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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解释
法律要操作执行,必须对法律的关键术语进行解释,法律执行的关键界线要清晰。司法解释是随着执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并由法官和法学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形成的。这种总结还是一种长期坚持不断的工作,从而使得司法解释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成文法如果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系统和运行机制,法律执行就会带有随意性、不透明性和不信任性。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在过去十年中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作过任何法律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
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要执行,就不可能没有法律的解释。一旦出现了一部法律执行了十年而没有任何解释,我看只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制定得完美无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问题,所以,不需要任何法律解释。这种原因在理论上可能出现,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如此,因为至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也从未遇到执法中没有具体技术问题的情况。所以,法律还是需要解释。
由此推导出第二个原因是,虽然法律制定得不完备,但是被束之高阁,敬而不用,或敬而少用。于是,也可能出现不需要解释的情况。
妥善对待公共权利
妥善处理公共权利。在安排巨额资金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时,涉及到巨额国有资产安排的公共权利,应该有一套制度来规范。这些内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具体,在司法中缺乏解释,在其他法律中也缺乏规定。此项影响较大的公共权利的使用呈现出“无法可依”的情况。
过去十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共资产的安排出现了介于“金融化”和“财政化”之间的模糊现象。虽然在现阶段适当保持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间的灵活关系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也应该将这种关系逐步程序化。否则,金融风险不仅来自于商业银行的呆账,也可能来自中央银行过度的再贷款。
我并不反对央行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再贷款方法处置金融风险,援助农业贷款项目,以及帮助证券公司减少风险。除此以外,央行还不得不使用外汇储备,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如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1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入中国工商银行等。这几笔注册资本的增加,总额共计4960多亿元人民币。国有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由谁来投资?这些都是必须做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些金额数字很大,做的次数多了,就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基本公共政策和制度问题了。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今后十年如果继续如此,不考虑进行制度建设,就会出现中央银行资产被当作财政化资金来处理的情况。最后的结果,将是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我国经济处于发展阶段,采取这样的措施出于不得已,也可以理解。但是,一些金融法律已颁布十年了,而且在2003年部分金融法律还做过修改,但是这个公共权利的基本问题似乎没有人关注,也没有人提出任何疑问,所以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今后十年、二十年的主要任务,应该是着力于完善金融生态。金融如同有生命的植物,需要适当的阳光、水分、空气、温度和土壤才能生存和生长。植物的生态环境越好,植物就生长得越好。反之亦然。金融法律要执行得好,需要适当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越好,执法的效果也就会越好。反之亦然。
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构成的主要因素有四项:一是对成文法律详细解释系统;二是与法院执法机制相配合的行政辅助系统;三是涉及金融及商业类案件的司法独立;四是涉及金融及商业类法院判决书逐步对社会公开。这四项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的完善,将促进金融法律执法改善:增加金融司法案件审判的稳定性,减少随意性;使司法程序增加透明度,减少内部性;使当事人增强预期性,减少盲目性;增加金融执法公信性,减少忧虑性。
从1995年至今,五部金融法律颁布已整十年。前十年的金融法制建设已打下良好基础。今后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需要我们努力工作,同时总结地方经验和基层操作智慧,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营造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的绿洲。
本文作者现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