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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作出是否同意某一项决策之前,必然要考虑这项决策将给他带来的各种影响,概括起来就是这项决策将带给他的收益及将造成的费用(或损失)。那么,这就涉及到信息的掌握程度。因为只有在占有信息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考虑,掌握的信息越完备,考虑才能越周密。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掌握的信息越完备,作出决策时所要进行的协商也就越多、越是困难。于是,在完全信息(这里不涉及信息惧的费用问题)的条件下,当人们对自己的最大效用具有确定性并对其他行为主体具有完全的了解时,由于同同的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各有一套自己的、不同于其他行为主体的安排和配置,因此,一致同意总是不能达到。信息的不完备不确定性,正是走出这一困境的路径。
传统理论通常把不确定性当作风险看待。但在这里,笔者 将更侧重于把不确定性当作一种机制看待。在这一机制下,一致同意规则才得以贯彻、执行。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无法把握所形成的决策对于他们的种种影响,因为他对于他自己在决策形成后的身份、地位、收入善等等是无法确定的。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正由于行为主体不能确定其在决策形成后的收益和成本,因此,行赤主体之间不可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行为主体之间只能按照公正的原则达成协议。这样,不确定性就使得一致同意规则不致因为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而得不到贯彻,同时,不确定性也保证参与决策、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平等,从而保证了公正性。
关于价格的决策形成后,交易过程也就开始了。当交易过程结束时,A、B、C三人得到各自的交易结果。这些交易结果与民他们各自所期望的收益和成本,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一致地情况下,是皆大欢喜。在不一致地情况下,则发生了个体成本。在这一交易的收益和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有人受损则有人受益。A、B、C三人中,或是其中一人或是其中两人发生个体成本。由于三人是在事先一致同意的价格下进行交易,因此,发生的个体成本只能由该行为主体自己随,这时,个体成本不社会化。个体成本不影响均衡的实现。当交易过程结束时,均衡也就得到了。
6.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当权利扩大到一定范围,可以控制住另一行为主体时,所贯彻的就不是一致同意规则了。假定在A、B、C三个行为主体中,现在A的权利扩大,对于B具有控制力量,这时,决策只要得到A、C两主体的同意就可形成,而不是原先的A、B、C三者的同意。这是少于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中,A、C如果同意了该决策,那么,对于他们二者来说,均衡就是达到了。这时的关键在于B是如何得到均衡。
当B与A的意愿一致时,就回到一致同意的情形。如果B与A的意愿不一致,那么,由此所造成的B的个体成本就有一个外化的问题,即需要得到补偿。由于B的个体成本是在A与C之间达成一致后发生的,因此,尽管B是受制于A,但B的个体成本却不能仅由A来承担,而是要由A和C一起承担,这样,B的个体成本就社会化了。也就是说,在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存在一个补偿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补偿,均衡就得不到实现。
这时,对于B来说,决策的不确定性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他对决策不拥有决定权。决策形成后所发生的收益和成本由别的行为主体替他负责。他的主要问题就是保证使他的个体成本完全地社会化,并力求夸大自己的个体成本。
7.独裁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当A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对B具有控制力量,而且对C也具有控制力量时,权利结构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时,A已经不是与B、C平等的行为主体了,而是凌驾于B、C之上,既要对B、C发号令,又要给予B、C无微不至的关怀。这时仅由A做出决策,通行独裁规则。这时,均衡的问题就在于A如何处理好与B、C的关系。
当A与B、C的意愿一致时,独裁规则应是所有规则中最有效率的,可以迅速地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同时,由于三者的意愿一致,没有发生个体成本,从而也没有个体成本社会化的问题,该社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A、B和C三者意愿一致的情形一般来说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情形是三者意愿的常常不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奉行独裁规则就会造成最大的个体成本,并且,这些个体成本要全部社会化。在少于一致情况下,所造成的个体成本比较小,因为至少有A和C之间的一致,而且,只有B的个体成本要社会化,A和C和个体成本是不能社会化的。
在独裁情形下,不确定性不再有意义。对于B和C来说,他们不再参与决策。而对于A来说,在外部因素既定的情况下,他也不再面对着不确定性了。
