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转轨国家的金融系统改革既费时又费力。在现存的单一银行系统被迅速打破时,通过建立一家中央银行和多家商业银行,大多数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进展非常顺利(见表1)。虽然银行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为它们所承担的原有坏帐重新调整资本金,但是因为又出现了新的不良贷款,使得银行资产质量不良的问题仍然为人们所关注。银行业的监管只能逐步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政府退出银行部门的步骤是渐进的,其表现是:目前政府在大商业银行中仍然有较高的持股比例。并且最终,银行部门在重组现在的公司以及为私人新建企业提供融资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考虑到其在低效的制度体系中运行,银行缺乏创新也就不足为奇。此外,即使从发达国家中得到的有关银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的依据也是没有定论的[1]。尽管如此,在转轨国家里,银行在公司外部融资中的支配地位意味着:需要对其作用进行更进一步考察。
由于对全能银行风险与收益的持续争论,本文的目的就是回顾已经提出的各种观点,找出其中与中欧和东欧情况相关之处(见第二部分);并提供刚出现的金融结构的实证依据(见第三部分)。顺便说一下,目前为止,实证估计改革进程很大程度上依靠过去的实证依据。我们几乎找不到有关银行在公司治理及公司重组中作用的微观经济依据,而且迄今为止,有关银行业的研究也不具有代表性。现有的分析集中在较早改革的中欧国家即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和波兰的改革经验上。所有这些国家已经决定引进某种形式的全能银行。因而,探讨最佳创意政策的余地很小。到目前为止,在银行参与企业重组的进程中,各个国家所选择的方法并不一致。本文就是为了揭示各种改革方案对银行行为的不同影响。第四部分概括了这些国家的经验,也可以为那些尚未开始对其金融系统进行有效改革的国家提供教训。
表1、 1989——1995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和波兰的银行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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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 |
匈牙利 |
波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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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计划开始
双银行体系与新银行法
新银行进入市场a
首次银行破产
银行开始重新调整资本
银行法修正、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
银行私有化 |
1990/91年
1990年
1990年
1993年末
1991年(10月)
1992,1994年
1994年(7月)
从1992/93年开始 |
1987年(逐步开始)
从 1987年开始
1987年
1992年
1993年(3月)
1992年
1993年(6月)
从1994年开始 |
1989年
1989年
1989年
1991年
1993年(3月)
1992年
1995年(2月)
从1992年开始 |
根据欧洲协议,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壁垒应该分两个阶段逐步消除。1994和1995年,
捷克共和国没有发放任何经营许可证,波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限制外国银行进入其市场。
资料来源:Buch (1995,1996)。
二、 金融系统的选择
金融市场改革的目标
转轨过程的主要目标是:把经济从生产可能性边界(production possibility frontier)以下的无效产量点(inefficient production point)向转换曲线(transformation curve)上的点移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集中计划的过程必须被能实现效率收益的市场导向型决策机制替代。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系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把储蓄和投资决策联系起来。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应该提供储蓄机制,以促进居民储蓄,并且它们应当把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效率最高的地方。因此,改革的关键任务就是使金融中介能发现可获利的投资机会,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又与金融中介克服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能力紧密联系着。
这一推理表明:有效率的银行与转轨国家有特殊关系。第一,信息不对称在转轨国家的重要性比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更为突出。许多企业不能提供足够长的经营记录并且缺乏可靠的会计数据。因为交易成本包括度量成本(the cost of measuring)、执行成本(cost of enforcement)以及非个人交易(impersonal exchanges)成本(见North 1992),因而其在这些市场相当高。因为银行可从其存款服务中获取申请贷款的信息,又因为可利用分散化中的优点,所以,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它们比其他中介有比较优势。第二,在不远的将来,银行仍是金融系统中的主要机构,而且其地位不会受到其他非银行中介的挑战。因此,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应该是:提高现有中介的效率并且提高它们支持真实部门结构调整的能力。
