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试图沿着齐美尔开创的社会分化与不平等的研究路经,通过剖析金融工具的社会属性,来看随着金融工具的一般发展引起的信用能力的分化、人际交换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不平等体系的改变。文章从社会交换的分解出发,引入了"承诺标识物"这个概念,并用"群体承诺标识物"来把握金融工具的社会属性,通过思考承诺标识物向群体承诺标识物的过渡,以及货币的非金属化如何影响人们作出有效承诺标识物的能力(也就是信用能力),得出了一种社会信用分化、社会不平等自我维持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作者认为当货币作为一种基本的群体承诺标识物出现之后,社会成员在既有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他的符号化能力和关于符号化及其运作的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不同的群体承诺标识物会被社会上层创造出来并通过与货币相沟通,实现对社会不平等性的再塑造。文章从借贷的角度分析了转型过程中信用能力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分化问题。
关键词:承诺标识物;群体承诺标识物;金融工具;信用能力
*本文感谢刘世定教授、邱泽奇教授、陈介玄教授、陈介英教授,以及匿名评审人的建设性意见,文责自负。
为什么当今中国社会"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所谓赢家通吃逻辑越来越明显?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对社会不平等性的自我维持及自我强化机制的探索,而这一直是社会学对社会不平等进行研究(亦即社会分层理论)的主要问题取向之一,通常被更为细致地归为社会流动的研究范畴。
一般认为对社会不平等的研究有两个理论传统,都是针对封建社会的不平等体系是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体系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而产生的,包括马克思的传统和M.韦伯的传统。就社会不平等的自我维持和自我强化而言,马克思的传统强调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带有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色彩的人际关系对于社会不平等的维持作用;M.韦伯的传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市场能力及观念意图的差异,获取稀缺物品和服务的渠道不同,及资源分配方式(比如说依据身份还是依据个人成就)对于社会不平等的维持作用。这两种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影响深远,无论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强调个人特征(如个人的教育水平、职业、父母的教育水平和职业等)的美国社会学理论(比如布劳-邓肯所开创的理论模型),还是随后强调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支配关系等)、制度性、结构性因素的新马克思主义、新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和关系网络学派等,都受其影响(参见沃特斯,2000;李路路、孙志祥,2002;格伦斯基,[2001]2005).
不过,笔者认为还有一个相当重要却屡屡被社会学家忽视了的、有关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的理论传统,即齐美尔在《货币哲学》中开创的有益探索。该传统无论是对社会分化还是对社会分层的现代推进而言,都是非常富有借鉴意义的,可惜却一直未能发扬光大。笔者认为该传统的发扬甚至可能成为打通社会学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的一条重要通道,进而改变社会学理论界有关齐美尔"形式社会学家"的刻板印象。
就封建社会不平等体系向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体系的过渡这个论域,如果说马克思主要强调的是生产领域的关系,M.韦伯强调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的关系,那么齐美尔则是从这些关系的媒介着眼来探讨该问题的。三位大师的论述虽然有某些内容的重叠之处,却也各具特色。
的确,齐美尔的《货币哲学》的主旨是在探讨货币在现代所产生的社会文化效果,而且主要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展开的。比如说现代社会的计算特征、目的论的心理后果、犬儒主义以及乐极生厌的态度等等,都紧扣着货币与社会心理之关系的主题。1「也许正是因此,齐美尔只能算作是古典社会学四大导师的最后一名。也许遵循的是政治而非纯粹学术的逻辑,在人们看来,其他三位大师马克思、涂尔干和M.韦伯因为关注"宏大"问题,所以位置显得更为重要一些。」不过,《货币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乃是在社会结构中如何看待货币的实质与意义,然后围绕货币的观念与结构去考察社会结构的变化。本文可以说是《货币哲学》的这一理论脉络的继承与发扬,聊以作为该书二版问世百年的纪念。鉴于这一百年以来金融工具的飞速发展,沿着这一理论脉络可以继续拓展的空间是非常广阔的,进一步的研究还有待社会学学界同仁的继续努力。
本文的论域强调,金融工具及围绕它所建立起来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社会政策是中国转型社会的不平等得以改变或维持的一个重要机制。由于该论域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需要收集并可以收集到的材料也极为丰富,非一文所能概全,故本文主要侧重于在信用能力分化及社会不平等问题上进行分析。
信用能力的不平等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又是导致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信用能力不平等又与金融工具的发展所提供的基础关系密切,本文集中论述这其中的机制问题。
在齐美尔对货币本质的分析中,交换占据着核心的位置。本文与这种逻辑相似,也强调从交换的视角来看金融工具的本质。不同的是,本文对一般社会交换进行了逻辑分解,并引入"承诺标识物"这个概念,通过思考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人们对承诺的占有,进而影响人们做出有效承诺标识物,以获取帮助的能力——信用能力,由此得出一种信用能力分化和不平等得以产生的逻辑。在该逻辑体系中,以货币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工具被看作是群体承诺的标识物,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等价物的性质,能够不同程度地在社会结构体系中与其他群体承诺标识物兑换。如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在既有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他对金融工具进一步符号化(金融发展的一种表现)的能力和关于符号化及其运作的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一旦时机成熟,既有社会结构所带有的这些能力和知识分布的不平等就能直接造成社会的不平等。
一、金融工具的社会属性:群体承诺标识物
在齐美尔([1907]2000:266)的《货币哲学》中,交换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正是交换使得两个与之相联系的对象进入到了价值的范畴,并促使价值的纯主观性向客观性转化。货币作为交换的中介,必然意味着自身亦有价值(一种能够从事物中获取愉悦的主观感觉).不过在货币的演化过程中,其物质性价值(比如金属货币中金属的使用价值)与功能性价值(因可交换性而获得的价值),基于人们目的链条的向前延伸而逐步地变化:其物质性价值渐渐消亡,而其功能性价值则最终凸显出来。
显然,在齐美尔的论述中,货币的历史演化是主线。不过,交换双方目的链条的"向前延伸并广泛有效"则是货币演化的内在动力。为了加深对"目的链条"这一性质的理解,笔者将沿着在逻辑上分解交换这一主线来展开论述。由于不是遵循于历史,而是着眼于逻辑,所以我们直接关注现代金融工具。对于现代金融工具,雷蒙德。W.戈德斯密斯([1969]1994:12)在他的著作《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指出:"金融工具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也许最重要、最古老的金融工具就是非金属货币了,其形式可分为银行券和能以支票或其他类似的简单程序转账的存款两种(十足的金属货币不是金融工具,而是实物资产——一块标明重量和成色的贵金属)".
