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投资公司)运作
组织与结构
股东
基金高层管理人 董事会或受
共 信托人(Trustee)
律师 同
独立公开会计 基 投资顾问
支付代理人 金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主承销商
说明:
1、 董事会或受信托人:谨慎管理(prudent person)。职责:投资决策、建立审查和评估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程序,为股东看护好财富(act as a“watchdog”)。
2、 股东:具有投票权,选举董事。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具有投票权,如公司投资战略的改变、改变与基金管理人的合约等等。
在国内,可依据的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美国主要是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
3、 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招募说明书(prospectus)说明的投资目标和政策来选择投资组合,按照年度净资产(基金资产减去负债)的百分比收取资产管理费用,一般1.5-3%。同时监督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第三者,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政策管制。在美国主要是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税务部门的管制。在国内,基金投资方向上一般有较为明确的限制。
4、 主承销商:基金销售的主渠道,也可能有若干家公司联合销售。从证券承销来说,一般有两种方式:代销(“best-effort”,即“尽力而为”)或包销(underwriting),两种方式在风险和费用上都存在差异。
5、 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的资产和银行本身的资产必须分开。一般地说,银行具有相对强大的网络机构和清算交割能力。
6、 支付代理人(transfer agent):保存股东帐户记录、发放红利、就有关事项通知股东,如税收信息等。如无支付代理人,则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承担此职责。
7、 独立公开会计:信息披露公正、准确和透明化。
8、 律师:有关基金当事人的法律代言人。不同主体可以有不同的律师,但要符合法律上的有关规定。
9、 基金高层管理人:要经过任职资格考察,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质询,如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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