组织作为有机体可以复制、变异和遗传,规则的演化近似于随机过程;要么被表述为个体面对复杂环境的博弈,两个人的对策在一个动态路径中逐步被拓展为多个人或者直到n个人之间的对策,决策模型也是随机的,对策的后果可能有多种。组织作为基本单位对于理解制度演化肯定是不妥的,因为组织本身需要被解释。但是,个人之间依据随机过程模型来动态博弈,也忽视了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中当事人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内在统一。

极端的个体原子化考虑和极端的个体社会化考虑都可能扭曲社会的复杂特征。在社会学中,其实也关注到这个问题,早期的波兰尼和后来的戈兰诺维特就注意到,个体的行为特征介于原子化和社会化之间,他们用了一个概念,叫做“嵌入性”,也就是说,经济行为实际上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5][5]。或者说,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互相嵌入的。无论是哪一种表述,只要嵌入关系存在,那么两种极端的行为假定都可以抛弃,因为如果经济行为被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网络中,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可能是单纯的原子化行为,而是明显带有社会化特征;同时,由于经济行为仅仅是嵌入,而不是一体化,那么个体行为就不会等价于相应的社会行为。个体经济行为的社会特征取决于嵌入的程度,如果是高度社会化的,那么个体原子化色彩就少很多,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强些;如果是低度社会化的,则个体原子化特征就更突出,社会特征就更少些。社会化程度取决于市场为基础的非人个交易的辐射程度,显然,对于非人格化交易辐射范围较大的区域,社会化程度就会低些。因此,社会网络和市场网络是等价的。

嵌入性概念对于制度演化的理解尤其重要。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个体的知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知识,另一种是默示知识,前者可以标准化,从而构成非人格化交易的基础;后者是一种个性化知识,无法标准化,需要依赖可标准化的机制加以传达,或者通过人格化交易来传达。显然,非人格化的交易就构成了市场,而市场又不是一个静态的交易场所或网络,而是一个动态的发现过程,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市场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有效的发现潜在的知识,这意味着原先不可以标准化的知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也可以有效的传递到公开场所。嵌入性体现了知识的发现和传播过程。给定社会中知识的分散特征,个体的知识的标准化程度决定了经济行为对社会网络的嵌入程度,这一点是社会学家所忽视的。

现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主流的经济学都不重视经济行为的嵌入特征,所以,在他们的理论模型中,个体的行动是可以原子化的处理的。社会学中提出了嵌入性概念,但没有进一步作为过程来处理。哈耶克的秩序演化模型则恰恰建立在嵌入性的基础之上,对哈耶克来说,一开始就假定个体面对社会中知识分散的约束,这意味着个体的经济行为在分析的起点就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网络中的;以这个假定为出发点,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恰恰反映了嵌入关系的动态变化,也就是说,以嵌入关系为纽带,个体的经济行为和社会网络是共同演化的。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哈耶克的秩序理论:由于个体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个体的经济行为就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特征,这种复杂的行为特征表现在个体所拥有的知识上;个体的知识一部分是自身所拥有的个性化知识,另一部分是从社会网络中学习到的标准化知识,个体如果要从事交易,就必须和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流,这种交流是围绕知识展开的;交易是一种合作,也是一种竞争,个体在交易的过程中,会选择恰当的知识显示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复杂的创新、模仿、学习和扩散过程,一些共同的机制被普遍接受,并作为基本规则被明确或隐含规定下来,构成组织文化或习惯,个体只要遵从这些习惯,就可以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效沟通和交易;这些规则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竞争导致新知识的不断发现,从而迫使人们对规则不断的表达新的理解。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嵌入关系的基础上,经济行为带来的规则演化不仅体现在经济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结构上,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结构也是嵌入在经济制度中,所以规则的形成和变化同时带来了社会网络和经济体系的变化。由于规则本身是用来发现和传达当事人的知识的,如果规则传达的标准化知识的程度越高,那么社会经济中非人格化交易辐射范围越广,市场的深度就越大。反之,规则传达的标准化知识的程度越低,人格化交易比重越大,市场越浅。市场的深度意味着什么呢?从嵌入性角度看,是经济行为和社会网络的嵌入关系改变了。市场越浅,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网络越深,个体的社会性越明显,社会规范对个体决策就影响越大;反之,市场越深,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网络的程度就浅,社会规范对个体决策的影响就小。因此,社会学中的嵌入性概念可以作为制度演化理论的一个必要的前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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