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代表着社会各方势力之间在势均力敌基础上的一致和稳定。只要一个社会在持续地运转着,那么,就表明该社会具有趋向均衡的趋势。也就是说,凡存在的,就具备着协调的力量、均衡的趋势。但是,均衡的实现方式却是可变的,不同的均衡实现方式与人们对制度规则的选择相联系,均衡实现本身则取决于制度规则的贯彻。本文试图对不同的制度规则情形进行区分和描述,讨论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下的均衡实现问题,试图提出一个适合于不同制度规则背景的一般均衡理论。本文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提出一个简单的模型,阐述基本的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概要评述几个理论流派对均衡问题的分析。
一、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
1.均衡的定义
当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既可以指消费者、也可以指厂商)对于交易结果都感到充分满意,得到最大满足,且各变量之间相互均等时,把这一状态称为均衡应是没有问题的。正统经济理论也是这样来定义均衡的。
现在我们要注意的是另一种状态,即当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时,这种状态也应称为均衡。这一定义显然比上面的定义宽泛。每一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可以是在每一行为主体都得到最大满足的背景下,也可以是在只有部分人得到最大满足,但得不到最大满足的人无法改变这一结果背景下。后一定义可以包容前一定义。
不过,后一定义不仅比前一定义宽泛。我们在讨论均衡标准时,之所以着重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是因为我们注重从交易过程来讨论。交易过程实质上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核心,而交易结果则更多的只是对于过程的阶段性表示。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表明人们对于交易过程本身是认可的。人们参与交易,首先要认可交易规则,愿意在该规则下参与交易。于是,在这一规则下经由交易过程产生的交易结果,人们是没有理由不接受的,不管这一结果是否满足了他的最大需求。他只能根据规则努力争取他最为满意的结果,甚至可以根据规则作出努力使他所不满意的结果不能形成,但却不能不接受在规则焉所形成的结果。因此,均衡问题就变为人们对于规则的选择问题。只要建立起规则,均衡就存在。每一个偏离均衡的行为,实质都是一种改变制度规则的企图。
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出的均衡定义并不是要否定变量均等的意义。只是认为,当规则确定后,由贯彻该规则而进行的交易结果,人们都必须接受,不管变量是否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到均等。如果把交易看作连续的,那么,变量均等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则的调整和选择都要根据变量均等来进行。
2.个体成本与个体成本的社会化
把均衡定义为行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接受,也就允许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可以有不满足,这相当于通常所表述的供给与需求的不一致。那么,在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存在不满足的情况下,均衡是如何实现的呢?
笔者把行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不满足称为个体成本。均衡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是相对于规则而言的。而行为主体的满足与否,是个体的问题。个体成本只有在转化为社会成本时,才对均衡发生影响。个体成本是否社会化及社会化的程度,将依制度规则的不同而定。我们在下面讨论不同规则下的均衡实现问题时再具体讨论。
3.行为主体的权利、信息、不确定性
制度规则有其具体的内容,制度规则的贯彻执行也需要相应的背景条件。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行为主体的权利规定。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当这一条件发生变化时,决定交易过程的制度规则将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当独立性和完整泌妻生变化时,单位的个数将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某一个数或某些个数将从这一过程中增加自身的份量,从而影响、改变交易过程。
行为主体的权利与行为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是相联系的。一个行为主体如果具有完全信息,那这实际上表明这一行为主体对其他行为主体具有控制力量,只有在这一条件下,完全信息才是确实的。当其他行为主体做出超过该行为主体信息范围的行为时,这行为主体拥有否决这些行为的权利,那么,就可称这行为主体拥有完全信息。由此可以说,完全信息意味着对于其他行为主体权利的侵犯;行为主体权利的完整性、行为主体的独立性决定了所有行为主体对于信息的掌握都是不完全的。
信息的不完全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独立,在于行为主体的权利规定,不确定性既体现了行为主体的权利,同时也表明了行为主体的权利范围。只有当权利有范围时,不确定性才存在。随着权利范围的扩大,不确定性就会缩小。
4.两人直接交易情形下的均衡实现
