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持股
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曾经是许多有争议话题的焦点。直到90年代初,其银行与公司部门的关系依然被公认为一个积极有利的因素,确保了许多长期贷款合同(long-termism);另一方面,在英美国家,我们看到的是八十年代发生的有过分敌意的收购战。1990年的春天,经济学家杂志甚至建议说:“从传统的英美资本主义向更接近德国模式的资本主义转变”可以改善经济运行状况。令人吃惊的是,在过去的短短几年中,人的观点和认识有如此大的变化。仅仅在六年后,经济学家杂志断言:八十年代,日本和德国的利益相关者经济(stakeholder economies)存在许多的弊端,如德国经济缺乏灵活性和创造力……
为了理解公司治理中银行职能的本质,应该把德国﹑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系统放在一起对照比较(见表1)。在美国和英国,证券市场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两个国家的市场资本化(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百分比表示)程度高,公开上市的公司众多,并且每年还有大量的公司申请上市;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所持的股票比例约占流通中股票总数的一半或更多;会计准则向小投资者倾斜;公司治理主要依靠“控制公司的市场”。
表1、 金融系统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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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英国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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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中的债券(10亿美元)
其中中央政府债券
全部债券占GDP的百分比(%)
上市的国内公司数量(家)
股票市场值
以10亿美元为单位
占GDP的百分比(%)
国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s.)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例(%)1
销售净利润率(%)2
负债权益比(面值)(%)1
会计准则
公司治理
公司的债务筹资
职业养老金计划
银行系统 |
8,837.3
4,952.6
122
7,440
6,994.9
97
621
46
3.0
1.04
对投资者“真实与公允”
“外部人机制”,市场的外部控制
债券和可转换债券(CP)超过50%
养老基金
投资与商业银行分立 |
540.9
361.4
49
1,971
1,391.2
126
285
61
5.8
1.04(1985)
与美国相同
与美国相同
大部分为短期债券
养老基金
全能银行主导
|
2,282.9
794.1
95
678
576.6
24
20
15
1.3
1.57
审慎原则
“内部人机制”,监事会
大部分为长期银行贷款
主要为账面储备金
全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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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大部分为1995年数字。
1.为1993年数字;
2.制造业:1990—1994年的平均值。
在德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明显不如英美国家。不过,其国内债券市场发达;但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和银行,很少有工业企业发行债券。而且,曾经在1991年盛极一时的商业票据市场近年来也变得很萧条。德国公司的负债权益比率比美国和英国的要高大约50%,其外部筹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尤其是固定利率的长期贷款。与美国相比,其公司债务的证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德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全能型银行系统。作为全能型银行,德国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功能,它们既发放贷款又安排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无论如何,银行在工业企业持股、监事会的代表权和代理投票权为它提供了更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的途径,同时也成为再次讨论银行权力的主要基础。
二、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所有权
与许多其他国家的相同部门相比,德国银行在非银行机构中持有相当多的股份。从其不发达的股票市场可以看出这一点,该市场只有678家上市公司且市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其权益所有者构成与英美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别。德国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其他上市或未上市的公司(见表2),它们大约持所有股票的39%,银行持有14%。在德国,股权广为分散的大上市公司较少。原因之一是,德国缺少大的机构投资者,如英美国家的养老基金。1995年,德国所有的公募和私募养老基金总资产只有1400亿美元,与此相比,英国有8790亿美元,美国有42580亿美元。(资料来源:InterSec Research Corp. 1996)
