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首页

家庭金融行为
投资者心态
投资者教育
关系与互动
机构行为监测
社会影响评价
制度与秩序
奥尔多视点
奥尔多投资评论
中国股民信心调查

首页--> 投资者教育--> 正文
 内容
自发秩序与中国
作者:冯兴元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6-12-2 19:55:14 来源:不详
 

哈耶克素有“知识贵族”之称,一生著述浩繁,思想博大精深。其重要思想之一就是自发秩序概念。许多自发秩序体现了一种效率特征和自由秩序特征。比如银行存取款排队就是一种自发秩序:排队者根据其自身的(时间)成本与收益计算选择队列。若干窗口之前的排队者数量大致相同,不需要有人统一调度安排。又如城市里百货零售点的布局本身就是一种自发秩序:零售商根据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设立零售点或通过购并退出改变布局,零售点的密度既不太也不小,不需要有高高在上的官僚统筹安排其设点区位。再如各地信贷机构业务点的布局在放松金融管制条件下是一种自发秩序,信贷机构根据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设立其分支机构或通过购并退出改变布局,这样信贷机构业务点的密度也会既不大也不小,不需要央行审批限定每一个地方的信贷机构业务点数量。可见,混沌之中也可以产生秩序。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概念蕴含了系统论和进化论的思想。根据哈耶克的看法,自发秩序是指系统内部自组织产生的秩序,是人的行为的产物,但不是人为(有意识)设计的产物。由此,可以将自发秩序区别于“自然秩序”。后者比如说天体运动,完全不受人的干预活动之影响。对于哈耶克,与自发秩序相对的是建构秩序概念。建构秩序是指系统外强加的秩序,是一种计划秩序(哈耶克,2000a;帕普克,2001)。对于经济体制来说,许多由无数供求主体自发决定的竞争性市场就是一种自发秩序,而计划者高高在上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一种建构秩序。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自发秩序并不旨在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人们只能经由对不同要素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的探索而从心智上对它加以重构(哈耶克,2000a)。究其原因,一个自发秩序的演化生成基于许多人的知识分工与合作,因为许多知识都是分散知识,即特定人所掌握的、分散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它也是许多人的本能行为和理性行为以及许多理性不及因素互动的产物。

哈耶克认为,建构秩序往往是具体的秩序,是刻意创造出来的,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目的(哈耶克,2000a)。建构秩序的建构需要一种预设,即存在一位全知全能的建构者或者计划者。而全知全能从知识论角度来看是不可能的。建构论者从此预设出发,往往未加利用人类的知识分工与合作潜能,从而使其建构物形同空中楼阁,墙上芦苇。从此预设出发,建构者往往顺理成章地肆意干预经济过程和社会生活。建构秩序往往可能是低效率的,因为它不利用知识分工和合作,不允许制度竞争。而竞争作为一种发现过程,本来可以发现更好的制度。建构秩序的可能是反人性的,因为它限制了人的机会选择集,扼杀个人所需要的自由。

由此可见,之所以要区分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是因为各种不同类型的秩序安排往往对应着不同程度的效率、不同大小的私人自主空间,不同类型的个人与社群关系,不同方式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界。从经济领域这一狭窄系统看,不同类型的秩序安排关系到组织成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根据张五常的观点,所谓的市场缺陷要么是产权不清的结果,要么是交易成本影响的结果(张五常,2000:12)。通过选择适当类型的秩序安排,可以明晰产权,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竞争,最终优胜劣汰的规律使得计划秩序作为低效率的制度被淘汰出局,而市场秩序则适者生存,为人类所广泛接受。从政治-经济-社会系统这一大系统来看,选择适当类型的秩序,小则关系到个人自由,大则关系到一国兴衰、全民福祉。

哈耶克视野中制度演化与建构的空间
哈耶克比较注重自发秩序,因为它往往与自由兼容。对于建构秩序,出于对其侵害个人自由的担忧,哈耶克一般持较为低调消极的态度。这并不意味着哈耶克反对所有建构秩序。其实,哈耶克不一概而论地反对波普尔意义上的零星社会工程(哈耶克,1999;帕普克主编,2001),也就是零星的局部建构。他也与波普尔一样强调应该允许不断试错,通过试错改进事物而逼近真理(哈耶克,2000b)。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自发秩序都是与自由兼容的可欲秩序。比如黑社会的秩序一般也是自发秩序,它是众多黑道群体和黑道人物互动较量(如火并)的结果,但与自由不兼容。即使黑社会本身可能有着内部效率,但是它会打乱整个国家的正式制度,从而使之不能实现应有的制度绩效。

也并非所有的建构秩序都是与自由不兼容的不可欲秩序。哈耶克自己就曾提出著名的“两院制(Zwei-Kammer-System)”宪政改革,设想把西方现行议会的权力分摊到“立法院(立法会议)”和“政务院(政府会议)”两院,使得两者形成权力制衡关系,前者负责从中长期角度制定一般规则,后者负责传统议会中的行政任务,包括政府和官僚机构的选举和监督,批准政府预算和整体税收加征率(帕普克主编,2001)。相对于整个宪制秩序来说,哈耶克的宪政改革属于一种局部建构。