更为特别地是,一方面,重组的规模和效率取决于新建私营企业的多少。成功地为新建私营企业融资——即从以下各方面私有化——主要要求克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Stiglitz and Weiss(1981)已经表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不利的选择结果并均衡信贷配额。尽管有些借款者愿意支付市场利率但他们仍然被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如果在下面的情况下,即①借款者有足够的净资产并能够为其贷款提供抵押品;②银行在竞争环境下经营(见Bester 1985, Calomiris and Hubbard 1990, Hellwing 1988),信贷配额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可是,在转轨国家里这些条件还未达到,尤其是那些新建的小企业无法达到。新建的小企业没有过去的经营记录,并且通常只有很少的可以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受其支配。因此,给小企业的贷款可能要限额发放,只允许那些能够通过内部筹资来获得扩张所需资金的公司继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增长将是次优的,因为那些具有在几个周期后才能获得高回报项目的盈利企业,将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因而,建立有利于克服事前信息不对称并为这些公司提供资金的金融系统,将促进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调整现有国有企业以适应新环境,对真实部门重组的成功至关重要。就此而论,金融中介的潜在作用与克服事后信息不对称以及把有效的公司控制机制运用于这些企业有着最重要的关系。因此,国有企业成功地私有化——即自上而下私有化——意味着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机构来弥补由于政府退出留下的空缺。尤其是在转轨期的早期,因为与现有的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资源。不过,有效利用这些资金是关键的。如果外部人不能方便地了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下,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现值的最大化感兴趣,因此偏爱高盈利且高风险的项目。相反,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为了确保其固定的薪金而使其为获得报酬应付出的努力最小化。因此,经营者可能更乐于选择低回报、低风险的项目。因为股东无法获悉公司的良好业绩应归功于管理层的努力还是有利的外部环境;即使可能在管理层付出的努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奖励管理人员(见Bos and Peters 1989)。
在中欧和东欧,代理问题和目标函数的多元化比上述的简单情况更加复杂。更重要的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可能并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希望保持现有的就业水平或从公司抽取短期分红。因而,它不追求其全部资产现值的最大化。同时,这些公司的组织结构通常是松散的,为了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工人对公司事务经常有较大的发言权,经营者可能致力于剥离公司资产,使其个人财富最大化。这些目标函数的区别要求完善公司控制机制。该要求对大的国有企业比对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分离的新的小企业更为重要。通过克服事后信息不对称,顾及国有企业有效公司控制结构的金融系统,会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前一节已经证明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可以通过从一组表面上看起来一样的公司中选出更有效率的公司从而有利于减少事前信息不对称;同时通过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减少事后信息不对称。这一节将分析:不同的金融系统适合实现这些目标的程度。
为了把各种金融系统作一般性分类,本文沿用了Steinherr(1995)的方法。他一方面区分银行与市场导向型金融系统,另一方面又区分全能银行与专业银行。在一个市场导向金融系统中,债务和股票市场在分配资金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市场对公司的控制约束着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尽管全能银行系统通常被认定为是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系统,但是市场导向型金融系统也会表现出全能银行的特点。英国金融系统就是这方面的范例。当市场导向的体制结构控制了金融中介的流程时,就同一控股公司下的独立非公司机构来执行证券承销而言,银行是全能的。
一般来说,全能银行可以承销证券;而在专业化银行系统中,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是严格分开的。在转轨国家里,通过在公司中持股,全能银行具有控制公司经营的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该观点是基于理论上的考虑,即银行因持股才有重组企业的动机。除了持股以外,制度上的因素如代投票权或监事会中银行的席位能够使全能银行获得控制权。
