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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接受了关于价值的最终源泉的第二个假定,那么,除非利用个人所表达的利益,否则,不可能导出“规则的逻辑”。从根本上说,这第二个假定意味着管理的民主,同时说明了,决策制定的这一结构只有在具有“立宪”前提时才获得规范的合法性。
五、作为前辈的维克赛尔
对于现代形式的立宪经济学来说,唯一的、非常重要的前辈就是纳特·维克赛尔,他是上面讲座的两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者。在他的讲座财政理论的基本著作(《财政理论研究》1896)中,维克赛尔提醒人们注意规则(政治行为者在规则内作出选择)的重要性,而且他认识到,改革的努力必须放在改变那些约束决策制定的规则上,而不是放在通过对行为者的行为施加影响来改变预期结果之上。
为了说明其观点,维克赛尔需要某种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能够对改变规则的建议的可能效率作出判断。他提出了现在为人们所熟悉的一致同意检验,这一点被立宪经济学所继承,而且它使整个立宪经济学的研究与政治哲学的契约论传统紧密联系起来。维克赛尔标准与帕累托标准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注意的。要是对个人的估价进行计算,要是关于这种估价的信息唯一来源是个人本身已作出的选择作为,那么,除非采取某种措施使所有人(及集团)达成一致,否则,没有任何变化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如果不可能提出这样的方案,那么,进行考察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保持沉默。维克赛尔的贡献使得现代经济学家可以在一个采用并立足于这一效率标准之上的方法论结构内进行规则或制度的比较分析,上面的解释表明,这一效率标准并不需要偏离前面讨论过两种个人主义假定的任一种。
六、立宪选择中的人的经济学
立宪经济学并不是在法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及其它学科的范围内对于政治立宪的补充研究,它在个人主义逻辑假定之外又与非同义反复的个人盗用最大化模型相结合。在比较制度研究中人的经济学起着关键作用。个人被假定为寻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人们又对这些利益加以定义以获得操作上的可能。
在支持立宪经济学的这一假定上可能产生两种十分不同的观点。第一点是根据方法论上的前后一致提出的。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盗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坚持行为假定上的前后一贯性还有一个更为复杂的原因,即这一模型对于制度比较的整个分析是有用的。如果目的是为了比较不同约束体系的影响,那么,为了分辨不同约束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行为假定上的前后一贯就是必需的了。
第二点是要在立宪经济学中引入人的经济学,它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而且它还引起了混乱,因为,必须仔细区分人的经济在预测性社会科学(特别是实证公共选择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应用与人的经济学在立宪经济学的运用。尽管已证明前者在运用该模型时其解释效力存在着经验上的局限性,但是,仍有人主张在后者运用该模型。
这一主张是隐含地由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它被大卫·休谟和J·S·穆勒作为方法论原理而进行了表述。
政治学者已把下面这一点当作一个原理,即在设计任何政治制度及对立宪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它目的。
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对不同规则体系进行分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这些规则进行选择。必须对每一个备选规则的可预测的操作性能进行考察,这些性能将反映个人在所定义的约束内其行为的具体模式。个人行为当然有可能偏离在推导操作性能时所采用的假定模型。不过,误差成本不会匀称地分布在单个最佳预测模型上。如果模型被证明是精确的预测者,那么,由于行为偏离了采用“乐观”动机假定的模型而产生的预测到的差异损失,将比预测的差异收益要大得多。因此,根据利他行为模型所作的制度比较估价应该考虑损失函数(它描述了对于最佳估计的偏离)的可能的非线性。(在法律实务中,正规的契约包括对于最坏情形行为的预防)。所以,在立宪选择中,有这样一种主张,即所采用的个人行为模型中假定的自我利益,其定义要比经验材料已证明的更为精细一些。
七、应用
立宪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在若干领域里得到了应用。第一是税收领域。后马歇尔经济理论(局部均衡模型或一般均衡模型)常常在税负分析中得到应用。所作的分析要说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在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给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立足在这一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规范福利经济学根据帕累托标准对各种等收入税制进行了顺序排列。新古典税收理论在实证与规范这两方面都体现着如下的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
作为一个分支学科的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使政治决策制定成为内生的。公共选择理论直拦地考察政治决策规则,以说明将出现什么类型的税制或税种。立宪经济学作为由公共选择理论冰生的、扩展了的研究流派,所作的分析更进一步,并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不同的政治规则如何会产生不同的税制。
作出某种立宪选择就表明允许政府当局对税基A征或税基B税。假设在新古典等收入假定下,分析证明对A征税比对B征税要造成较小的超额负担。可是,公共选择过程的分析可能证明,如果对A征税,那么政府得到的税收收入将大于对B征税。在任何可接受的政治行为者的行为模型下,等收入备选方案可能不是有效的政治备选方案。一旦认识到这一点,税制的新古典顺序排列的规范重要性就降低了。讨论必然转到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层次上来。
立宪经济学的第二个应用可以在后凯恩斯主义者关于预算政策的讨论中找到。凯恩斯主义者对于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介导是立足在忽视政治决策结构之上的。公共选择基本理论清楚地解释了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公共选择分析的这一基本结论自然地导致对下述关系进行研究,即规定政治选择的各种约束与预算结果的各种预测到的模式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研究中,立宪经济学的具有明显实践意义的、重要的应用为下述规范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是,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的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规则将陶支出率。在十九世纪90年代的瑞典的政治环境下,维克赛尔曾对改革提出理论上相似的建议,因为他预期,如果所提出的改革要实行,公共部门支出将增加。这一点现在也许是没有意义的。
立宪经济学的第三个应用是分析关于“改变立宪”的种种规则。随着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在1971年的发表,人们重新注意了分配公平的种种原理。虽然罗尔斯的著作显然是非立宪性。但它与下面这一努力有着紧密的关系,这种努力是为社会互动的政治与经济规则提出准则。经济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及社会哲学家越来越认识到,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对于政治如何在财政转让的决策上发生作用所进行的分析表明,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进一步的应用包括调节的立宪及公共企业的组织。如果定义宽泛,立宪经济学就变为分析上的普通模式,制度的重要性通过这一模式物理学新进入有时显得毫无生所的社会科学中。如果定义较不宽泛,那么立宪经济学(连同其相关的并作为补充的研究学科)就使“政治”回归到“经济”,并因而表明了这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当经济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处于自我封闭状态,这种一致性是不存在的。
(译自《立宪经济学探索》一书,美国1989年版。这本书是一本论文集,收入布坎南写的及与别人合写的论文,编者是罗伯特·D·托利森和维克多·J·范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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