在独裁规则下,由于个体成本可以全部社会化,因此,个体成本具有无限膨胀的趋势。这虽然影响均衡的实现,但却不能阻挡均衡的实现。因为毕竟实行的是独裁规则,在均衡实现受到阻挠从而危及该社会时,独裁规则就会强制实现均衡。
二、对几种均衡理论的简单述评
上面对几种制度规则下的均衡实现作了简单的理论分析。这几种均衡情形可以在经济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原型,因此,在经济思想史上自然也有对于它们的理论说明。笼统地说,似乎可以作这样的划分,即,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凯恩斯理论和科尔奈理论分别是对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及独裁规则下的均衡实现的理论分析。为了加深对于这几种制度规则下的均衡问题的理解,有必要对这几个理论流派作一简单的比较和综合。笔者还将对新制度经济理论和马克思理论作简单的述评。
1.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
瓦尔拉斯理论认为参与交易的各行为主体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在参与交易的各行为主体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均衡才能实现。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在这里的贯彻,不在于作为规则本身的一致同意规则,而在于交易结果是否得到了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接受。如果有一个行为主体不满意,那么,一致同意规则就得不到贯彻,均衡也就不能实现。
在这样的均衡定义下,瓦尔拉斯均衡的实现需要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各个行为主体对于自身的效用函数、对于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各种变量,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也就是,需要确定性。不确定性在这里是不能存在的。这一理论把不确定性当作风险处理,确定一个风险的概率,从而把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英国经济学家摩根指出,瓦尔拉斯理论的“所有这些人为的假定的全部要点是,保证市场交易是在完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摩根,1984年,第110页)。只有当行为主体对于自己所愿意得到的交易结果具有完全信息时,才可能制订一个使交易结果得到各方满意的均衡价格。这一均衡价格是通过一个试探过程而制度的。假定有一个拍卖人喊出一组价格,然后在这一价格基础上比较需求和供给意向,再喊出一组价格,经过若干次试探后,最后确定一组使供给和需求达到相等的均衡价格。而各行为主体是在均衡价格确定以后才开始进行交易。
价格、货币作为一种规则的意义,在这一均衡实现过程中变得不重要了,只是作为一种计算的手段。因此,在瓦尔拉斯均衡理论中,制度规则是作为一种外部条件而存在的,是作为外生变量。当制度规则被确定焉后,就作为既定的而不与均衡实现过程发生关系。笔者在这里把瓦尔拉斯理论当作对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问题的分析,是因为这个理论所描述的情形是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的情形相似的。但是,瓦尔拉斯理论并没有把均衡实现与制度规则的贯彻联系起来,该理论把均衡归结为计算问题。因而,各个变量值的确定才使这一计算成为可能,但也正因为这一点 ,使该理论的解释力量显得那样的脆弱。
笔者认为,确定性假定非但不能保证均衡的实现,反面是阻碍均衡实现的力量。均衡价格是一组相对价格,包含着行为主体之间的比较,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均衡价格必定意味着各行为主体之间在利益上的互相争夺,他们地均衡价格形成过程中,必定是造成那种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水平。这一决策虽然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因为交易双方都得利),但是,却是一个必须依赖公正规则才能摆平各方利益的决策过程,而公正的裨就在于超脱各方利益之上。在没有外界干预存在的情况下,超脱只能依赖对于各自利益的无知。
对于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来说,它所应寻求的基本前提应该是不确定性,而不是确定性。只有在不确定性的条件焉,均衡价格才能得到,均衡也才能实现。不过,当不确定性的被作为基本前提时,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也就无从建立了。这一理论认为均衡的实现依赖于各种产品、各个市场之间的数量上的平衡。把这些数量关系看作是可以精确计算的,对于该理论来说是关键。而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计算变为不可能了。而且,更进一步说,对于不确定性来说,计算已经变为不重要了。无法计算的东西也是不必要计算的。
2.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的拓展
瓦尔拉斯均衡理论描述的均衡是各个行为主体都达到利益最大化,彼此均等、和谐。但现实中,却往往呈现非瓦尔拉斯均衡的景象,如何解释这些现象成为经济理论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凯恩斯理论代表着对于瓦尔拉斯理论的否定;而在坚持瓦尔拉斯理论的经济学家中,则有两个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