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德国的老年收入保障系统很大程度上受现收现付制的影响。养老支出中只有15%是以养老基金的形式积累的,其中,大约三分之二来自人寿保险,三分之一来自职业养老金。对于后者,德国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在公司内部提取未来养老支出的准备金,而不是把钱存入养老基金,这种方法可以达到一般的筹资目的。其原因是它既能以最有效的节税方式为将来提供养老支出,又能相对容易地获得流动性。很显然,这种做法削弱了资本市场在提供基金以及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它也意味着资本市场的资本供求减少了。此外,少数确实存在的小规模德国养老基金只把11%的资产用以投资在股票上,与之相比,英国的这一比率为80%(见De Ryck 1996)。这一做法的结果是:除了银行以外其他机构投资者仅仅持有德国公司15%的股票(见表2),与之相比,英国的这一数字超过了60%。
德国银行所持有的14%股份不能只看其表面价值,它包括用于交易的股票面值,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参股。这些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构成各个银团所需的国内外银行。这些股票,多数不上市交易。例如,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G’s)的参股,包括那些通常百分之百持有的相关联财务公司的股票,如德国的Deutsche Bank Bauspar AG和Deutscher Herold AG 或意大利S.P.A的德意志银行和苏黎世的德意志银行以及其他国外分支机构。据德意志联邦银行1995年的统计,德国银行参与持股的国内非银行机构只占其所有参股的40%。1994年,在构成30指数的公司(即30家德国最大的上市公司)中,10家最大的银行仅持有这些公司股权的4.1%。
表2、 公司发行在外的权益在不同类别股东间的分布(1993年底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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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英国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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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
其中
银行
保险公司
养老基金
共同基金
其他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
官方机构
个人
外国投资者
其他 |
46
5
26
11
4
49
5 |
62
1
17
34
7
3
2
1
18
16
2 |
29
14
7
8
39
4
1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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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100 |
100 |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5年。
在最近的多数事件中,每当有公司正面临着财务困境,这(即参股)就会发生,从而银行就在企业获得了大量新的所有权(见Schneider Lenne 1994)。例如,七年前,德意志银行通过接管避免了Klockner 公司——德国一家主要贸易公司的倒闭。在成功地完成了援救计划之后,大多数股权被再出售。近来,德意志银行和Dresdner Bank为了阻止Metallgesllschaft AG的倒闭,不得不增加对该公司的持股。在德国东部,银行受到政治家的压力,被迫在工业企业中参股;同时,也正是那些政客在批评银行 “所谓的权力”。
三、监事会的代表权
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有两重委员会。该法对公司的管理层确定了严格的责任分工。公司治理由监事会来负责,执行董事不可以同时在监事会中任职。公司之间不允许有直接关联的董事,也就是说,公司A管理层中的某个成员同时又是公司B监事会的成员,相同的关系反过来,都是不允许的。
有人认为:银行在监事会中所谓的过分代表权以及过度集中授权于屈指可数的几个银行经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事实上,在五六十年代它就已经成为一个难题了。德意志银行的前任首席执行官Hermann-Josef Abs同时在多个监事会中拥有共30个席位。不过据报道,Abs奉行的是严格的公司治理。1965年,所谓的 “Abs法”强加了一个限制,即每人只能接受10个委托。如今,银行家的作用比Abs时代要合理得多。在德国100家最大的公司中,私人银行持有所有公司监事会委托权的约6%(见表3),外部工会领导者的相应数字为14%,而其他公司的代表持有约27%。
表3、 1993年德国100家最大公司监事会席位的持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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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