在分析转轨国家里全能银行对真实部门结构调整的潜在作用之前,需要先讨论债务和股权合同强制执行的制度前提。在负债及股票筹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导致代理人问题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因此,为了债权人或持股人行使其控制权,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性结构(见表2)。但是,改革转轨国家里的制度结构是所要完成的任务中最为耗时的一件,而且不完整的金融中介运行体系仍然占主导地位。
表2、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下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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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
债务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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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策略 |
进入与退出
条件:
股票市场足够大、具有流动性;要求信息披露;保护小股东利益 |
抵押要求
条件:
抵押法;足够大且可流动的动产和不动产市场;法定财产权;固定资产的可用性;会计制度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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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策略 |
所有者控制
条件:
预见了很强的所有者权力的公司法;具有市场导向动机的积极的大股东;要求信息披露 |
事前:评估商业计划;事后:企业重组
条件:
具有严格预算限制和市场导向动机的债权的存在;可靠的会计制度;有经验的贷款管理员;贷款协议的灵活性;要求信息披露;清偿顺序的明确规定 |
执行债务合同的代价是高昂的,因为在贷款合同期内,债权人对经营层的决策通常没有直接影响力。因此,事前评估投资计划的优劣至关重要。债权人有效的事前控制主要依靠有关投资项目信息的可靠性。另外,如果存在一个大的债权人或者如果可以把各债权人的利益连在一起,就有可能出现债权人有效的事后监督。在一家公司有许多小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该设计有关的管理机制,让相对较大的债权人在借方处于财务困境时控制企业,以达到协调各债权方利益和实行重组计划的目的。同时,这也要求明确清偿顺序问题,以提高债权人推进重组的积极性。
一旦贷款协议已经签订,债权人就对经营层的行为几乎没有影响力。只有当借款合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时,债权人才能通过诸如威胁不再延长贷款来影响借款人。通过强加破产惩罚条款或要求借方提供抵押,以及对其进行监督,对借款人的不利影响也都可以得到缓解。如果提供抵押的法规体系存在或可以低成本获得抵押品价值的信息,就更可能出现消极的债权人监督。这首先要求财产权被明确界定并且可通过法律机构强制执行。可是,在转轨国家里这些条件不能自动得到满足。在这些国家里,法律基础薄弱,而且可作为抵押品的商品的市场既不够大也缺乏流动性。
因为强制执行债务契约有一定困难,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法(见Cho 1986)。一般来说,因为公司所有者有内幕消息而且他们比债权人对经营行为有更大的影响力,股权融资比债务融资更可能实现主动监督。另外,股东具有参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动机,因为他们最终能分享高回报,因而愿意促进企业的重组。但是,如果实际上能行使其权力的拥有主动权的大股东不参与,监督只是被动的。通过买卖股票实现的消极监督,又要求股票市场足够大且可流动。此外,披露的规定必须较为严格,能够让外部人充分认识公司的经营状况。可是,由于股票市场缺乏流动性,缺乏使用金融工具的经验,监管当局在执行披露规定时不力,会计制度不健全,转轨国家几乎无法依靠证券市场来进行被动监督(见Dittus and Prowse 1994)。
因为在股权及债权融资两者都存在的情况下,实现有效公司治理会遇到一些问题,中欧与东欧的改革国家应该消除各个系统功能之间的壁垒。信息系统和法规体系的改进都支持可能有效的债务控制和股权控制。因为主动监督在两种情况下可能靠大的股东也可能靠大的债权人,应该分别对这些团体的权力加以界定。在计划经济[2]情况下,债务融资占外部筹资的绝大部分,在该过程中加强银行的权力是可取的。除了作为公司债权人的重要作用外,银行也对提供具有股权性质条款的债务合同感兴趣[3]。因为在经济环境不佳时,可能出现使全部投资陷入危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得以解决[4],这种权力的迅速转移会使银行受益。同时,在世界经济状况良好时,银行可以获得可靠的回报。企业也从赋予银行家们对企业事务的发言权中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供更少的抵押品。在外部资金来源中,银行的支配地位以及给债务合同附有股票性质条款所带来的好处,都体现了转轨国家全能银行的潜在优势。
全能银行的风险与收益
