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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还应包括公共物品带来的管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也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因素。资源的集体运用总是带来个别成员负担成本的模糊。
3.利益集团及公共物品本身的可利用程度
公共物品要附在人上面(如图书馆要有管理人员)。一种公共物品形成后,该公共物品就与其管理者联结在一起,也就是说,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将形成特定的利益集团,这一集团对于他们所附属的公共物品具有最大的需求。除非这些人的需求为零(即这些人希望撤消他们所隶属的机构),否则,对于这一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不会为零的。所以说,公共物品一旦供给后就难以取消,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公共物品供给形成了特定的利益集团(在本文的例子中就是图书馆员们)。那么,是否可以采取冻结人员增加的办法而逐步地取消某一公共物品呢?如果这一办法可行,那么,该公共物品的周期就与该部门人员的生命周期联系在一起,随着人员的死亡,这一公共物品就退出舞台。
公共物品本身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这一公共物品利益集团可以利用这一公共物品来从事各种活动,从中盈利,以维持生存。有两组利益集团,一是掌握、管理公共物品本身的集团;二是从公共物品的运转中得益的集团,如可以利用到图书馆的那些人。
以上三个因素都与集体成员的人数及分布有关。社区图书馆与单位图书馆相比,在公共物品需求的显示、供给成本的分布上都是比较确定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特定利益集团的形成就比较困难,或者说,也没有必要。
公共物品的上述特征,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的形成,显得复杂、困难。在人们能够对决策规则加以选择的条件下,人们要根据参与集体决策的主体个数、公共物品的形状(如消费的排他性程度)、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对决策规则作出选择,使集体决策得以达成。当立宪性选择缺失时,人们无法就集体决策所要遵循的规则进行选择,依据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公共物品集体决策又如何作出呢?与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相伴随的集体决策呈现出特定的情形。或是落入“一致同意陷井”、或是进行“帕累托改进”,最后是矛盾的激化,集体决策经过动荡而形成。下面对前两种情形加以说明,着重要讨论的是“一致同意陷井”的情形。
“帕累托改进”已得到较多的讨论,这是一种没有人在该改进过程中受到损失的改进。如果把没有人受到损失看作没有人表示不同意的话,那么,“帕累托改进”就相当于在一致同意规则下作出一项新的集体决策。布坎南认为,一致同意规则“显然是帕累托关于最优的标准的政治对应物”。如果从一个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集体成员的普遍同意而作出任何的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将被看作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的。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一项提议如果得到所有集体成员的同意,那么它无疑会被通过;与此同时,所有被通过决议也必定是得到集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因而必定是“帕累托改进”。
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对于改进的“帕累托限定”,无疑对集体决策的形成作出了非常强的限制。因此,集体决策的作出往往要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这可理解为合作的一种扩展,也就是参与集体决策的个数的增加。可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由于参加集体决策的每一主体对集体决策的形成都拥有否决权,因此,增加参与集体决策的个数无疑加大了达成集体决策的难度。于是,当参与决策的行为主体个数增加时,便往往要通过增设层次来化解达成集体决策的难度。这样,扩大参与决策的个数、从而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以达成集体决策,与参与决策个数扩大增加集体决策达成的难度,这二者之间形成了悖论。所以,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其合作的扩展往往是被动的。这一点又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情形形成区别。在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情形中,合作秩序的扩展已经不仅是合作范围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这时的合作成为可自动扩展的。市场就是这样。对于市场来说,数量是否增加已经没有意义了,市场参与主体的个数已成为不可数的、可任意扩张的。