其他银行和保险公司
工业企业及其他公司
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
其他所有者代表
外部工会
其他雇员代表 |
99
53
427
67
155
211
549 |
资料来源:Bundesverband deutscher Banken(1995)
以上数字表明:银行可以通过它们在监事会中的权力施加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力很容易被过高估计。如果银行比社区其他部门掌握着更大的权力,那是因为它们有融资领域的专长(见Schneider-Lenne 1992)。顺便提一下,有许多公司经常邀请互相竞争着的银行的代表加入自己的监事会。例如,在戴姆勒·奔驰公司,德意志银行持有24.4%的股份,是最大的股东;但是,尽管德国另外两家大的商业银行在该公司没有投资,它们却都进入了戴姆勒公司的监事会。如今,通过接受更少的委托和放弃工作繁忙的监事会主席之职,银行家们正在减少自己在其中的作用。一位德意志银行的执行董事公开宣布:作为一条原则,银行家不能在工业公司中担任监事会主席之职(见Schneider-Lenne 1995)。她同时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的可能,例如,当银行是最大股东的情况。
监事会代表权和公司被监管,二者间的关系经常被误解。例如,任监事会代表或担任主席之职并不等于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也不表示一个在公司困难时期提供融资的协议。
股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1965年的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中有明确规定。一家德国的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 有三个法人(legal bodies):管理董事会(Vorstand),监事会(Aufsichtsrat)和年度全体股东大会(AGM)。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制定战略决策(cf. 股份公司法§76(1))。监事会的中心任务是监督和控制管理董事会(股份公司法§111(1))。在股份公司法§111(4)中明确禁止监事会人员从事任何管理工作。
监事会与管理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监事会的职责包括:
l 获得某些明确规定信息的权力
l 任命和解雇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l 一系列战略决策需要经监事会同意
需要强调的是:在大公司,尽管监事会平均每年有四次会议或者至少也有法定的两次,但很显然,它对管理层的影响是有限的。在管理良好的股份公司里,监事会最重要的作用也许就是它对管理层成员的任命权。显而易见,只有当公司陷入困境时,监事会的作用才显得更加重要。
Metallgesellschaft 最近的倒闭以及其他的事件,例如Schneider, Bremer Vulkan和最近的KHD,引发了一场关于监事会作用的激烈辩论。这种辩论是有益的,从中可以看出,改进监事会的工作表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可是,我们不能产生任何错觉。在上面所提到的一些事件中,问题往往是由明显的欺诈或国际间信息隐匿导致的,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种治理结构可以杜绝欺诈行为。辩论中出现的主流观点是:现有的法律足以确保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不过必须用上所有的法律条文。然而,这是不现实的。我们的观点是:德国应该采用某些类似于英国Cadbury委员会(Cadbury Committee 1992)报告制定的卓有成效的法规。该法规包含着一系列管理层同意遵守的规则,法规中要求劳动者代表加入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
在德国,委派小委员会是明智的,因为监事会的效率问题主要出在它的规模上。在大公司,监事会通常有20个成员。某种程度上那是股份公司里共同总决策的结果。共同决策制度是在1976年引入的,它规定一半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出,另一半由雇员来选。监事会的大小取决于雇员的人数。监事会的主席有一个特别权力,即在监事会两轮投票仍没出现多数票的情况下,他或她有决定性的投票权。主席必须在监事会中三分之二多数票当选。如果达不到这样的多数,则股东代表选举主席,而雇员代表选举副主席。
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共同决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由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治理效率。股份公司协议中的条款可以指定需要监事会同意的一系列公司决策的范围(股份公司法§111(4))。根据§111(4),该范围所包括的内容是评价共同决策对公司治理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它标志着监事会能够履行其作为公司决策外部监督者作用的程度。Gerum, Steinmann,和Fees(1988)是仅有的一篇文献,它系统地研究了德国281家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en) 和174家有限责任私营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微观结构”(即协议条款)(GmbHS)。
