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不能排他的公共物品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形的物品,如国防等;二是无形的,指各类制度规则。公共物品的这两种分类体现了个人选择在集体决策上的两个层次,即执行性层次和立宪性层次。在立宪性集体决策中,集体中的个人对以后决策赖于遵循的规则进行选择,而执行性集体决策则是在既定的决策规则下决定关于公共物品的选择。个人选择两个层次的这一分类,当然是基于个人在这两个层次都具有选择的…… 消费不能排他的公共物品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形的物品,如国防等;二是无形的,指各类制度规则。公共物品的这两种分类体现了个人选择在集体决策上的两个层次,即执行性层次和立宪性层次。在立宪性集体决策中,集体中的个人对以后决策赖于遵循的规则进行选择,而执行性集体决策则是在既定的决策规则下决定关于公共物品的选择。
个人选择两个层次的这一分类,当然是基于个人在这两个层次都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个人在立宪性层次上不拥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存在立宪性的集体决策,那么,关于公共物品的决策又如何作出呢?
在立宪性集体决策缺失的情况下,决策赖于作出的“规则”显然只能有两种。当个人具有独特作用的时候,独裁就自然形成;当没有一个特殊的个人能凌驾于众人之上时,似乎没有规则可依,但是,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自然会作为一种最为简单的规则出现,这时,就出现了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形。独裁下的情形已经有较多的讨论。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情形下关于公共物品决策的作出。
一、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理论讨论
集体决策的作出,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在无法对规则进行讨论、进而选择规则的情况下,似乎是无规则可依,但实际上,这时候仍要有规则,否则,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这时候的规则只能是执行性一致同意。它不是被选择出来的规则,而是因需要而生成的,因此,冠以执行性,以区别于立宪性。在集体决策赖于作出的规则无法由集体中的成员一起来选择、同时也无人能成为规则的化身的情形下,集体中的每一成员实际上对每一项集体决策具有选择的权利,这样,一致同意作为集体决策得以通过的依据也就不可避免。
布坎南明确区分了立宪层次的集体决策与行政层次的集体决策。他把个人选择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或阶段,第一是个人在市场中的私人选择,这没有涉及到资源的集体运用;第二是个人在给定的制度下对资源的集体运用进行选择;第三是选择制度。
不过,布坎南的整个分析都是以个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利作为前提的。个人可以对制度进行选择,也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对制度加以修正,这样,集体决策最终按照人类的理性来做出,也就有了最后的保证。
奥尔森并不这样认为。他不区分选择的立宪层次与行政层次,只是笼统地提出,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奥尔森理论的问题在于,他没有看到在存在立宪性选择的情形下,集体理性最终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市场其实就是对集体行动困难所设计的一个解决办法;联邦制又是一例,它说明理性规则自觉地把集体的规模划小。奥尔森坚持暴力革命似乎是其理论本身的需要。如果不坚持暴力革命,那么,他所提出的集体行动悖论就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如果民主制度能够自行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话,那么,这就是最为至高无上的集体行动了。
奥尔森过于不相信人类的理性,而布坎南又有点过于理想化,对立宪层次选择、“一致同意”所需要的背景缺乏具体的分析,没有分析立宪层次选择缺失的情形及立宪层次选择缺失条件下集体决策是如何形成的。
在立宪性的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缺失的情况下,选择就直接进入了执行性的层次,这时,在独裁无法形成的条件下,执行性一致同意就作为一种规则成为集体决策得以形成的依据。因此,执行性一致同意存在的前提首先是立宪性层次选择的缺失。同时,执行性一致同意与独裁又有着互相交替的关系。
在立宪性选择条件下,也就是在可以对规则加以选择的条件下,一致同意作为一种规则一般来说是不会被人们采纳的,人们知道依据这一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其成本是非常高的,集体决策在这种规则下往往是无法形成的。这一规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效率标准而存在。在主观契约论者看来,效率应根据人们的同意程度来衡量,如果每个人都同意,那无疑最有效率。一致同意在立宪性选择条件下,仅是作为若干规则中的一种,而且是一种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的规则。而在立宪性选择缺失的情况下,执行性一致同意实际上是作为唯一的规则起作用的。
从对于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权重的尊重这方面来看,执行性一致同意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这二者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二者都要求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策。但实际上,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的不选择为前提的。而对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规则来说,个人具有最为充分的选择权利。
