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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孙大午事件就是一例。
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比如,福安标会倒会案涉案人员在2004年12月14日被判刑,既涉及“集资诈骗”,又涉及“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其中一名“会头”王铃华被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在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以“民间互助会”为名,利用高息诱饵,在福安城区内先后向雷某等191名“会脚”收取“会款”3599613元。除已经返还“会脚”林某等48人599936元之外,余款2999677元均被王铃华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健 身美容器械和高档化妆品等。此外,2003年10月至11月间,王铃华又参与了另一“会头”肖秋华组织的标会5场,并以高息为诱饵从肖秋华处标取会款 566340元拒不返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铃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566017元,挥霍集资款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有3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娟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在福安非法组织71场标会,吸收不特定群众100人为会员,吸收公众存款49500971元,“倒会”后造成83名会员 直接经济损失4306029元,被其他会员欠款4768460元。被告人陈雪月利用“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42场,吸收不特定群众140人为会员,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10883595元,“倒会”后造成102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203792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1891392元,且个人非法占有会款 146529元。被告人陈玉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19场,吸收不特定群众142人为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4599元,“倒会”后造 成9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61357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362282元,且非法占有会款251287元用于个人消费。福安市法院认定,上述三被告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宁德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2004)。
许多学者、央行官员、政府官员和媒体错误地对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采取一概而论的否定态度。比如,有人错误认为(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15日;章金生,2004),民间“标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方式。其实,正常的标会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为会首会员均是特定的。只有当标会走向异化,不再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存款,或者“扰乱金融秩序”,才构成违法。
政府对民间信贷采取打压政策,不承认其合法性。根据金融稳定局谢平局长的观点,农村民间信贷行为作为一种自然金融合约安排,是不可能消灭的,另一方面,它的某种自发行为对正规的金融安排有破坏性(安徽信息网,2004年7月9日)。其实,我们不能从民间金融的自发性和对正式金融的破坏性来确定民间金融是否存在合法性。必须把民间金融看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到目前为止,这一政策还有待大力落实。
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分布及其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