作者发现,63%的共同决策股份公司和90%的铁矿、煤矿及钢铁业的共同决策公司规定:其某些决策需要经监事会同意才能通过。作者更进一步对战略计划(产品和市场战略、主营业务和筹资,以及投资计划)、战略决策(生产能力的扩张、兼并和退出投资)以及各职能部门的经营策略(投资、公司理财、人力和法律)所需获得的批准加以区分。根据§111(4)中的规定,作者选取受1976年受共同决策法约束的281家公司作为样本,并组成了三组在监事会控制力度上存在差异的公司(见表4)。
根据他们的发现,只有4%的公司通过实行有效控制充分利用了监事会潜在的影响力。多数监事会(组3和组4,占53%)故意放弃这一潜在的影响力,仅要求管理层在筹资和投资策略上服从其控制,而战略决策却无须经过它的明确批准。因为在受到应用于铁矿、煤矿及钢铁行业的1951年共同决策法案限制的29家样本公司中,52%的公司其产品及市场战略要经监事会批准;另外有24%的公司其投资和筹资计划需要监事会的同意。
表4、 因§111(4)所导致的监事会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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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占公司数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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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1:有效控制
战略计划、战略决策和各职能部门的策略需要批准
组2:严格控制
对战略计划和职能部门的策略有选择性的批准
组3:较少控制
只有筹资和投资策略需要批准
组4:不必批准 |
4%
43%
16%
37% |
资料来源:Gerum, Steinmann, and Fees (1988),第79-80页。
实证结果显示,自从1976年引入共同决策制度后,监事会的作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削弱了。这一说法被政府调查人员的报告证实。该报告指出:自从1976年以来,一些公司需经监事会同意批准的公司决策范围或多或少地减至法定的最低限度。这显然是为了限制工会委员的影响及其可获得的信息。同时,监事会控制效率也降低了,因为,股东在监事会的代表通常不愿意批评那些经理们。因为在工会面前,他们与自己属同一阵营。
这样,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共同决策降低了监事会控制公司的效率,至少对于银行也是如此。每个研究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人都应该考虑到这一主要的制度变化。然而,至今还没有废除共同决策的政治意图。因为该法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斗争才被议会通过,它仍然被视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成就并且深受社会各界的认同。
四、代理投票权(proxy voting)
德国全能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第三个特征是所谓的代投票权。与许多评论家猜测不同的是,银行并不能自动作为受托人而拥有投票权,它需要股东的特别授权。特别是小股东,通常请求银行作为自己股份的受托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代表自己投票。
投票权只能被交给一个指定的信用机构,且最长期限只有15个月。实际上,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在大量有关使用投票权各种可能性的信息基础上,银行都会申请获得此项授权。作为受托人的银行应该告知股东:它准备在股东大会上如何投票。除非股东作出其他决定,否则银行必须按照自己的提议行使投票权。当然,股东保留下达特别指示的权力,而且银行必须执行这些指示。
在德国,银行常常要为对自己“自行其是”的指控进行辩护,而事实上这种做法又是在许多股东授予银行自主权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人认为:因为股东依赖于银行利用其专长去做出正确的决定,他们失去了对决策过程的兴趣。
但是,这种依赖或“理性的冷漠”(rational apathy)只是免费搭车问题(free-rider)的结果。只有当小股东们必须同意某一策略,或与之相同的,管理层要确保他们的投票有效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才存在。如果股东们在银行的权力遭到严厉批评时仍然把代投票权委托给银行,应该认为他们对银行投出了自己信任的一票。尽管如此,银行仍然常常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并支持除了代投票权以外其他可行的股东代表形式。可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提出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这是银行结构委员会所做的详细调查给出的结论。1974年Herstatt银行倒闭后,政府为调查德国银行系统的状况是否需要管制的变化而成立了该委员会(见财政部联邦局,1979年)。