对转轨国家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量研究表明:全能银行优于把银行职能仅仅局限在单纯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系统(见Corbett and Mayer 1991; Frydman and Rapaczynski 1994; Van Wijnbergen 1992, 1994; Walter and Smith 1992)。但是,很少作者明确主张引入成熟的全能银行系统。Steinherr and Gilibert(1994)主张,只有私有化的银行才能作为全能银行来运行。Dittus and Prowse(1994),Grosfeld(1994)和Nunnenkamp(1995)则承认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系统的优点,但又怀疑全能银行系统在现行制度的适用性。Thorne(1993)本质上提倡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系统,他认为在转轨阶段的早期,不能期望商业银行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更确切地讲,公司治理应该是投资银行的业务。在相似的情况下,Rajan(1995)拒绝为新兴的市场经济选择全能银行。Phelps et al.(1992)同样也怀疑现存银行在确保有效公司控制以及证券市场控制的作用。他们建议运用其他最近出现的金融中介进行外部控制。另外,一批学者选择采用一种多层次的银行系统,其中一组银行或者甚至所有银行(见Mckinnon 1991)都将仅仅作为狭义的银行运作(见Steinherr and Gilibert 1994; Szego 1994)。
全能银行的优点
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金融系统的主要优点——即专业化或狭义银行系统的缺点——是它利用了范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并扩大了银行服务范围(见Clark 1988; Saunders and Walter 1992)[5]。在某种程度上,所有的商业银行正在利用服务领域扩大带来的范围经济的好处,因为它们同时都经营存贷业务。因此,它们从监督公司存款账户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分析该公司的现金流量和经营状况,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见Nakamura 1991, 1993)。同样,利用范围经济也不是全能银行独有的优势。
至于由服务领域扩大带来的范围经济,全能银行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协同作用。通过利用不同种类融资方法所产生的范围经济,全能银行为企业的公司控制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全能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角色使它们能够在企业中建立最佳的公司控制结构。最佳公司控制理论指出:在经济环境不佳时,即当处于项目回报分布的低尾时,为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见Dewatripont and Tirole 1994)[6],公司控制权应该从股东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因为公司的收益随着管理层承担的风险(凹形的收益曲线)降低而减少,债权人有动机对管理层采取强硬的干涉政策。反过来说,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应该把公司控制权交给具有凸形收益曲线的股东,这意味着较少地干预管理层的经营活动。
这样,全能银行在转轨国家里有益的作用增加了,因为这些银行可以在经济环境好的时期充当积极的股东,而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充当积极的债权人(见Steinherr and Giliber 1994)。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分清两种控制问题。一方面,股权稀释可以避免股东为了其自身利益而运用积极的所有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持有相对较少的股份就可以充当积极的所有者的角色。另一方面,缺乏公司事务的信息或缺乏干预机制可能使非银行债权人在经济环境不好时无法干预公司事务。作为股东和债权人的银行不用面对这类问题,从而可以表现为积极的债权人。
此外,全能银行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所起的作用使之成为公司长期筹资的来源并在企业积极重组中充当重要的角色。由于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未来发展高度的不确定性,完全一致的长期合约在转轨国家里几乎无法执行[7]。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主办银行关系(mainbank relationship),可以很容易获得更长期的贷款合同。主办银行关系是指:①银行在公司贷款中占主要份额并且充当公司所有财务事务的首席顾问;②银行和公司间存在密切关系;③银行有重组公司的动机(见Fischer 1990)。虽然主办银行关系可以从专业银行体系中发展起来,但它们更可能在可持有公司股份的全能银行体系中出现。因此,全能银行可以是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而这是转轨国家加快资本积累所急需的。
银行是许多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的事实以及它们拥有对其已有客户的信息优势都是Van Wijnbergen(1994)论点的基础。他认为:银行应该深入参与企业重组的过程。在这种重组过程中,为了使银行产生参与重组的动机,可以把银行以前的债权转换或股权。与这种转换对应,银行将其坏帐转换成股权在许多种情况下是确保企业保证其偿付能力所必需的。
全能银行的成本
