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金融系统进行监管是为了实现广泛的、多样的目的。然而,金融监管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监管在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经济免遭系统性风险。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多集中于银行,因为传统上,银行被认为在经济中发挥特殊的作用。用于保护银行免遭系统性风险的安全网系统成功地避免了银行业恐慌,但是它是以扭曲承担风险的激励为代价的。监管当局有多种途径纠正这种扭曲,但是都无法产生最佳解决方案。
科技上和概念上的进步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然而,银行现在已经变得较不特别。在这方面,美国已经走在了前面,在其他工业国家,这种趋势也是明显的。监管当局面对的挑战是要促进这些进步并且催生银行特殊地位的终结。一旦银行丧失其特殊地位,金融安全网可能就此拆除,从而结束可能产生的扭曲。最后,以谨慎为目的的监管可能完全不必要。以安全为目的的最优监管就是根本不需要监管。
II 金融监管的目的
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系统通过促进交易、动员储蓄和在不同时空上分配资金,为经济运行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金融机构提供支付和多样的金融服务,藉此使公司部门和家庭能够通过回避、集中、分担风险和为风险定价来应对经济中的不确定性。一个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部门能够减少投资以及生产和交易商品及服务的费用和风险.
金融市场也提供一个具有决定性的信息来源,从而帮助人们协调经济中分散的决策。金融市场回报率引导家庭在消费和储蓄之间分配收入和财富。公司部门仰赖金融市场价格提供投资项目的选择和项目该采取何种融资方式等信息。
金融部门对经济运行有如此至关重要的贡献,那么显然,它的良性运作是公共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都对金融部门进行监管。Merton (1990)无疑是正确的。他认为对金融部门进行监管的最终目的应是保证金融系统有效率地运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配置、转移和分配资源。但是,真正的金融监管企图实现一些超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目的。事实上,金融监管基于以下四个主要目的:即保护金融系统免遭系统性危险,保护消费者免受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广泛的对抗有组织犯罪增强家庭所有权的一系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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