大多数银行认为:股东尽可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是绝对必要的,同时这也符合公司自身的利益。在代投票权缺席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会遇到不稳定和随机多数票问题。在公司成为收购对象时,这种情况尤其危险。即使加上代投的票,在年度股东大会(AGMs)上,有投票权的股份比例在过去20年间也大量减少了(见表5)。在所有权广为分散的大上市公司中,出席率通常只有50%。因此,无论如何,代投票这一特殊规定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的连续性。
表5、在年度股东大会(AGMs)上有投票权股份的比例(占名义资本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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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1975 |
1980 |
1986 |
1990 |
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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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F巴斯夫
Bayer 拜耳
Conti-Gummi
Daimler戴姆勒
Hoechst
Mannesmann
Schering
Siemens西门子
Thyssen
VEBA
VW大众 |
65.9
64.9
72.9
93.0
69.6
65.1
47.3
72.1
84.0
80.9
58.6 |
66.2
67.5
65.0
89.7
66.7
63.4
58.0
72.1
79.0
78.3
59.9 |
55.4
52.9
35.1
80.4
58.3
49.6
46.6
58.2
68.5
65.2
50.1 |
52.4
47.2
58.7
78.6
66.9
37.0
33.7
49.5
64.8
51.1
34.7 |
50.9
48.4
47.3
70.8
71.5
45.7
36.7
53.9
68.3
46.2
32.9 |
资料来源:Bundesverband deutscher Banken(1995)。
批评家的矛头常针对这样的事实:即各银行经常联合起来从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的投票中获得多数。于是,他们得出结论:那些公司是银行控制的。甚至有人把这种多数比喻成前共产主义的管理方式。
这种批评一点也不中肯。代表各自股东的银行之间的联合并不坚如磐石。它们的利益以及其与存在问题的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存在很大差别。当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每家银行将各自为阵投不同的票。许多情况下,它们通过寻求特别指示,如询问如何投票,并且威胁如果得不到指示将不行使投票权等方式,把决定权留给股东。
当然,千真万确的是,在股东会议上,银行间就一些非争议性问题如任命审计员等能够一致投票。但批评家们未能解释:为何99%的日常决策结果来自银行拥有50%—60%投票权的情况下。那么银行与其他股东的冲突是否存在呢?我们不可避免这种印象,即一些批评者不知道或不想知道大多数股东大会的决策是日常性的问题,而在这些日常问题上达成共产主义式的多数票是完全正常的结果。
经合组织(OECD)(1995)在其年度经济报告中得出结论:德国银行通过不间断地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确保了其在公司决策外部监督中的独立性。而外部监督被经合组织视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支柱之一。
总结以上论述,在公司中参股、监事会职能以及代投票权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德国银行对上市公司有很大的潜在影响力。然而,尽管银行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公司仍然不为其支配。此外,银行与公司、工会及其他组织并列,都只是涉及广泛商业利益的复杂系统中的一个因素。银行本身也并不坚如磐石,它们之间也在激烈竞争。银行所发挥的作用,在英美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别中并不重要,而在监事会结构以及资本市场上作用的区别中却是最重要的因素。
五、银企关系:实证结果
最近,部分学术界经济学家又掀起一股研究德国紧密银企关系对经济影响的新热潮。在一份早期的研究中,Cable(1985)认为:德国银行与企业间的紧密关系创造了一个准内部资本市场,并且促使企业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他认为:“银行对工业企业的领导控制程度与企业财务业绩有明显的正相关。”(P130)
在一篇更近的论文中,Elston和Albach(1995)检验了如下假说,即与大银行相关联的公司比那些没有这种关系的公司,如家族企业比较不受流动性的限制。Elston和Albach认为:如果一家银行拥有公司25%以上的股份,这家公司才算与银团相关联。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1983年到1992年间,与银行相关联的公司其投资功能不受流动性的限制,而非关联公司的投资行为显然受到流动性限制。因而,这一发现与Cable紧密的银企关系创造出内部资本市场的结论是一致的。可是,Elston和Albach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银行已经在过去的10-15年里把它们超过25%的高比例持股降低到一个相当的程度。