在评价全能银行系统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帮助企业重组方面的优势时,应该权衡其潜在的风险及劣势。首先,全能银行要承担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它可以同时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股东。由于传统风险度量忽略了不同资产收益率之间协方差,它无法测量出银行的系统风险。下面的事实尤其支持这一观点,即在所研究的国家中,存款保险计划在改革的大部分过程中采用政府隐性担保的形式。存款保险只是在最近才被放在更明确的位置,但在计算保费收入时仍然未能考虑银行风险,从而使得主要的国有银行完全置于政府的保护伞之下(见Buch 1996)。
此外,全能银行还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利益冲突所带来的风险,这些冲突产生于同时从非商业客户吸收存款、向企业放款和成为企业股东。作为企业监事会的成员,银行家可以获得有关已经制定的投资计划和其他相关经营决策的内幕信息。有几种方法可以利用这些内幕信息,但会对银行储户或其他股东造成不利。例如,即使储户偏向于更为安全的投资,银行仍然可以决定把存款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为了保持其现有持股的价值,银行也可以向困境中的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从而加剧原有贷款的困难[8]。有趣的是,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担心全能银行可能通过销售不能履行其偿债义务公司的股票来欺骗投资者。因此该法禁止在美国成立全能银行(见 Rajan 1995)。采用这样的策略,银行可以利用清偿收入来弥补贷款的损失。当然,只有在较短的时间内,银行采取这样的策略才可能有效。但无论如何,在中欧和东欧的环境下这种假设是不合理的。
坚持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在制度上进行明确的划分可以防止这种利益冲突的产生[9]。可是,在中欧和东欧,由于受过培训人员不足及信誉评估机制不完善,这种规则比在发达的市场中更容易被疏忽。此外,该体系必须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以确保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从而实现范围经济。所有这些都要求:银行有一个相对复杂但有效的内部组织结构。
全能银行有利于发展有益的主办银行关系的观点必须依照改革国家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实质性的改进。当银行业管制较弱且几乎无法实行时,银行体制改革的结果就是:允许组建大量新的银行。尤其是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中,许多希望从银行得到低利率贷款的公司成立了众多这样的银行。其结果是大量银行和企业之间交叉持股[10]。当然,这种银、企之间的密切关系不需要考虑有效、长期的承诺。因此,应该把这种无效的主办银行关系置于相当大的竞争压力下。那些只是大公司财务部门的银行和不遵守审慎管制的银行必定会面临破产的危险。全能银行也可能承受出现新的无效主办银行关系的风险,因为它使公司依靠主办银行,并把它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如果无效主办银行关系主导金融关系,自我选择机制的机会将受到限制(见Nunnenkamp 1995)。因为金融市场缺乏竞争,这些风险引起新兴国家的特别关注。因此,为了给公司在选择银企关系时有更宽的选择面,应该允许自由进入银行业。高效的外国银行进入该市场则更应该鼓励。
全能银行固有的由不良主银行关系风险发展起来的风险不仅仅在转轨国家中存在。当全能银行可以解决公司的代理问题时,银行内部的公司控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11]。由于它们分别与政界和工商界的紧密联系,先前垄断银行的后继银行和许多新建立的私有银行都不能成为利润最大化的贷款机构。因而,对(全能)银行进行公司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这一目标实现了,才能期望全能银行有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
最终,私有化将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私有化还使得外国银行成为国内银行的大股东。因为银行的私有化通常被推迟[12],政府必须在国有银行中承担一定的控制职能。为银行的私有化制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提高银行经营者为银行私有化顺利进行做准备的积极性,可以改善银行在私有化阶段的经营行为。例如,银行家们合理的动机应该是:银行的商业化、监事会的建立以及一旦私有化银行管理层就会立即行使股票发行权。
另外,在私有化之前银行业监督就应该已经相当严格了。否则,风险高的贷款和银行最终无偿债能力将迫使政府放弃银行私有化,从而严重损害其承诺不向私营部门提供补贴的信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更应该把存款保险放在一个显著的位置。考虑到遗留下来的大银行完全由政府提供担保机制,一个完全私人经营的存款保险机制几乎不可信,这样,对这种机制应该制定明确的参股规定,而且应该自动撤消政府担保。这就意味着只有最低限额的存款应该被保险,也就是只可以允许那些达到审慎和有偿债能力最低标准的银行进入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费都应该与现有资产的风险相联系。
