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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与商业的分离
作者:Bernard Shull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2006-10-6 0:45:20 来源: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
 

美国银行业与商业的分离——对关键问题的审视

Bernard Shull

 

 

    美国银行业的法律法规通常限制银行从事非银行活动同时也限制非银行企业经营银行业务,由此导致了银行业与商业相分离。一般而言,自由市场系统允许私人企业从事任何合法业务,因此,这种分离有些出人意料。然而,若结合历史和制度背景,这就容易理解了。改变这种分离状况的建议向我们提出了种种经济问题和其它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辨识、分类并给予详细描述,试图为有见地的评判和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个框架。文章首先回顾了美国早期对银行活动的管制并将美国的发展历程与几个银行与企业没有分离的国家进行了对比。接着,综述了金融部门和商业部门的相关问题,并将其与中央银行和监管以及社会政治问题联系起来讨论。文章认为,受到限制的银行(如美国的银行)与全能银行(如其它某些国家的银行)有着不同的收益和成本。然而,若要依据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简要的评价是十分困难的。由于这两种制度对许多方面的影响依然不确定,并且许多成本和收益无法量化,而另外一些能够量化的又不可比。因此,我们必须仔细回顾现存的所有证据,找出差异,并作进一步研究。

一、引言

    美国的银行法律法规通常限制银行的非银行活动和非银行企业的银行活动。这些限制将金融部门中的银行与商业部门或生产部门中的非银行企业分离开来1

    在除美国以外的多数工业化国家里,如在德国和日本,银行部门与商业部门有着复杂的联系。两种业务的分离似乎将美国与其他国家区别开了2

在美国,放松业务限制—允许银行持有商业企业更多的股权,与它们融合,控制它们或被其控制的前景使美国不得不重新审视其传统政策3。所提出的问题值得仔细思考。本文的目的正是对这些问题进行辨识,分类,并加以详细评述。

一些重要问题曾在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研讨中被提出并给予了评价。而银行向商业领域的扩展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尽管后者是本文的重点,但对前者我们也作一综述。

    本文第二部分回顾了美国早期的银行管制及其历史渊源,将美国的管制发展与另外几个没有将银行业与工商企业相分离的国家进行了对照,通过对照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三部分讨论上述以及其它一些问题,文章区分了金融部门问题和商业部门问题,而产生于中央银行和监管等公共领域的其它问题则跨越了部门的界线。该部分最后讨论了社会政治和文化问题。第四部分讨论了对上述问题做出评估的难点及评估该如何进行,第五部分是简要的小结。

    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研究银行业与商业分离的文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地与下述问题相关。除了分类描述和检验评估方法外,我们还将大量相关文献列入了文后的参考文献部分。

仅仅依据有限几个特性就对其它体制作出评价都可能过于简单化了。标准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有几个难点。许多成本和收益根本无法量化,而另外一些可以量化却又不具有可比性。然而,只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信息,做出有见地判断依然是可能的。

二、跨国比较:历史透视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发达国家银行的权力差异很大,但在许多国家这些差异正趋向消失。在英国这样的国家,最初的法律和现存传统都要求银行业与商业企业相分离,作为英国传统和法规的继承者,美国同样很早就立法对银行业实施限制,并且多次(在某些特定的事件之后)重新制定限制的标准。另一方面,德国和日本的银企关系一直相当密切。本文这一部分回顾了导致发达国家目前差异的历史渊源;接下来将对采取不同发展路径的美国、德国、日本做一考察。

 

2.1历史渊源

    十三、十四世纪的地中海域城邦中的“货币兑换者”和商人的经营活动是借贷、调拨资金、接受存款的现代银行业的渊源。伴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各种银行法令不断演进,而这些法令中不时地出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

    例如,威尼斯曾对其银行实施了严格的管制。1270年之前,银行被要求持有政府债券。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出现了公众监督的条款。而1421-1523年间颁布的众多法令则赋予公务官员裁决银行与储户间纠纷的权力。1467年的一项法案要求银行对任何人的贷款不得超过10达开斯(ducats),这大概是为了提高银行资产的分散化。

经营其它业务也受到了管制,威尼斯议会于1374禁止银行经营铜、铅、钢、锡、藏红花和蜂蜜。十九世纪的学者们指出上述管制的目的可能在于防止银行从事风险业务或垄断特定的商品41450年,银行又被限制向白银交易放款,大概是为了限制出于投机目的的银行贷款。

13世纪开始与银行破产、货币问题及“泡沫”相联系的间歇性的经济和金融紊乱引起了当局对银行问题的关注。当发现十六、十七世纪的管制效果不令人满意时,政府用公众银行替代了管制5。公众银行出现在那不勒斯(Naples)、热那亚(Gena),米兰和威尼斯6。“从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末,欧洲大陆的银行系统均由国有银行组成…”7