在一篇来自宾西法尼亚大学沃尔顿学院尚未发表的论文中,Gorton和Schmid(1996)对银行持股对被持股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分析了1974和1985年的两组横截面样本。根据1974年的样本,作者发现银行持股改善了公司业绩。银行持股的作用看起来很特别,因为非银行持股对被持股公司业绩无影响。而且,找不到证据来证明:银行执行代投票权是以牺牲其他股东利益为代价的这种说法。根据1985年的样本,Gorton和Schmid再次发现银行持股对公司业绩有正面影响。与1974年样本的结果不同的是,非银行持股也对公司业绩有正面影响。于是,作者就认为:德国公司的筹资方式在1974—1985年间发生了变化,而且可能仍处在变化的过程中。他们找出了三个主要趋势来解释这些变化:1、非中介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2、银行持有股份的减少;3、银行间竞争加剧。
在两篇相关的论文中,Chirinko和Elston(1996a,1996b)公布了他们对德国银行影响的系统评价,这种影响可用几个变量来衡量。无法找到实证依据来支持这样的命题:即与银行的联合能降低筹资成本或者对公司盈利能力有影响。然而,该文的作者找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作为公司控制机制的一种选择方案,银行的影响与股权集中化可以相互替换。
在粗略地比较了前文所引用的研究之后,来自曼海姆大学(Mannheim University)的Perlitz和Seger(1994)做了一个实证研究,它指出:所谓银行控制的公司,其经营业绩不如那些没有银行控制的公司。在随后一篇华尔街日报上的文章中,他们在前面的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更进了一步,作者认为:“德国银行部门抑制了德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重大改革,“特别是在代投票机制方面……德国将继续被它脆弱的资本市场、短缺的风险资本以及缺乏创新所困扰。”
在对银行作用的一片否定声中,Perlitz和Seger的文章被广泛的接受。然而,他们的分析是在对银行影响一系列的误解和对公司完全错误地划分(与Schroder 1995a,1995b相比较)基础上进行的。据披露,关于何种公司是受银行影响的,作者未提供任何信息。因此,当所得的结论与其他学术结论不相容,特别是针对同一主题时,不能仅仅凭其表面就接受它们。
六、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驱动力
近年来,德国大众的主流观点变得对银行相当不利。一些不同形式的银行倒闭或濒临倒闭事件,如Schneider, Metallgesellschaft, 以及近来的Bremer Vulkan,使银行处于尴尬的境地并对其信誉造成不利影响。结果是,大众媒体只顾非常苛刻地抨击银行,却没有把应有的注意力放在各个事件的不同原因上。一些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监事会的欺骗行为和故意地谎报,似乎是几乎任何公司治理结构也无法克服的行为。该辩论中也忽略了近年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推进这一变化的动力是:政策动议(policy initiatives),其目的是抑制所谓银行对股票市场全球化进程和国际游资竞争激烈化的影响。
政策动议
如今,政策制定者被迫向公众解释其某些决策行为。在1994年秋季的联盟协议上,执政的联盟党派把注意力集中在三个主要目标上,即:
1. 通过监事会改革,尤其是通过限制单个人可拥有的监事会授权数量来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2. 检查审计人员的职责;
3. 审查银行在企业中参股是否应该加以限制。
同时,反对党(即社会民主党)主张着眼长远的立法,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社会民主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l 限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在保险公司中参股不得超过5%;
l 用股东选出的特别代表执行其投票权来代替银行的代投票权;
l 限制每人可拥有的监事会授权为5个(现在是10个),主席可算作两人;
l 通过不再允许银行拥有共同基金,禁止全能银行业务中的一个方面。
两党间的辩论曾在1995年非常热烈,不过在同年里就平静下去了。人们期望政府能及时拿出明确的立法提案,但本届议会似乎只能实现少数变革。
全球化和国际游资日益激烈的竞争
资本流动性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货币和债券创造了一个全球市场。尽管现在它还处在初级阶段,但全球化已经触及主要的股票市场。因此,围绕稀缺的权益资本的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场全球竞争中,有两种因素对德国公司也许不是至关重要,但却很重要,那就是筹集权益资本的可获得性及其成本。
对德国股票市场来说,发行股票的可获得性越来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1995年,20家德国公司上市,产生了总共83亿马克的市值,比1994年的水平增长了5倍。对比美国和英国,这些数字相对较小,但在德国市场上它们却创下了新的纪录。1996年11月,德意志电讯的第一分部首次公开发行(IPO)资本总额为200亿马克的股票,在不对市场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德国证券市场有限的容量很难承受如此大规模的发行。因此,发行量中的较大分额向国际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例如,1995年Merck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的一半被外国投资者订购,该次发行是名义上由私人公司承销的规模最大的一次。