除了给全能银行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控制机制的问题以外,Dittus and Prowse(1994)以及Grosfeld(1994)进一步认为:全能银行不适于有效地重组企业和为公司在新的市场中经营作准备。他们主张: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在那些对经营程序和技术有评估标准的行业中运行得最好。相反,市场导向的金融系统在评估新的、风险高的行业中有相对优势。在中欧和东欧,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在银行与企业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因而它阻碍了竞争而且不能让企业产生寻找新投资机会的积极性。可是,这一观点不能给出完全禁止全能银行经营的理由。哪一种决策类型真正更适合转轨国家并不明显。在某些产品进行革新的同时,也为公司标准经营的调整留下很大的空间。与禁止全能银行业经营相反,实行灵活的监管制度,即允许公司采用范围更广的金融工具似乎是一个应该采纳的好策略。当新建的高风险的公司可以通过风险资本或其他外部渠道获得其所需资金时,那些已经建立公司会发现它们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
结 论
从以上阐述可以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全能银行系统的引入可能使转轨国家受益。不仅因为它能促进长期资金的供应;减少了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还因为它可以创造一些具有重组公司动机的大股东。可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全能银行系统所具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源于银行内部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的事实。因而,需要银行的私有化、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及废除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毕竟,在转轨国家里从事银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冒险的尝试。把这些风险减少到完全可控的程度,需要把它限制在狭义的银行业范围。这种狭义的银行将只被允许接受存款,并把这些资金投资于(安全的)政府债券,可是,在评估贷款客户质量时,那些投资政府债券的银行不能利用其潜在的信息优势。因此,商业银行相对于其他金融中介的一个重要竞争优势,在这样种狭义的银行体制下始终未被利用。
最后,新兴国家可以利用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补之处,因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导致银行所需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产生。然而,在股票市场发展和有效的(全能)银行系统发展之间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见Phelps et al. 1992)[13]。此外,放宽企业进入债务市场的政策——显然可以改进信息系统和法律体系——也趋于放宽从国外获得权益资本的限制。近期的实证研究也确实表明:股票市场的发展与银行系统的质量高度相关(见Demirguc-Kunt and Levine 1995)。
目前,转轨国家仍然缺乏一些重要的设施,而这是有效实行以银行为主导的、全能的和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系统所必需的。因此,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制度体系,以满足:①不阻碍各种金融系统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所选择的私有化方法;②引入安全措施防止滥用上述金融系统。第一个要求是指:在转轨过程之初,为了金融市场和可靠的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应该把建立一个有力的法律环境放在优先的位置。换句话说,国家仅仅从银行所有权中撤出是不够的。相反,政府应该在制定金融市场制度框架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即使在转轨国家里,也应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持有有限数量的公司股票。这种持股能激励银行对公司进行重组。考虑到全能银行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不能期望银行可以在公司建立完全满意的治理结构。不过,考虑到银行在公司中已有的大量持股和债权人普遍所处的被动地位,它被卷入较大的金融重整是不可避免的。有趣的是,具有决定作用的不是银行在公司中持股的真实数量,而是它们确实持有股份,并因而代表股东的利益(见Saunders 1994)。银行的合理监管和保持银行安全的稳健要求:①应该确定一定的准备金要求;②银行受监管机构的监督;③它们都置于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控制之中。只要能确保基本上达到这些要求,就存在自动存款保险的必要,就应该严格地限制或许甚至禁止银行在企业中持股。这一观点对于大的国有银行以及受到来自政界巨大影响的银行特别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用以区分私有和国有银行的多重许可证是可以接受的。
从上文的角度来看,全能银行的经营不一定需要进行那些为了改善新建私营企业现金流量所必需的改革[14]。相反,有关银行改善其在传统借贷经营活动中的表现是制度改革所必需的。这些改革包括:改进提供抵押的法律体系、明晰产权和改进信息与会计系统。国有投资银行以及政府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可能是另一种解决方法,因为竞争性私有银行可以不考虑向小企业提供贷款。 可是,要使这些制度改革获得成功,需要政府的可信承诺。政府的贷款决策不应置于政治考虑,而应实行合理的贷款审查制度。因为这些条件在转轨国家里几乎无法得到满足,所以应该仔细设计优惠的贷款工具,而且只有当外资金融机构被批准参与这些项目时,才可以设想这些工具能出现。
三、来自转轨国家的实证依据