    这一系统的雏型是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the Exchange Bank of Amsterdam),它起源于货币问题8。银行按货币的内在价值购进硬币并相应地形成“银行货币”形式的帐面存款,也就是说,与官方价值标准相一致。所有高于600盾的商业票据都要求以“银行货币”形式收付。因此,商人不得不持有银行存款,存款人可以通过其帐户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或通过银行以硬币支付,所以,银行提供了一种方便的结算手段,而阿姆斯特丹作为存款的最终保证人,通过各种收费获得了大量收入9

    阿姆斯特丹银行和其它仿效者则以“银行货币”代替硬币而成为“资金划拨银行”,它们并不贷款。根据亚当·斯密的描述,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会用寄存的钱发放贷款;存款帐户上的每一盾……在其金库内都存有相应价值的……货币或金块……随时可来兑换”10。按照较为现代的术语,其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100%的货币”11,即现在所谓“狭义银行”的一种极端形式。如果真是这样,这将是一种防止破产的有效形式。

    尽管从一开始就有此目的并享有这样的声誉,然而,阿姆斯特丹银行私下里却向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12。最终在十八世纪后半叶,随着坏帐的增加和由信息披露引致的流动性困难,阿姆斯特丹银行很快破产了13

2.2英国遗产14

    美国银行是仿效英格兰银行建立的,与欧洲大陆的银行相比,英格兰银行组织原则不同,但其注册制度也对经营业务进行了限制。早在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前,私人银行业通过拓展金匠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15虽然英格兰深知欧洲大陆的公共银行获取了大量收益,但却并没有直接效仿。

按注册规定,英格兰银行应向政府提供低息贷款,议会向英格兰银行颁发公司性执照,发起人同意将英格兰银行的全部资本金(120万英镑)以8%的利率借给政府,而这远远低于其本应负担的利率,英格兰银行则获得了经营银行业务的权利,并籍此签发可兑换本票。

在普通公司法产生前,1694年的公司性执照将公共职能授权给私人。无论是在英格兰还是在其它地方这都并不罕见,因为政府为提供运输、水和教育,为了征税和为雇佣兵部队筹资,时常进行这种授权16。按照英国法律,这一执照是由主权国家授予的特许权,或者说是经营特种行业或在特定时期内在某特定的区域从事贸易的“特权”,每项特许权都由谈判产生同时被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17。而授权意味着这项业务能够在公司的名义下持有债务,公司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起诉或被起诉,并且即便所有权和管理层发生了变动,仍然继续存在。由于只有公司对其债务具有清偿责任,可以推断股东的责任有限。

    就其本质而言,授权意味着“垄断持权”,通常政府会要求保护自己和其它商业利益。另外,由于公司业务被明确规定,因而其经营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学者阿道夫·A·伯尔乐(Adolph A.Berle)认为,从理论上说这些限制是用来防止公司完全支配当时的商业活动…”18,但是对公司业务的规定也使股东知道其投资用于何处,同时建立资本要求(Capital requirenents)防止通过过度使用财务杠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政府则负责监督。

    授予银行垄断特权引起了民忿。英格兰银行成立时,商人们对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竞争怨声载道,因此,建立英格兰银行法案的一个附加条款对其业务进行了限制。

    为了使陛下的子民免受该公司垄断或占用各种产品、货物或商品的压迫,该公司无论何时都不得…经营…买卖任何产品、货物或商品19

在一个多世纪中,英格兰银行一直为政府融资,相应地,其发行纸币的垄断权不断被确认和加强。

十八世纪下半叶,在英格兰银行的垄断领域里却依然出现了新的银行。十九世纪初,可吸收存款的股份银行找到了在英格兰银行特权下的生存之道,然而,直到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议会才开始剥夺英格兰银行的垄断权。十九世纪中叶,英格兰银行由商业银行演变为中央银行20

    尽管英格兰银行有着上述的发展历程,然而英国现在对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却几乎不存在什么明确的限制,这使当代英国的银行业显得十分特别。结果英国常被列为给予银行广泛权力的国家,权利之一即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同时允许企业持有银行股权21。然而直到1987年的“大爆炸”之后商业银行才通过其附属机构大举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22。英格兰银行所经历的传统和道义劝告有效地限制了银行与商业的融合。从原则上讲,如果银行监管者认为其为“合法且适当”的所有者,则银行可以拥有企业,而企业也可以拥有银行。但在实际中,这样的所有权安排并不常见。银行未选择拥有商业企业(除非是通过其相对较小的风险资本附属机构),而英格兰银行也表示其不愿通过几个主要银行控制工业企业23。在英国未形成混业经营的另一原因是英国银行并未充分利用赋予它们的权力24

 

2.3美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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