均衡问题是相对于交易才发生的。当不存在交易时,实际上就没有比较,从而也就不存在进行平衡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最原始的交易出发,从中找出均衡与制度规则的关系。
在交易开始之前先进行交易规则的谈判,这似乎与史实不符;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又是不合常理的。于是,在交易发生前,人们必然是相互默认了某 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不言自明的,无需谈判的。只要愿意参加交易,就意味着同意这一规则。因此,最原始交易规则的存在就直接地体现在交易结果是否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之上。此时,交易双方对于交易规则与交易结果的认可是同一的。他们对于规则的同意表明他们对于交易结果是满意的。如果他们对交易不满意,他们就不参加交易,从而也就无所谓交易规则。也许正是这一点使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交易结果上,以交易结果是否满足行为主体的最大欲望作为衡量的标准。以交易结果是否满足交易双方最大需求作为交易、从而交易规则存在与否的标志,这是物物直接交易情形下所通行的。
货币实质上是作为一种规则被引入交易的。人们接受货币,就等于承认货币作为衡量的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 。货币作为一种手段,解决了众多交易者之间如何达成协议的难题。但是,与此同时,货币也使人们对于交易规则的认可和对于交易结果的满意这二者的同一变为分离,行为主体对于交易规则的同意并不意味着他对于交易结果也是满意的。对于交易规则的同意表示他愿意参加交易,可是,在货币介入交易的情况下,他所希望得到的交易结果已不再是他能够直接把握的。他已不再能够在接受交易结果的基础上同意交易规则了,而必须是,一旦他接受了交易规则,他就得接受交易结果,不管他是否满意这一交易结果。这时,对交易规则的选择及均衡实现的问题也就开始被提出来了。在此之前,它们还没有成为问题,因为交易结果与交易规则是同一的。货币的创造,说明人类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5.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一致同意规则应是一种最为古老的规则。建立规则首先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既是规则的前提,同时本身就意味着是种规则。前面曾说过,货币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规则被引入的。如果把货币理解为一种规则的话,那么,货币所代表的就是一致同意规则。只有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承认并接受某种货币时,该种货币才有可能通行。货币本身是一种规则,是一种代表着一致同意的规则,与此同时,这一规则的建立本身,又是得到一致同意的,这一点足以显示货币的生命力。
假定有三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分别为A、B、C。他们之间已无法继续按照两人直接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需要引入新的交易方式,从而需要建立新的交易规则。A、B、C三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选择黄金作为货币,作为一种衡量标准,这样,也就在他们之间确立了一个交易规则。这是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必须接受的规则。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得到一致同意而建立起来的一致同意规则是如何贯彻执行的。货币作为一种规则,其表现形式就是使一项交易得以形成的价格。在每一次交易中,当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都接受某一价格时,货币作为规则也就得到了遵守。换句话说,如果价格不能得到每一行为主体的接受,如果行为主体具有改变价格或修改价格的力量,那么,货币作为规则就得不到贯彻。因此问题就变为,在什么条件下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能够不接受价格(他可以对该价格水平不满意,但是他必须接受)?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的话,一致同意规则也就得到了实施。因为一致同意规则的内容就是每一行为主体在参与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都接受规定这一交易的价格。
价格是如何得到遵守的?这一问题与价格是如何被发现,如何制定的紧密相关。假定参与交易的A、B、C三个行为主体都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根据前面的规定,三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互相独立表明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只有不完全的信息,都面对不确定性。
再假定这三个行为主体是非连续地进行着交易,每次交易之间都是互相独立的,即前次交易对于后一次交易完全没有影响(实际上可以用另一假定来代替这一假定,即可以假定这三个行为主体只进行一次交易)。在进行每一次交易之前,这三个行为主体要对规定这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协商,加以确定。也就是三个行为主体要共同作出一项决策,作出一项关于价格的决策。这项决策要根据一致同意规则来作出,就是说,这项决策必须得到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同意才能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