目前为止,本文的论述已经证明:在私有化进程中,在为新建私有企业提供融资和为大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方面,银行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完成后一任务中,全能银行比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更有相对优势。本节继续分析(全能)银行业务的制度体系和银行参与企业重组,并得出了一些有关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据。
全能银行
所有被讨论的国家都已经选择了某种形式的全能银行系统。然而,分配给各银行的职能以及银行参与企业重组进程的途径却是不一致的(见表3)。
表3、 银企关系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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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 |
匈牙利 |
波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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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持股
银行在企业重组中的作用
银行业的监管和银行所有权 |
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可由一家银行经营。
持有超过公司资本10%或全部持股超过银行资本的25%需要经批准并公告(notify);债转股2年内不受此限制或为第三方持有的股份也不受此限制。
通过持有投资基金(IPFs)股份起间接作用;基金不能把其10%以上的资产投入同一家公司;一家或一组投资基金持有,不能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20%。
银行业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任务;尽管银行已经按认股证(voucher)计划进行私有化了,政府仍然通过国家财产基金持有规模最大的几家银行的多数股份。 |
商业银行可通过全资子公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投资)银行在同一家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其自身资本的15%(40%)。
最近,把合并协议作为调整资本计划的一个部分;该计划中清偿优先权保持不变。
银行业的监管是国家银行监管局(the State Banking Supervision)的任务;银行私有化始于1994年;1995年秋以前,只有一家规模较大的匈牙利银行私有化,接着在1996年初又有两家私有化。 |
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可由一家银行经营。
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不能超过其资本的25%(经波兰国家银行批准最多不能超过50%);允许债转股。
根据有关银行和企业重组的法定债务调解程序,银行在债务重整中有实际主导权。在银行主导的调解中,银行在债务清偿时有优先权。
银行业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任务;政府在九家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以及多数专业化银行中保留所有权。 |
资料来源:Buch(1995),Kostro(1992),NBP(1989),SBC(1992),SBS(1994a),SBS(1994b)。
在捷克共和国,银行通常可以同时经营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但是,银行在企业中持股受到限制。如果银行持有超过某公司资本10%的股票或银行所有持股的总和超过其自身资本的25%,都要经捷克国家银行批准并公布。这一下限值超过了欧盟国家的水平,第二银行导则(the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的规定为15%(见Von Furstenburg and Hofer 1997)。在捷克共和国,临时持股的比例甚至可以更高,而且这些限制并不适用于那些通过债转股获得的股份或那些为了第三方持有的股份。此外,属于1991年银行调整资本范围内用于增加银行资本所发行的债券,将在五年后被转换成私有化公司的股票。
与捷克的情况一样,波兰银行也能同时经营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波兰国家银行批准也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一般来说,银行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不能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过国家银行的批准,持股比例可以达到其资本的50%。
在匈牙利,各种规章对银行持有非金融公司股票的限制比捷克共和国和波兰更为严格。商业银行为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建立自己的全资子公司。除了投资与商业银行业务在组织机构上的分离,还存在一些对较大风险的限制。如果银行在一家公司拥有控股地位,它不能为了获得该公司股份而向其提供贷款。商业银行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其自身资本的15%,对投资银行的限制则为40%。最后,银行在各企业持股的总和不能超过其资本的60%,但是由于债转股产生的持股在6个月内不受此限制(如果从调解协议(conciliation agreement)中获得的持股则3年内不受此限制)。
