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我国民间金融组织与其他金融组织的关系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及及其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网点和业务以及政府近几年来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农信社在农村正式金融市场上占据了准垄断地位。与此对应,民间金融则处于把压制和打击的出境。尽管如此,银行和农信社等正式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仍然存在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既包括竞争关系,而且包括合作关系。
在我国,许多资金从银行和信用社流入了民间信贷市场。1996年钱,浙江省义乌市许多“当铺”、“寄售店”从事从金融机构贷款、再高息转贷的义务(南方报,2001)。在曹力群(2001b)等对15个省区20个县市调查了借款案例50起,放款案例22起。调查到的22个放贷人的职业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普通农民、村干部、退休村干部、城里职工之外,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内部人,以及赌徒。在东北,“对缝”业务是典型的民间金融活动。在东北一些城市,企业协会内部设有互助金融组织,大企业凭借自己的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款项转贷给协会内的其他小企业,赚取2%—5%的利差。存在于北方广大农村的地下金融活动规模比较小,影响不明显(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26日)。这里以《中国经营报》披露的一个案例为例,来加以说明(杨爱新等,2004),见专栏1。
这类“对缝”业务其实在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巫燕玲,2004)。比如,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万家乐”寄卖行业主石中廷先后从城市信用社贷款157万元,专司高利转贷(周崇华,2001)。1999年9月,利通区文广商厦经理马文广向“万家乐”寄卖行业主石中廷借贷1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按7%计月息,石中廷当即扣下利息1.05万元,马文广实际拿到的借款为13.95万元,但石中廷打给马文广的借条仍为15万元。石中廷还采取同样的方法,先后三次向马文广高利放贷25.5万元。2000年1月,马文广按期还不上本息,石中廷便将4次放贷借据撕掉,给马文广重新打了1张本利滚到31万元的借据。这是一种“利滚利”的放贷方法。1999年前后,贵州铜仁地区多名银行高层、农信社职员与自己的亲友合计将银行内的合法资金直接注入地下渠道成为非法的“高利贷”本金(搜狐财经,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崇义县支行2003年对该县关田镇下关村430户农户及15户重点企业、20户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推算,2003年全县民间借贷为1200万元左右,占储蓄存款总额的1.95%。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占90%,另有10%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流入(钟庆作等,2005)。据笔者调查,福建省福安市一些银行信用社客户编造项目书申请到银行贷款资金,然后把资金用于参加当地的标会。此外,福安市民间标会的会员还涉及当地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22]
“对缝”义务不一定就是商业性借贷行为,也可以体现互助性。比如,笔者在浙江省宁波市M县的调研发现,一家锂电池制造厂胡老板2004年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年利润达1500万元,其从工商银行借入贷款额达500万元,利率为4.89%,期限为1年。由于2004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资金面普遍紧张,胡老板把自己手头的330万元现金借给另外5位开办工厂的朋友,月息为1分,合年利率为12%,期限为数月到1年不等。胡老板的放贷行为首先体现了互助目的,而非商业目的。胡老板手头的一张较为详尽的借条,见表格11。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借条是以企业名义签立的。借款人是M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老板。借款额为30万元,期限为4个月,月息为1分(1%)。违约罚息按每月2分计算。这种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嵌入于社会网络当中的,基于信任关系,应该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契约关系。但是,根据我国的金融法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不允许的,其借贷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在温州,个别地区有着调剂资金头寸的短期高利贷现象。乐清市柳市等镇存在一种高利贷活动,专门为企业填补贷款到期时“还旧借新” 的时间空档,或为专业市场上的经营者短期转手商品之用,利率按每万元每天50或100元计,折合月息150‰~300‰(张震宇等,2004)。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信用社工作人员高息放贷的事例。河南省某村农民1996年8月买了一辆中巴搞客运,通过各种“关系”在5个信用社共贷款3.5万元,全部是月息2.4%,是国家正规银行利率的3.5倍,按季度封息,否则扣违约金。结果至1999年8月卖车的3年间,利息、各种罚款及预先扣除共计2万多元,仅利息就有19568元(张晓山,2002)。