为了简便,在他的书中,戈德史密斯将金融工具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也就是说,金融工具被当作了各种各样的凭证,其所指向的是"债"或者是"股",是对"债"或"股"的凭证化、标识化,或者说符号化。对于凭证持有者(权利人)来说,它是"债权"或者"股权"的表征;对于凭证给出者(义务人)来说,它是"债务"或者"股务"的表征。
金融工具毫无疑问是一个"来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抽象而又具体化的结果。所以要洞悉其社会属性,有必要重返社会生活。事实上,无论是"债权"还是"股权","债务"还是"股务",都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其主体可能是变动的)未来行为或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占有性,这种占有性的来源在于,权利人在此之前给予了义务人一定的恩惠。所不同的是,对于"债性"而言,这种恩惠具有一个双方比较认同的范围,并不因为义务人后续的行为或活动而变动过大,一定时间之后义务人需要归还;而对于"股性"而言,恩惠可膨胀也可缩水,依义务人的行为或经营活动来定。
"凭证"预设了其背后存在交换,在此之前有交换,在此之后也可能存在交换,如果当事人不认定这种交换,可能也就不会称其为凭证。
不过在一般的人际交往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个人得到恩惠之后,都会给出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有时候凭证可能是模糊的,当事人并不一定知道它的"债性"与"股性",甚至我们都不在日常生活之中称之为凭证,而仅仅是在内心深处惦记着"别人的好".
这种惦记虽然可能是模糊的,但其带有的"凭证"性质使得人与人的完整的交换过程变得可分解了。比如说拥有A 物品的张三和拥有B 物品的李四之间进行了交换,指的是A 物品和B 物品在他们两个人之间发生了移转。但是如果李四暂时不拥有B 物品,而又急需A 物品,那么,当李四从张三那儿获得了A 物品的时候,李四同时也就(至少是在自己的内心)给了张三一个承诺——一个给张三B 物品(A 物品的对应物,或者干脆就是A 物品本身)的承诺。不过,B究竟为何,是否与A 相当,要根据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和双方协议来定。这样张三也就拥有了一种权利,一种向李四索要B 物品的权利。
上文"李四同时也就(至少是在自己的内心)给了张三一个承诺",虽然通常能够成立,却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立,作为依托的物品移转也可能就不会发生。人类学家喜欢解释:为什么人们受了别人的物品之后总觉得自己欠了别人,需要竭尽所能去还回?M.莫斯(MarcelMauss )对礼物的探讨非常有趣,他试图解释:"在后进社会或古式社会中,是什么样的权力与利益规则,导致接受了馈赠就有义务回报?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得受赠者必须回礼?"(莫斯,[19231924]2002:4)他的基本看法是:"在被接受和被交换的礼物中,导致回礼义务的,是接受者所收到的某种灵活而不凝滞的东西。即使礼物已被送出,这种东西却仍然属于送礼者"(同上:20),"在这种观念体系中,所要还给他人的东西,事实上是那个人本性或本质的一部分;因为接受了某人的某物,就是接受了他的某些精神本质,接受了他的一部分灵魂,保留这些事物会有致命的危险"(同上:21).M.莫斯的解释显然是从人们内化的恐惧感来展开的,笔者认为这种具有威慑力的回礼文化,其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可以作进一步的解释。事实上,只要是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群体中,光是"为了免遭群体其他成员的冷落"就足以成为一个人在收受礼物之后必定想方设法回礼的动力。2「这也是为什么那种在口头承诺甚至是心照不宣原则下的帮工等劳务交换(正如罗红光先生在《不等价交换》中所描述的那样)只能够在乡村等熟人社会或者小圈子中存在的缘故。如果社会的流动性非常大,仅仅是回礼文化是不足以具备形成"接受了馈赠就有义务回报"的力量的。」具有威慑力的回礼文化只不过让人们对这样的观点接受起来得更加容易罢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