在转轨过程中,商业银行已经将资产的一大部分投资于债券,则其在企业股票中的投资已经无足轻重了。在捷克共和国,银行持有的债券和参股有了显著的增长,已经从1993年3月占银行资产的5.7%增长到1996年3月的19.8%(见表4)。但是,参股所占的比例仍然相对较少,与1993年的0.8%相比,1996年为1.3%。这些参股中大约一半是非金融企业的股份。此外,捷克银行还通过持股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见第二部分)。据报道,捷克银行监管机构已经不鼓励银行在企业中参股了(见Hrncir 1996)。对于所有银行来说,1994年控股的比例实质上要高于平均的9.5%,这反应出银行在把坏帐(不良贷款)转换成股权,从而在银行和公司的重组中陷得越来越深。1995年11月,在捷克商业银行所持的全部证券中,具有控股权的持股少于10%(见CNB November 1995)。有趣的是,银行在非金融私营企业中具有控股权股份的比例(占这些公司全部股票的34.3%)比在非金融国有企业(23.3%)或比在金融机构中投资的比例(10.8%)要高。
表4、 1993—96年捷克银行的证券持有状况(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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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a |
1993 |
1994 |
1995 |
1996a |
|
所有银行
国库券
短期债券
长期债券
参股
总计
所有银行
持有股票和参股 |
0.7
0.0
4.2
0.8
5.7
… |
4.2
0.3
3.7
0.4
8.6
5.0 |
1.6
3.2
6.0
1.2
12.0
9.5 |
1.8
6.3
7.8
1.2
16.5
… |
2.0
5.3
8.2
1.3
19.8
… |
注释:阶段末期—a)三月
资料来源:CNB(1996年3月)以及合并银行年报;作者的计算。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波兰银行参股在其总资产中的比例最低。1995年末,在非金融企业中的持股只占总资产的0.5%,而在改革之初的1991年几乎为零(见表5)。在同一时期,波兰银行把其所持证券占资产的比例从16.2%增加到26.7%。波兰银行持股比例低的一种解释是:这些数字并不能反映债务重组计划的全部效果。而且,这些汇总的数据掩盖了各家银行持股风险的明显差别。例如,根据波兰国家银行未公布的数据,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是Bank Handlowy(占总资产的6.8%)和Kredyt Bank(占4.2%)。
表5、 1991—95年波兰银行的证券持有状况(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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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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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NBP债券
参股
在金融机构
在非金融机构
全部证券 |
14.5
1.7
0.0
0.0
0.0
16.2 |
14.4
1.2
0.1
0.0
0.1
15.7 |
18.9
0.8
0.1
0.0
0.1
19.8 |
21.9
1.6
0.3
0.1
0.2
23.8 |
23.5
2.7
0.5
0.1
0.4
26.7 |
资料来源:波兰国家银行内部文件;作者的计算。
匈牙利的统计数据同样表明:各银行的股票投资策略存在区别。1993年至1995年,参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保持在相对稳定的2.8%左右(见表6)。同一时期,全部所持证券在银行系统资产中的比例从27.3%降至21.3%。持股和持有证券都远高于没有与外国合资的中小规模国内银行的平均水平(1995年分别为7.1%和29.8%)。特别是在持股方面,这些发现令人疑惑不解,因为小银行并不可能对企业经营施加有力的影响。因此,银行可能仅仅为了被动的组合管理方法而持股。合资银行的持股只占其资产的2.2%。对这些银行来说,其在金融机构中持股比国内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持股更为重要。一般来讲,在金融机构中参股在数量上翻倍了,从1993—1994年占全部持股的16%到1995年占将近三分之一,这表明存在着银行部门合并的趋势。如果银行在企业中获得股份,当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银行可以采取措施。1995年,全部持股的79.7%来自调解项目(conciliation program)。随着时间推移,尤其对那些较小的国内银行,这一途径变得日益重要。因而,这些证据部分支持上文中得出的结论,即银行参股企业所能带来的利益是由其对企业行为所能够带来的影响决定的。而且,在人们所关心的坏账率问题上,债转股至今仍然只起着相对较小的作用。目前,参股大约相当于坏帐的10%。
总之,在中欧,银行在其他公司参股仍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典型全能银行系统所具有的同等重要地位。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数据,德国和日本商业银行参股的面值在1980年代平均分别达到其资产的4.5%和2.9%[15]。对那些较大的德国银行来说,该值甚至更高(5.8%)。因为这些数据——比如中欧国家的数据——仅仅包括那些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股份,它们并不反映银行在企业中所拥有的真实股权。1996年3月,德国银行持有占其资产1.6%的参股和关联企业的股份,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股份的数量几乎与此相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