7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问题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及活动的利率一般可分为无息、低息和高息。至于何者为高、何者为低,却无统一规定。这里提出一个操作性界定,即把按高于正式信贷机构一般贷款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称作为高息借贷,把低于该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称作为低息借贷。这里的界定与法律上的合法/非法界定无关。另外,我们这里也要指出,民间的“高利贷”这一术语不是经济学的概念,而更多属于社会学的概念。几乎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属于金融服务,反映了市场成本,即便其可能附带产生许多社会后果。大量的民间借贷为无息借贷。根据苏布拉塔·加塔克(Sutrata Ghatak)的观点,从供给角度看,民间借贷利率与四大因素有关(何安耐等主编,2000):(1)管理费;(2)风险费;(3)放款的机会成本;(4)垄断利润。张震宇(经济观察报,2004年12月05日)把风险费或者风险溢价分为制度或产权风险“贴水”以及对单个借款人要求的个别风险“贴水”。郭沛(2003)认为:当非正规金融被视为违法活动时,供给者将索取额外的违法风险利率作为补偿;当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非正规金融供给者会索取较高的风险补偿利率。此外,当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正规融资来源,非正规金融资金来源的垄断性决定了其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从需求角度看,民间借贷利率取决于:(1)民间金融需求程度(何安耐等主编,2000);(2)非正规金融利率的需求弹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一般性民间借贷利息是否过高的评判,首先得看借款者本身的主观感知及其还款能力。外部人往往难以作客观的评判。比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陈经伟经过研究提出了一个“补缺理论”:海南省许多企业家已经对其投资项目投入了很多自有资金、银行资金、民间借贷资金,有时还缺少一小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往往可能还需要从民间高息借入来“补缺”,这时候,利率即便非常高,但利息成本分摊到整个项目上后即被即被摊薄,从而很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单纯套用从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业一般利润率去看一笔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恰恰容易犯错。另外,还需要区分名义利率和有效利率。比如福建省福安市赌场的“高利贷”利率达到一天2分到3分利。这就是名义利率。由于对赌徒发放的“高利贷”回收本息风险较大,如果回收利息概率为0.5,那么有效利率为月息1分到1.5分。此外,本金的回收风险也很大。如果回收本金的概率也按0.5,那么有效利率趋于更低。
一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与赌博等丑恶现象相关,诱发了一系列的民间纠纷。根据温铁军的上述调查,共有6处因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或者请“他人”讨债,其中3处发生斗殴,有1处斗殴致伤。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并非用于赌博,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进入赌场,也并不构成判定定性民间借贷是好是坏、更不是取缔或者打压民间借贷的理由。[23]
有证据表明,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借贷利率和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之间基本上存在着一种正相关联动关系,偶尔存在异动情况。一般地,当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降时,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借贷利率也下降;当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升时,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借贷利率也上升。
我们以温州为例对上述联动关系加以说明。20世纪80年代,央行连续几次加息,当银行198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2.06%的历史最高水平时,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也飙升到45%;而自1997年以来央行连续八次降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也从月息二分以上降到月息一分以下(李伊琳,2005)。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温州人民银行对300个农户数据显示,2004年10月,随着正式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升0.27个百分点,温州民间借贷平均月利率为12.1‰;11月份是央行加息后的第一个月,温州民间贷款平均月利率为12.077‰,不升反降。而最高利率、最低利率与加息前后持平,分别是20%与8%(李伊琳,2005)。这一走势虽然属于极弱的异常情况,而且它反映了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小幅上调似乎不足以对民间借贷利率产生显著影响。该组数据还显示,加息后的第一个月200户民间借贷的发生金额反而比前一个月有所增加:10月份为6063万元,11月份为6391万元。期限分一月内、六个月、一年期、一年以上。借贷关系是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企业借给企业,企业借给个人等四种。图1说明了1978年以来温州市利率走势情况。其中民间借贷利率取自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300户民间借贷检测点的平均月息率数据,其最高月息率则要更高,达20‰,即2分。如果我们把民间借贷利率看作为市场利率,把农信社利率看作为准市场利率,那么计算农信社利率市场化指数。其近似公式为: 原则上,应该使用农信社1年期平均贷款利率(折合月息率),但是这方面的具体数据需要专门调查才能取得。如果采用农信社1年期可允许最高贷款利率(折合月息率),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指数的计算结果应该偏高。根据定义,完全市场化指数为100。由此得到温州市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指数或贷款利率市场化率。见图2。按此,到2004年11月,温州市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指数达88.6。换言之,温州市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率为8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