此外,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之外还存在混合型秩序,可以说两者只是一个连续光谱的两个端点。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属于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不是指所涉及的事物是“理想”或最优的,而是指该种事物类型中包含了事物的一组典型的、纯粹的构成因素,从而使得这种类型或者形式本身是理想的、纯粹的。而事物本身可以是合乎理性的,也可以是不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不含价值判断,只含内容描述(韦伯,1998)。这一概念的功能在于便于分析。

混合秩序类型是部分自发、部分建构的秩序类型。可以对混合秩序类型作进一步的区分:(1)存在着同一时段内部分自发、局部建构的秩序类型;(2)存在着在一个时段主要是自发建构、另一个时段主要是局部建构的秩序类型;(3)其他类型。再进一步观察,既然自发秩序是人的行为的产物而非计划设计的产物,它也就成为众多个体各自的局部建构发生互动作用的产物。比如市场体系是一种自发秩序,而其中的无数企业和家户却作为“组织”是分散的建构单位。因此,自发秩序本身并不绝对排斥局部建构,而且可以纳入众多局部建构为基础。

在对理性建构的批评中,哈耶克其实并不排斥理性建构的好处,而是更加强调理性建构缺陷的害处。对理性建构缺陷的关注是哈耶克诸多著作中永恒的内容。即便哈耶克不一概而论地反对局部建构,其诸多著作的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政府干预侵蚀个人自由的担忧。与之呼应,哈耶克的同道波普尔也担忧其零星社会工程观即局部建构观会被一些建构主义者(如集权主义者,社会福利主义者)滥用来限制和扼杀人的选择自由(多林,1999:6)。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实际情况在我国也不少见。大量行政审批制度就是局部建构秩序。行政审批的特点就是计划者只能利用自身的有限知识,而未加利用分散在大量经济主体当中众多的分散知识(dispersed knowledge)和局部知识(local knowledge),从其全知全能预设出发,远远脱离经济主体的现实环境,而通过简单任意的批准或者不批准来干预经济主体的选择过程。其结果是限制了企业的行为空间和机会集,扼杀了经济主体的选择自由,最终影响了个体经济和整体经济的效率。因此,人们在不得不作一些局部建构(如局部制度设计或者机制设计)时仍要注重扬局部建构之所长,避局部建构之所短。对于行政审批,仍要大力改革。要用核准制、备案制、“废除制”来挤出大量审批制。

与不一概而论反对零星建构相反,哈耶克反对整体主义的建构主义,即反对整体建构和整体建构秩序。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其中一例。整体主义的建构主义与个人自由不兼容,以计划者即建构者的全知全能为预设,排斥对众多分散知识和局部知识的利用。在这种建构秩序中,计划者以上述预设为出发点,对经济过程与社会生活施加肆意干预,而这种干预使得自发的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从而又会为下一步干预制造借口,最终形成不断上升的干预螺旋,扼杀个人的选择自由。

自由兼容性作为评判秩序和制度变迁的标准
从上述分析可见,哈耶克区分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主要是出于其建立一种与自由兼容的秩序的主张和对政府干预的担忧。哈耶克对自发秩序、建构秩序和各种局部建构的实际评判标准,主要是自由兼容性标准。这种自由兼容性不是指在现有规则下的选择不触犯某一人或者某一群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可能是特权者的“自由”),而是涉及人们在原始状态中在罗尔斯意义上的“无知之幕”背后选择规则,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这种“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处于原始状态,在选择规则的层面上,对自己将来在所选择规则下所处特定位置是无知的(罗尔斯)。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自发秩序对应于诱致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 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 它由个人或一群 (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林毅夫,1996)。建构秩序对应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96)。与上述有关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分析类似,这两类制度创新也仅仅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还存在许多混合类型。

按照林毅夫的观点,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 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而“国家干预”(意指由政治企业家主动进行制度供给)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林毅夫,1996)。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认为,我们所面临的选择不是不可利用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利用何种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既然哈耶克评判取舍自发秩序、建构秩序和局部建构的标准是自由兼容性标准,我们也可以借助同样的标准对诱致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抑或某种混合型制度创新加以评判取舍。按此,可利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必须与自由兼容。

对中国的整体秩序和制度变迁的总结和展望
 

可以把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系看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我国正在演化之中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主要是系统内各种行为主体自组织互动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德国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的观点)。其中不乏与外界的信息和能量交换(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也不乏某种程度的建构成分,但就我国整体秩序这一特殊自发秩序而言,这些建构成分仍是某种程度的局部建构。我国整个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的、演化的制度调适过程。决策者实际上不只是上层一个,而是由各种行为主体组成的集合体。许多改革是通过局部试点进行的,允许存在试错过程,利用了许多个体的分散知识和局部知识。每一阶段的自发秩序是行为主体制度演化博弈的结果,而上层决策者则对制度演化博弈的结果通过制度的正式化亦即某种程度的局部建构加以确认,而这种局部建构又成为下一阶段制度演化博弈的参数。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文章

 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
奥尔多中心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 - 2008 aordo.org,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