资本成本与银行尤其相关。很明显,银行必须敲开世界资本市场的大门,对非银行机构来说更是如此。可获得性和成本,意味着银行和企业必须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根据IMF1995年提供的最新数据,五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加拿大、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管理的总资产已接近13万亿美元。在这当中,约74%由美国和英国的机构管理。将来,美国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性将随着人们期望这些机构提高其国际分散化程度而提高。这种发展趋势意味着:除了其他情况以外,德国公司将更看重股东的价值并且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根据国际会计标准(ISA)公布其会计报表。1996年,德意志银行就首次这样做了。
与此同时,德国正在发展的共同基金业越来越意识到其作为大股东的影响,行使这一权力需要更强的确定股东在某一行业价值取向的能力。在英美国家,股东通过大的机构投资者和著名的养老基金进行操作的观念已经十分普遍。美国劳动部宣布:行使某一资产(或投资)的代理投票权必须遵守现行法律并完全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在英国,Cadbury 报告也提倡机构投资者积极地为其股东权益而投票。这种趋势正在欧洲逐步扩大。为此,美国最大的开放式养老基金Calpers(加利福尼亚政府雇员退休养老机构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发行了一份包括几家德国蓝筹股的观察表(watchlist)。
各家公司正在对这些要求做出反应。70年代,许多公司引入了对单个股东可行使投票权的最高限制,多数情况下,每个股东的投票权被限制在名义资本的5%—10%之间。限制投票权是为了把它作为安全措施,以防止敌意收购,应付欧佩克(OPEC)国家融资能力日益提高的形势。很显然,当股价居高时,这些限制可能会触犯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大多数公司,其中包括Veba、德意志银行和Dredner Bank,已经废除了这种限制。如果允许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份公司法修改提案被通过,就可以期望股东价值的进一步提高。目前,股票回购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被允许。一些大公司,如拜耳,已经宣布:如果股票回购成为可能,它们将开始着手制定与之相关的计划。
七、银行职能的转变
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大部分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银行家在监事会的代表权正逐渐减少。1993年,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私人银行持有99个监事会席位,相当于总数的6%,与之相比,1986年持有114席,约占总数的8%。在代理投票权上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对许多银行来说,代理投票权所必需的监护服务已经变得太昂贵,它们将采纳可行的方法来替代现行的。一些更小的银行,如Frankfurter Volksbank,已经放弃了代投票权。
至于倍受关注的在非银行机构中参股的情况,过去十年间的总体趋势是显著减少这样的持股。对德意志银行来说更是如此。在过去几年中,该行已经采取相当多的措施来减少它的一些大宗参股(如在戴姆勒、Holzmann、Karstadt、Sudzuker和Horter等公司的参股)。
多数其他私人银行也采用类似的方法剥离了它们的参股。根据最近的调查,德国十家最大的私人银行在上市的或私人有限非金融公司的参股占其总名义资本的比例,已经从1976年的1.3%降至1986年的0.7%,再降至1994年的0.4%。特别是那些可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大宗持股,都已经减少了。税收法规在这方面起了关键性作用。大多数持股被限制在10%以上,因为这可以使银行避免被双重征收城建税和财产税。直到1977年为止,持股比例的限制仍为25%,在该持股水平以上可以避免被双重征收公司所得税。因此,直到1977年,许多持股都超过了25%。但是,自从取消了双重征收公司所得税,持股比例已经降低了。目前,德意志银行列出了它在24家非银行公司的参股情况,其中18家是10%或略高(见表2.6),持股超过20%的只保留了6家。其他私人银行的情形与此类似。
表2.6 德意志银行集团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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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mler-Benz AG(戴姆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
Gerling Konzern-Versicherungsges. AG
Philipp Holzmann AG
Hutschenreuther AG
Klockner-Humboldt-Deutz AG
Nurnberger Beteiligungs-AG
Aachen und Munchener Beteiligungs-AG
Allianz AG Holding
Continental AG
Fuchs Petrolub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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