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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经济学 [詹姆斯•M•布坎南]
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7-3-14 21:47:21 来源:aordo
 

    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立宪经济学”(立宪政治经济学)一司被用来定义和区分一个独特的学术流派及相关的政策讨论。该流派的研究对象并不新奇古怪,而且,可以说,它与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学说的关系,比起与古典经济学的现代的、“非立宪的”变体的关系,要更为紧密。这两个流派都进行实证分析,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为政策问题的讨论出谋划策。二者的差异在于它们的分析层次或立足点是不同的,从而它们所宣扬的东西也将是不同的。

    正统经济分析(马歇尔主义或瓦尔拉斯主义)试图在现存的法律—制度—立宪结构下解释经济行为者的选择、他们的互相作用及这些作用的结果。规范的讨论是按照理论福利经济学的效率标准进行的,并根据这些标准对政策建议作出评价。立足在正统分析基础上的政策分析家向政治的决策制定者提出(直接了当地或隐含地)他们的分析结论,必然是直接地和间接地对政府的决策制定者提出建议,不管这些决策者是谁。

    与此不同,立宪经济分析则试图对约束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立宪规则的运转性质作出解释,这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在这一结构内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作出普通的选择。在这一意义上,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它必须包容后者的成果及许多较不复杂的分支学科的成果。该分析中的规范讨论,是以一种比人为的、直接了当的效率标准更为复杂的方式进行的。虽然对不同规则的估价必须在特定的制度结构内根据一种类似于政策意见顺序的方式来进行,但“效率”标准的认识论含义变得更为突出了。

    正因为研究对象是各种规则,因此,立宪经济学家对于那些在已定的规则内行事的政治行为是提不出什么政策建议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立宪经济学被包括在“政策科学”内是一点也不合适的。不过,在另一个层次上,它的整个分析的目的在于对那些参与立宪变革讨论的人提供指导。换句话说,立宪经济学对那些维持立宪规定的人提出可能的规范建议,而正统经济学则对于实务的政治家提出建议。具体地说,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在约束内的选择,至今为止,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几乎是唯一地放在第二个问题上。

    对于上述两种分析的区别的初步说,可以从货币政策经济学中得到。在一定情况下争取进一步稳定是需要放松银根还是收紧银根,这不是立宪经济学家所直接关心的,他所直接关心的是对不同货币制度(是规则指导的还是自由决定的,是命令的还是根据商品标准的)的性质作出估价。分析的最终目标是对于不同制度的选择,政治行为者在这些制度内行事。在对不同的约束进行分析时,包含了对这些行为者行为的预测。


一、立宪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


    上面说过,立宪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有关系,而且,它可以被看作是古典理论(特别是以亚当·斯密的著作为代表的理论)的更为全面的复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解释市场如何在没有详细的政治指导下运转。在这一方面,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直接沿袭这一古典传统。但是,对于市场功能的基本的古典分析,只是达到整个古典理论的更为全面目的的一个必要步骤,这个目的是要证明,具有可接受的效率的市场功能与政治指导无关,正由于这一点,对立宪结构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规范观点。也就是说,亚当·斯密直接地致力于比较不同的制度结构、不同的约束,经济行为者就是在这些约束内作出选择。在这一比较分析中,亚当·斯密发现,既要对高度政治化的重商主义经济(它是可直接观察的)的运转性质作出说明,也要对非政治化的经济(它当时实际上还不存在)的运转性质作出说明,斯密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不需要对是否“思想产生了结果”进行争论。我们知道,英国经济在十八世纪后期及十九世纪初明显地非政治化,从斯密等古典学者的分析中既产生了对经济过程的实证理解,也产生了对于特定制度的哲学观点。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对于在特定的约束结构(主要特点是最低限制的、保护性的或守夜人的政府)内的相互作用的实证分析,这二者是(也许是不避免地)混合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产生了,可是,在这一过程中,注意力却从制度结构转移开了。反过分渲染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甚至要用“市场失效”一词来表述,而不是根据斯密的制度比较理论来表述。早期社会主义者对市场秩序的批评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否定性的,该批评精心阐述了市场在一个未经考察的法律—政治规则内的失效,同时却不分析纠正所谓的失效可能需要的另一套规则。在二次大战之前的数十年中,只有在社会主义者的争论中,才涉及到结构比较的问题。


    只是在这些争论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定义广泛的政治经济学才断继续续地返回其古典全系统。给定保护性政府(产权的保护与保证契约的实施)进行估价时,市场在某些条件下失效。我们还知道,根据同样的标准进行估价,政治也失效。任何旨在作出最终规范判断的实证分析必须对不同规则或约束的运转性质进行明确的比较。这一分析正是立宪经济学所要做的。