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毕竟是很有局限的,所以,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的集体决策就往往要落入“一致同意陷井”。“一致同意陷井”是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的一种集体决策情形,在这一情形下,集体决策无法形成,参与集体决策的所有成员一起在那里耗着。在这里,又显出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一致同意规则与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下,个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没有个人的首肯,就无法做出与个人相关的集体决策;而在后一种情形下,个人则是无法抗拒地服从于已经存在的种种事实。
三、不同文化背景下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
上面的讨论隐含地假定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人们对于规则是不加以注意的,在进行公共物品决策的时候,这样的假定当然是正确的;可是,在推行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社会中,尽管人们不对规则进行选择,但无疑又存在着人们在规则层次上的某种共识。
人们在谈到共识时,往往要联想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可实际上,共识并不一定意味着合作,不同主体之间可以在互相承认的前提下老死不相往来。在不合作的情况下,不同主体之间不需要对合作决策所要依据的规则进行选择,但这时并不排除它们之间在规则的层次达到了某种共识。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互相尊重的。因此,对每一主体的尊重,就是执行性一致同意中隐含的共识。
这种在规则层次上的某种共识隐含着对于规则的选择,因此,对于执行性一致同意来说,也许不能把它定义为是不选择规则的,而应把它定义为是否区分了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是否立足于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观,代表着不同的文化。
布坎南倡导的自由契约模式所对应的实际上是整个西方的一般历史进程;奥尔森最大的错误也正在于,他没有说明集体是怎么形成的。对于他来说,这一问题似乎是不言自明,可恰恰在这一点上,导致他的理论的缺陷。对于一个通过契约结合起来的集体,其集体理性最终是有效的;而集体理性无法形成的那种集体,已经不是他所分析的原来意义上的集体了。在立宪性选择阶段,所要决策的是关于制度规则的选择,是为今后的具体选择提供一定框架,因此,随后的具体选择对集体中的成员所可能造成的成本与收益是模糊的,不确定性在这里起作用,人们可以就规则的选择达成一致。这样,集体理性最终也就有了保证。可以说,只要能够对立宪性选择和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那么,集体理性是不成问题的。所以,奥尔森对集体理性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可归结为,人类能否对立宪性选择和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或许奥尔森理论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对于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与其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关。
前苏联、东欧等国一直没有采取“体制外”战略,大概源于这些国家的一种信仰精神。他们的领导人即使在内心世界也不愿违背自己,他们不想采取“阳奉阴违”的办法。这些国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死心眼”的方式,不愿意在没有把原则问题讲清楚的条件下采取灵活的措施;这一点与中国是不同的。
在中国,矛盾的激化往往受到种种中庸思想及贯穿了这一思想的实际对策的束缚与化解,体现出来的往往是一种变通的精神,是一种在原则问题存而不论下的灵活。并不追求彻底的、明确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而是宁愿在模糊的、不彻底的方式下息事宁人。
毛泽东对实事求是的极大强调最为典型地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实事求事、特殊矛盾特殊处理,毛泽东认为这是活的灵魂。这体现了对于立宪规则的最大忽视。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体现了原则问题可以放到以后考虑的中国传统。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下,可以在是否改变公有制问题存而不论的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进行市场化改革,具有变通的灵巧。
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之区分的缺失从某种角度说,是人们认识到规则的不完美性、不可靠性,从而愿意依赖于就事论事式的执行性一致同意。这似乎是代表着后制度、后规则的倾向。有人指出:“民主的根本其实是对人的盲目性的认知及承认我不知道的一种人生感悟。”(王天兵:[我们不知道],[读书]1995年第3期)。
尽管人能够对立宪选择与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规则可以得到选择和确定、集体理性可以得到保证,可是,对于集体理性来说,一致同意只是一个远不可及的标准,人们只能在演进和自发中才会顺从,才有一致同意的影子,于是,哈耶克关于制度是不可设计的论断便是至理名言了。在这里,我们隐隐约约的可以看到执行性一致同意存在的合理性。
执行性一致同意的贯彻是以个人失去选择权力为代价的。有意思的是,个人要拥有自身的有决定意义的否决权,却是以个人本身不拥有选择权力为前提的。个人不拥有选择权力,对于个人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轻松的。这又从个人这一层次对执行性一致同意给予了某种说明。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