立宪性层次选择与执行性层次选择的根本区别在于,立宪性选择立足于为随后的每一项具体的集体决策提供一个得到认定的框架,个人在这一选择层次对自己在随后的集体决策所可能处的位置是不确定的;而执行性选择则是在所认定的框架下就每一项具体的集体决策进行讨价还价,个人对于自己在具体的集体决策下所可能发生的成本-收益是确定的、清楚的,如果没有一个认定的框架,那么,集体决策要么可能落入“一致同意陷井”、要么只能以“帕累托改进”的形式而作出,这是由一致同意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这正是下一节所要讨论的。
二、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关于公共物品的决策
在立宪性选择存在的情况下,不同的决策规则对于集体决策的形成有不同的影响,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很多,这里不做讨论。现在关心的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下,公共物品的决策呈现什么特点。
首先要指出,这里所讨论的公共物品采用了布坎南的定义,即,“任何由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不排除有些这样定义的公共物品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也就是说可以成为私人物品。但本文注意的是集体决策如何作出,只要那些原本可以由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是由集体决定由集体来提供的,那么就存在着集体决策,就被视为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意味着资源的集体运用,它的成本要由集体中的成员共同承担,它的收益也要由集体中的成员共同分享。于是,公共物品的问题便集中地围绕着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的分布而形成,也正是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的分布,规定了公共物品的种种特性。公共物品的种种特性必定要影响到决策规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先对这些特性作一番描述。为了便于描述,以社区图书馆作为讨论中的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收益及其需求判定(需求强度的显示)的困难
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判定是困难的。图书馆的利用率要达到多高,才算有需求,才有必要设立?对于这一点是难于取得一致的。另外,对于某一社区居民来说,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居民其需求强度是不同的。不过,只要对图书馆拥有最强需求的那类人同时对图书馆的供求与否拥有最大的选择权,那么,图书馆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供给。
还要注意到一点,有些公共物品的需求者是作为整体的国家或民族(如中国北京图书馆)。这一部分的需求如何判定,更为复杂。这是一种抽象需求。可以说,公共物品都多多少少具有抽象需求的特征。
判定公共物品需求的困难还表现,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是一个不易处理的问题。在一个集体中,是否供给某种公共物品要经过集体成员的决策,因此,可以说公共物品供给的决定是遵从集体成员的意愿。当公共物品开始供给后,集体成员对该物品的需求会发生变化,而这一变化是无法象私人物品那样通过价格的涨落表现出来的,这样,就决定了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不是即时的,也导致了公共物品需求的不易判定。在集体决策中如何对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加以规定,也就成为一件不可忽视的问题。
2.公共物品成本的模糊
公共物品要由集体中的全体成员共同来维持,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一种公共物品来说,每一成员应该负担多少才是合理的,却是难有标准的。是按收入状况征收呢,还是按受益程度征收。受益程度本身就是非常模糊的,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总具有某种不可排他性。在如何分摊公共物品的成本上,一开始就有不确定,在实际征收的操作上,更有着一些难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是由税收来支持的,已形成的公共物品是由已开征的税收来支持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已经开征的税收是旧税收,他已经接受了这些税收。也就是说,已实施的税收已纳入纳税人的成本之中,与新税收(或税收额的增加)相比,旧税收对于纳税人所形成的成本意识是较弱的,因此,原有公共物品的继续维持是比较容易通过的,而公共物品供给的增加或新公共物品的开设,则是相对困难的。
另外从社区图书馆这个例子来说,税收与公共支出之间的不一一对应,也是公共物品供给难以取消的原因。假定当该社区居民同意建设图书馆时,他们也就同意增税。可是,税收与公共支出之间一般不是一一对应的。税收一般不是指定用途的(如指定消费税用于维持图书馆),这样,当社区居民决定取消图书馆时,他们并不能相应地从税种中取消某一税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取消图书馆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变得关系不大。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