二、立宪经济学与社会哲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是从道德哲学中产生的,其介导者认为他们的学说自然地是在哲学观的范围内形成。作为其现代的化身的立宪经济学,也有同样的规定性,不管其分支学科是什么。人如何在自由、和平与繁荣中生存?社会哲学的这一中心问题需要许多分支学科学者持续地探索,当然也包括立宪经济学家的探索。由于立宪经济学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约束规则(在这些规则内发生社会的相互作用)的最终选择上,因此,比起正统经济学的同行来,他们至少离“社会工程师”这一错误位置更远一些。由于立宪经济学家不采用类似于“配置效率”的表面的、简单的估价标准,因此,他们较不愿意对备选方案进行排列,因为这样做就好象一些未经考察的标准获得了一致同意。“社会效用”的人为抽象对于那些集中注意约束的选择的人,比起对于那些考察在约束之内的选择的人来说,其吸引可能要少一些。


    不过,如果准则不存在,最终的规范结果如何产生呢?在这个问题上,不必过于仓促地跳到规范估价,实证分析已提供了一个思路。古典政治经济学包含着自发协调这个重要原理,这是十八世纪的伟大发现。这一原理表述为,在最低限度政府的法律保护伞下及一定条件下,市场“运转着”。即使我们在对这一原理进行现代修饰时必须加上市场的弊端,我们仍然朝着更为全面地理解不同的社会秩序迈进了一大步。立宪经济学家致力于扩大公众对这一原理的理解,使这一原理应用到所有的制度安排中,就这一点来说,他们在较少强迫的意义上,对制度的最终选择仍提出了他们自己所偏好的“解决方案”。


三、新政治经济学

    应该注意不要对立宪经济学提出过多的要求,特别是在采取狭窄定义的时候。上面说过,这一研究流派产生于本世纪70年代,它致力于分析不同规则的影响,而不是分析在现存的及未经考察的结构内作出的选择。如果更为全面地考察二次大战的发展,那么,可以说立宪经济学是从若干学术流派的批判重心各有不同,但每个流派都努力突破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对狭窄的领域。


    在欧洲大陆,上述各分支学科作为一个总流派被概括为“新政治经济学”。在这总流派中有:1.公共选择,立宪经济学就是从中产生的;2.产权经济学;3.法学与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4.调节的政治经济学;5.新制度经济学;6.新经济史学。如果扩张地定义,那么,立宪经济学相当于一个宽泛的词,可以包容所有这些分支学科,因为在上述每一个学科中都对法律—政治约束给予了某种注意。不过,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区别,而且,在这里概述其中一些差异也是有意义的。公共选择在其非立宪的研究方面集中于分析各种政治选择结构及在这些结构内的行为。它的着重点在于阐述政治互动的模型,它是更为一般的立宪研究的一个初步但却是必要的阶段。比起立宪经济学或公共选择来说,产权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及调节政治经济学与正统经济理论要更为接近一些。标准的效率规范仍然处于这些学科的中心,既是解释性的标准,又是一个规范的典型。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新经济史学的某些内容以一种历史的(而不是比较的)角度同立宪经济学十分相近。

四、两个假定 

    立宪经济学(还有上面提到的几个相关流派)与其前辈──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及其变体──现代新古典微观经济学,都遵循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假定。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把集体当作进行选择而提出的分析是不符合通行的科学准则的。社会总体仅仅被看作个人作出的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从苏格兰道德哲学的早期论断以来,就一直强调对互相作用导致的非有意的总体结果进行解释。要对总体结果进行观察,但是,它不知为什么却不能被个人选择所分解和解释,这只是对学者的挑战,而不是对非个人主义有机整体的某种证明。

    上面概述的方法论中的个人主义,几乎是普遍地被主流经济学家或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所接受。关于这一命题在立宪经济学中处于关键地位的哲学补充却很少被人们所接受,并经常遭到明确的反对。必须区分下述两个假定,一是建立在作为分析基本单位的个人选择之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是把价值的最终源泉唯一地归结到个人身上的假定。

    没有第二个假定,第一个假定对于由个人偏好导出立宪结构的分析相对来说是没什么意义的。在个人所要促进的利益和人命与被假设作为最终规范标准的非个人主义价值这二者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规范沟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整个立宪经济分析的大部分就失却了意义。如果被用来说明对制度的选择的最终价值是非个人主义的,那么,最多只存在着对于手段的分析,以说明在发现这些非个人主义价值的过程中如何利用个人所表达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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