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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涉足基金业“开禁”
作者:巴曙松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7-1-5 18:44:30 来源:体改会
 

        2004915,央行高调表示支持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意味着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实现了新的突破。这一方面被市场人士认为是股市的一大利好,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对现有基金公司的压力。该如何更深入、全面的理解这一事件?

《财经界》记者 于小松《财经界》:央行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出发点是什么?

立足调整融资结构

巴曙松:

目前看来,市场往往容易将这一举措视为短期内刺激市场的举措,实际上,这一政策动向的关键着眼点,还是为了调整融资结构,适当分流银行储蓄,因为现在资金过分的集中在银行里。当然,从中期来看,这一政策有利于作大基金市场的蛋糕,培育更多的基金投资者,促使更多的潜在投资者熟悉证券市场,因而对于市场的拓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从具体的方案选择上,当初设计货币市场基金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既有借鉴美国经验的方案,就是设立货币基金账户;再一个是让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现在看采用了第二种方式。

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具体的操作上既可以自己发起设立,也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现在市场上有40多家基金公司,经营状况的差异化已经非常明显,有的经营的不错。不同的银行出于不同的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公司进行收购。收购成本上也未必比新设立一个基金公司低很多,但进入市场会更快一些。实际上,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基金行业已经比较了解了,例如通过代销、通过托管等等,哪家公司作的不错,都十分清楚。

《财经界》:央行为什么希望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要以债券型基金为主?

巴曙松:

这主要是因为从央行的角度看,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替代储蓄。在当前中国的储蓄结构中,相当部分储蓄偏好低风险,即使央行不主张以债券型基金为主,最终能够向储户销售出去、并且能够替代部分储蓄的,最有可能的还是这些低风险的基金。这是一个市场选择的结果。

实际上,除了债券型基金之外,保本基金等低风险基金也是比较好的储蓄替代品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等配套服务的支持,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货币市场基金;或者说,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基金;那些能够与储蓄帐户自动连结、与信用卡和支票帐户等自动连结的货币市场基金,可能才是能够最大范围内赢得市场认可的真正的货币市场基金。显然,这样的货币市场基金有待于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了这种可能。

《财经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要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巴曙松:商业银行只是基金公司的一个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只不过能够更好低运用商业银行作为股东的渠道、品牌、客户基础。在这个业务运作的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与其他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部分是共性的,是一般的基金管理公司都应该防范的。

值得强调的是,这不同于银行的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它只是作为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再来向公众发起设立基金产品,向公众进行销售,这和其他的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是一样的,并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金。

再者,原来《证券法》里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什么叫银行资金?是从银行分流出来的资金还是银行自己的资金?什么是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那么哪些是合规的呢?所以说,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目前的这个政策举措,就有助于进一步的明确完善。

基金业将面临冲击?

《财经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会对现有的基金公司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因为商业银行在网点、规模上普遍比基金公司要大的多。

巴曙松:

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例如销售、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市场品牌、客户基础等等,一两个方面的明显优势可以带来一些竞争优势,但是并不必然就会出现垄断市场的格局。从全球范围看,作的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还是专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在一些特定的市场上有重要的影响力。

具体到当前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个动向来说,由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渠道、一是客户基础。商业银行在网点上肯定有它的优势。但是,在国际市场上,无论是欧洲、美国还是中国香港,做的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就是网点最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就如同网点最多的商业银行未必就是最好的商业银行、但是可以有最好的零售业务一样。

因此,决定未来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还是一些核心的因素,例如产品的设计能力、投资策略、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能否充分发挥和利用股东优势的能力;销售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最终的竞争还是取决于多个方面的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

在商业银行介入基金管理公司之后,在多个环节可能会产生一些监管上的问题。例如,在基金销售上,监管机构应该注意的,第一就是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比如商业银行垄断了销售渠道,优先推荐自己的产品而贬低其他公司的产品等等,这是不正当的竞争,再比如商业银行以承诺贷款的手段来诱使需要获得贷款的企业来买它的基金,或者是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这都是商业银行设立发起基金管理公司时在监管上应该注意的问题,重点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应的监管配合。

《财经界》:股权分制尚无定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会不会让新成立的基金公司面临更多的风险?

巴曙松:

这涉及到市场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的问题。第一,基金管理公司无论是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进入市场,目前都是以流通股的身份进入的,在股权分置的条件夏,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是不一致的、流通股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基金可能是大股东但是是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显然,只要是流通股东就受到股权分制带来一系列缺陷的影响,

但是,基金公司作为一个专业化理财的投资机构,到目前为止在很多场合还是作为一个消极的投资者出现,而不是市场上期待的积极投资者。积极的投资者要主动对市场存在的一些重大制度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对侵犯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利于市场的声音;并且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

银行突破混业经营限制

《财经界》:从混业经营的角度看,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说明政策上已经明确的打破了混业经营的限制?

巴曙松:

实际上,中国在混业经营上进行的探索在几个领域中早已展开。例如,商业银行在海外成熟的、实施混业经营的市场,例如香港,设立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等,再回到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二一些跨领域的金融创新,这往往表现为跨几个金融领域的产品的开发,例如通过银行销售信托计划、投资连结的保险,另外,一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在满足分业经营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混业的效果。

这一次实际上是在商业银行领域实现了分业的突破,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做保障,只要国务院批准,目前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这表示中国的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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