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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温的调查所涉及的15个省份包括山东、福建、安徽、内蒙古、山西、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共含41个村。
[12]参见温铁军,2001a。温由此推断,农户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着高利现象。温的个案调查方法以及事后的结论推断有些地方值得商榷。一个更为妥善的个案调查方法应该是通过抽样确定较大样本的农户,并对样本农户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比例和利率分析。由此才能推断农村农户之间的高利借贷现象到了何种程度,是否普遍存在。
[1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2)的研究表明,作为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的信贷服务只能涵盖20%的贫困农户。截至2001年末,全国有32312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70%以上,有25%的农户得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邹帆,2001)。根据各省信用社提供的数据,到2004年4月末,吉林得到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分别占总农户数的30.5%和28.0%;辽宁省得到农户贷款(包括了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8.4%;2003年,湖南和江西分别约有50%左右的农户得到过小额农户信贷(傅志寰,2004)。据湖南农调队对全省37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的农户有218户,所占比例仅5.9%(傅志寰,2004)。这些数字只能表明对农信贷服务的涵盖广度,尚不能反映其深度,即农户获得信贷服务量占其有效需求的比重。在这方面问题还很大。比如农信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采取对农户信用分级、每个级次限定相同并有限的信用额度的方法,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普遍实施信贷配给(即指信贷供给量低于有效需求量)的做法。
[14] 这5个村分别为雁田管理区、浙江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村、陕西省商州市杨峪河镇王涧村、山西省原平市楼板寨乡屯瓦村。
[1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16] 吕××为水果加工厂的厂长。
[17] 吕××是水果加工厂的厂长
[18] 杨××是信用社的信贷员。
[19] 根据国家外汇局信息,2004年前9个月共摧毁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86个,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北京娱乐信报,2004)。
[20] 根据1997年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等等。客观方面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参见赵化宇,2003。
[21]比如菲律宾的农村银行、商业银行和政府银行均向稻米加工厂商、稻米小经销商和代理商提供贷款,后者又向稻米种植者贷款。这种安排对菲律宾的稻农的季节性融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参见德布拉吉·瑞,2002年,第510页。
[22] 参见刘煜晨等(2004)和北望(2004)。比如会头李住雇佣的会计就是从工商银行退休的专职会计。这位女士把以前在银行的存款全部取出来加上从亲戚处借的十几万元全投到了李住的标会里。另人吃惊的是,李住几年来经常去工商银行福安支行收取会费。其会计一般在工商银行里面,在她们中标以后三天之内去收钱。李住在工行有七、八个会员 (北望,2004)。
[23] 一个类似的道理是,如果窗子开着,进了苍蝇,并不意味着应该永远关闭窗子。
[24] 比如根据周小川(2004)的撰文,如果按照严格的贷款分类,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的两三年内,农信社总体不良资产比例最高曾经达到50%左右。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整体,其净值是一个严重的负数,这个负值是过去农村信用社账面资本金的两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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